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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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委員玉霞:(9時35分)主席、各位立院同仁大家早。今天本院完成軍人撫卹條例的三讀通過,玉霞感到十分地欣慰,也希望行政院能夠在最短的時間之內編列預算開始實施。 |
這次的修法重點有二:一是未成年的遺族子女每個月比照國民年金的老人基本保證年金加發撫卹金至成年為止;如果軍人是因為作戰、演習、訓練或搶救災害而亡,每位未成年子女每個月要加發撫卹金,加發的標準由國防部擬訂,再報請行政院核定,希望國防部及行政院能夠在這方面加快作業。 |
修法的重點有二,屬於程序條文,方便縮短作業時間,和軍人的權益並沒有直接關係,因此略過不談,但是玉霞有一件事情一直放在心上,就是國軍的團體保險因公死亡理賠卻只有350萬元,實在是過低。玉霞從就任開始就要求國防部要提高,當時國防部雖然同意,可是商業保險公司不願意承接這項業務。 |
因此,玉霞在110年度於總質詢時要求蘇院長出面請臺銀人壽承辦這項業務,提高保險金額到600萬元以上。當時國防部承辦參謀希望等軍人撫卹條例完成以後,再處理團保條款的重新協商。今天這項條例已經完成三讀,因此玉霞呼籲國防部一定要儘快地完成協商,把理賠金額調高到600萬元以上,讓軍人在為國家效命之後沒有後顧之憂,國家對軍人的照顧才算是真正的到位。以上。 |
發言片段: 1 |
主席:進行討論事項第五案。 |
五、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律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7會期第7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發言片段: 2 |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 |
受文者:議事處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
發文字號:台立司字第1124301323號 |
速別:最速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如說明二 |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律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
說明: |
一、復貴處112年4月25日台立議字第1120700984號函。 |
二、檢附審查報告(含條文對照表)乙份。 |
正本:議事處 |
副本: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律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報告 |
壹、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112年5月11日(星期四)召開第10屆第7會期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上開法案;由劉召集委員建國擔任主席,邀請相關機關指派代表列席說明,並答復委員詢問。 |
貳、法務部部長蔡清祥報告: |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
今天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行政院函請審議「律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出報告,並備質詢,謹提供本部意見如下: |
因應社會多元發展及民眾權利意識高漲,為協助解決政府機關(構)及公立學校同仁在推動業務過程,面臨日益漸增的法律諮詢及訴訟等案件,並落實司改決議,本部廣納各界建議及律師等團體寶貴意見,並蒐集外國立法例與專家學者論述等,於律師法新增「公職律師」規定,期能藉由律師專業能力,保障公務員法律權益。 |
此次配合考試院主管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修正,爰於律師法增設公職律師制度,新增之規定,重點分述如下: |
一、公職律師專任於政府機關(構)或公立學校。(第23條之1第1項) |
二、公職律師以律師名義辦理法律事務。(第23條之1第1項) |
三、公職律師兼具公務員及律師雙重身分,應遵守公務員服務法及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等。(第23條之1說明三) |
四、公職律師應加入律師公會。(第23條之1第2項) |
本次修法將能提升政府法律專業,完善政府法律制度,並落實公務員法律權益保障,亦符合司改決議意旨,使「律師法」與時俱進,更加完備,本草案業經行政院院會審查通過送 大院審議,敬請主席及各位委員惠予支持,以使公職律師制度早日實施。 |
以上報告,敬請主席及各位委員參考,謝謝。 |
參、司法院司法行政廳法官張少威報告: |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先進、各位女士、先生: |
今天貴委員會,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律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謹就司法院對於上開修正草案之意見說明如下: |
律師法增訂公職律師規定本院樂觀其成。律師法之主管機關為法務部,律師為在野法曹,負有維護人權及實現社會正義之使命。鑑於政府機關(構)及公立學校常面臨法律諮詢及訴訟等案件,政策上考量引進民間優秀專門技術人才進入機關服務、設置公職律師之建議日益增加,爰行政院函請貴院審議律師法修正草案,增訂「公職律師」相關規範,使其兼具公務員及律師雙重身分,專任於政府機關(構)或公立學校,以律師名義辦理法律事務,解決政府部門等法律諮詢及訴訟需要,本院敬表贊同並樂觀其成。 |
以上說明,敬請指教,謝謝! |
肆、與會委員於聽取報告並經詢答後,省略大體討論,逕行逐條審查,並將全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第十二條、第十八條、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均照案通過。 |
伍、爰經決議: |
一、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
二、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三、院會討論時,由劉召集委員建國出席說明。 |
陸、檢附條文對照表1份。 |
發言片段: 3 |
主席:請召集委員劉委員建國補充說明。 |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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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院會-10-7-12 |
speakers | ["蔡其昌","邱臣遠","溫玉霞"] |
page_start | 1 |
meetingDate | ["2023-05-23"] |
gazette_id | 1125302 |
agenda_lcidc_ids | ["1125302_00002","1125302_00003","1125302_00004"]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12次會議紀錄 |
content | 討論事項 軍人撫卹條例修正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條條文─ 完成三讀─ |
agenda_id | 1125302_00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