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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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9時51分)主席、各位首長、各位同仁,大家好。黃次長,詐騙案被查到了,也是新聞事件,勿枉勿縱,證據有查到的,不管他是公務人員、政務人員,或者像我們這樣的民意代表,或者選上的民選首長,有證據就要查,好不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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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法務部黃次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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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這沒有問題,這本來就是檢察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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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不能夠因為是哪一個政黨、哪一個民意代表講誰,你就只去查另外一個政黨,因為你也知道這邊在座的,包含司法院、法務部、警政署,你們都要秉公處理,調查局也是,應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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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這個是檢察官的天職,要按照證據、按照事實用法律去做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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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政黨甚至有時候也有一些天職,看到競爭的政黨都要把他們弄死,好像都是別人犯罪,自己沒有涉入,譬如現在有一些民意代表、名嘴在媒體上都講民進黨涉入很多,他們可能接觸到爆料,也有可能是警察單位,我也不知道,檢調單位都有可能,有時候甚至犯罪者或被害人給他們的,這都有可能,但是他們就是片面的資訊,而另外一邊有被他們所指稱的犯罪嫌疑人,就是國民黨的議員指稱這些是犯罪嫌疑人,我給大家看一下,他們國民黨的議員說有一位叫陳正修的人是詐騙集團,這個人自稱他是受害者,他不是詐騙集團,他說在im.B案裡面,他在去年選前幫蔣萬安市長辦幾桌,也認識張善政,這個你們也應該要辦,不能他嗆說有調查局、有什麼高官,他現在甚至嗆臺北市長,說幫他辦了幾桌,這也要辦,你知道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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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我剛剛也回答了委員的問題,臺北地檢署在個案發生之後,有發布了三次新聞稿,對所有外界、媒體或者相關的事證檢舉,它都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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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就是一視同仁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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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對,一視同仁,一併來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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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所以在備詢時,有些是陷阱題,專講別人、專講其他政黨,不講自己,這就是陷阱題,你們就不要掉到那裡面去,有時候片面回答就會變成好像你們偏頗哪一方面,這是我們執法單位必須要謹守分寸的,要像林輝煌秘書長一樣,這三年半以來都嚴守他的分寸,我質詢法務部到這邊,不是在這邊說民進黨怎麼樣。我們是執政黨,我們承受沒有問題,現在也有桃園市長跟臺北市長被指涉,而且是國民黨所指涉的犯罪人說幫他選前辦桌,這也很嚴重!有辦桌,看看有沒有政治獻金,我不知道,這個也一定要查,因為畢竟已經披露在媒體上面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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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這個會,所有不管什麼政黨,他都按照事證來積極偵辦,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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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好。有關這個事情,我就先順著質詢到這邊。我先請教警政署蔡警政監,你可以幫警政署回答,對不對?今天我們處理少年事件處理法,大概在差不多4年前少年事件處理法三讀通過之後,那時候所有政黨、所有委員都急著通過少年事件處理法,以跟上青少年的人權保護,14歲以下者會先由地方政府和學校協助,14歲以上才以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這是一個進步的方向,但因新的法令大家不是很熟,是不是也會造成警察對少年事件執法過當的問題?首先跟你請教執法過當的問題,週末桃園發生了一件肌肉男在便利商店因不明原因失控一事,你知道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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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局蔡警政監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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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警政監坤益:報告委員,我有看到這個新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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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這則新聞後來超展開,一開始大家的確是覺得這位健美先生的身形很特殊,其行為也不常見,同時也有違法的狀況,後來到中壢基層員警去處理的這一段都還不錯,也制服他了,但後來發現了新的影片是,警察制服他之後好像還沒有上手拷,員警可能因為某些失控的狀況就拿警棍攻擊他,造成他流血,後來桃園市警局對此事也處理得很快,調查後就將員警記過兩次,所長記過一次,分局長申誡兩次,這件事你知道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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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警政監坤益:報告委員,我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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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有關執法過當,有些人可能會因為這位犯法的健美先生,因為很壯、很魁梧、好像很厲害,就認為員警對他施予的暴力行為並無不當,但我要提醒的是,當遇到少年事件時,這些少年也有可能在這種狀況之下被員警過當對待,或是根本就沒有過當,但因對象是小孩子、青少年,所以社會上所採用的標準就會不一樣,這點你們要注意。然而執法過當這件事情對基層員警來說,我認為有調查,也有處分的必要,這是在保護執法員警的權益,不能因為少數事件就影響到讓人覺得警察執法一定會亂來,對此我也不認為是這樣,所以市警局不管怎麼調查、有沒有處分我都尊重,只是後來是有處分的。 |
我要提醒的是,肌肉是長在那位健美先生身上的,但警察的肌肉是長在合法的武器和法制作為上,如果合法的武器或武力,包含軍警執法過當的時候,基於保護國人也保護這些執法人員的立場,就必須去調查和處分,這樣沒有錯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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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警政監坤益: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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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不然你有武器也有警棍,今天如果是那位健美先生,或是更弱小的人拿了警棍,或是拿著這些武器過去的話,警方也不能不拿武器就與其對抗,所以後面的調查我們會尊重,至於是不是有過當,不管之後要不要再申訴等,我也都尊重,但現在新的發展是,有些人發動了消極執法日,請問你知道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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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警政監坤益:在一些新聞上有稍微看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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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就你們警政署所掌握的狀況,我不知道發起人是不是員警,他挺警察我也沒有意見,但我還是尊重你們的調查結果,以及你們要不要處分的結果。不過面對消極執法,有人說兩位員警在那樣的狀況下執法過當,也許發起人就認為這兩位員警有冤屈,就你的瞭解,以這個狀況來看,你認為員警是否執法過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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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警政監坤益:報告委員,感謝委員對警察執法的支持,就通案的部分,我們一定會加強教育員警須恪遵相關法令,我們的教育訓練也不能執法過當,至於個案的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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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我先講,臺灣對人權並沒有100%非常理解,有時候會站在要保護他們的立場,有時候又會覺得警察也有人權,所以標準會隨著社會事件浮動出現。 |
警察也有警察的人權,我絕對支持合法執行,但這件事情衍生到現在,有人去發動消極執法日,就是認為警察領薪水處理治安事件,但因不能罷工就採取消極作為。如果真的有很多員警支持這兩位警察當下的行為,於是就有人消極執法,或是跟一些沒有辦法罷工的工會或勞工一樣開始大量請假,請問你們警政署現在有沒有因應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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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警政監坤益:不管是不作為或是消極作為,事實上都違反了公務員的相關規定,如果各警察機關發現這件事情,相信督察單位就會介入,民眾如有反映或檢舉,我們一定會嚴加查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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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我認為臺灣大多數警察和警官的訓練和教育都很好,少數在某些狀況之下會有一些沒有辦法控制的事,我也覺得情有可原,但是規範就是規範,也要儘量避免讓合法武力發生這種失控的狀況,不然大家會認為臺灣的警察都無法無天,所以我們各方面都可以理解,但政府是有合法武力的一方,一定要有更大的節制,這一點你贊成嗎?這樣也是保護我們在執法的時候可以被信任,這點就請你們去理解好不好?同時也理解,如果他們是站在警方或這兩位員警這邊的話,我可以理解他們的心情和感受,但若造成消極執法,你們警政署就有責任了。 |
最後我也要提醒一點,今天要修的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十八條之一到第十八條之九,司法院和行政院共同提出了很多的規範,不曉得這些是新的還是增加的,因此我要向秘書長請教一下。我看從第十八條之一到第十八條之九多了很多通知書,像在第十八條之一裡面就有使用通知書、第十八條之二有法官核發的同行書,也就是在某些狀況下可以同行,之後也還有很多護送報告書,在使用約束工具的部分之後還有一個執行結果說明書,以及補充的書面文件。請教秘書長,這麼多書類文件會不會造成司法警察的疏失或是造成最後無法執行,而成為司法警察的錯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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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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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這段時間我們會開始建置例稿,也會跟警方和檢方開會,也就是在這個法案通過之前與之後,我們都會做這些很細膩的規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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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要讓這些都標準化,像是只要在上面勾一勾,該做什麼就填一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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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我們當然會儘量簡化,這些強制處分的令狀就是為了解決成少分離的問題,也就是說成年的歸成年,少年的歸少年,少年的部分不要針對一個14歲的小孩就去跟檢察官申請拘票,把他帶到地檢署來訊問,我們認為這樣是不合適的,所以從第十八條之一到第十八條之九都是新增訂的條文,就是在解決移送前的程序,讓少年法庭的法官行使先議權,也就是先送到少年法庭來,對於比較嚴重的情節,要我們認為合適才會回送給檢察官,我們就是做這樣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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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就是把條件設定出來,讓少年法院協助判斷,所以會增加一些標準作業的書面資訊,讓這樣的未成年人萬一成了違法的嫌疑人或是其他的狀況,可以在違法的時候得到更多的保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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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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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但是這樣是不是也會增加司法警察的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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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恐怕是可以減輕一些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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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我是覺得這是在保護司法警察的,因為警察要面對的是未成年人而不是健美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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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對,因為之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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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萬一社會上流出照片或影片而造成誤解的時候,對司法警察就會不公平,但是你要執行好,不要到最後執行端變成漏了這個、少了那個,全都成了司法警察的錯,或是檢察官的錯,所以請你們協同一下,把這個標準程序做好,好不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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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好的,我們的期前作業會儘快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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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最後也謝謝秘書長這三年多來的貢獻,上個禮拜有收到你的水蜜桃,也感謝你推銷桃園復興區的水蜜桃,謝謝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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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感謝委員的指導,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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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也恭喜你,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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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湯委員蕙禎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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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委員會-10-7-36-19 |
speakers | ["劉建國","曾銘宗","謝衣鳯","吳怡玎","王鴻薇","柯建銘","鄭運鵬","湯蕙禎","林思銘","江永昌","游毓蘭","蔡易餘","張其祿","林淑芬","賴香伶","吳琪銘","楊瓊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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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 ["2023-05-24"] |
gazette_id | 1125901 |
agenda_lcidc_ids | ["1125901_00004"]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9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一、併案審查(一)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林 思銘等16人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陳秀寳等 19人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羅致政等19人擬具「少年事件 處理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及(五)委員黃國書等17人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十六條條 文修正草案」案;二、併案審查(一)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少年事件處理法增訂部分條文草 案」、(二)委員吳玉琴等19人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三)時代力量 黨團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併案審查(一)司法院函請審議 「家事事件法第三條、第九十六條及第一百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二)委員吳玉琴等17人擬 具「家事事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四、併案審查(一)司法院函請審議「家事事件法第十二 條、第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二百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家事事件法第十 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三)委員張育美等18人擬具「家事事件法第十二條及第二百條條文修正草 案」案 |
agenda_id | 1125901_00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