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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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片段: 0
陳委員亭妃:(9時41分)主委,我剛剛看了你給我們的報告,就是針對我們的修法,你們的建議幾乎都是維持原條文,請問我們幹嘛要修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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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農委會陳主任委員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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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任委員吉仲:委員好。沒有,我們有幾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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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亭妃:你完全沒有接納我們的看法,我們的看法你們都說不行,像第三十二條的部分,林務局是不是應該要針對野生動物保育法去訂定所謂釋放的相關規定,包括釋放的程序、釋放的種類、釋放的數量、釋放的區域,還有其他相關辦法,然後如何去課以飼養者更高、更多的責任,這些都是在第三十二條中我們希望可以訂得更清楚,否則今天飼養者沒有壓力啊!沒有壓力就隨便釋放,你們也沒辦法有所謂的監督權,只要他沒有登記,沒有跟你們做一些詳盡的說明,你們也不知牠們跑到哪裡了,這就是今天野生動物保育法中,我們想要強調的,結果你跟我說,第三十二條還是建議維持原條文,若建議維持原條文,則我們要修野生動物保育法的精神就又沒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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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任委員吉仲:我想這次的修法重點還是在前面所提全面禁止獸鋏的部分,坦白說,這個議題其實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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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亭妃:但要修一次野生動物保育法是很困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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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任委員吉仲:不是,在野保法中,就釋放那些經飼養的所謂野生動物來訂相關的規定,某種程度就表示我們是允許經飼養後再回去放生,所以我覺得這個跟原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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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亭妃:沒有,主委,你這樣的觀念是錯的,因為本來就是不行!就是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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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任委員吉仲:就是因為不行,所以現行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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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亭妃:就是不行,但你們並沒有SOP去查這個不行的東西,牠們跑掉就跑掉了,你們都是用一句話回應,即牠們都是自己跑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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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任委員吉仲:不是的,舉例來講,如果是漁業相關的部分,在漁業法裡面就有這樣的規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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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亭妃:你不要說漁業法了,今天是修野生動物保育法,今天是因為之前動物園發生的事件,他就說牠自己跑掉了,所以之後的情況不清楚,甚至大家都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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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任委員吉仲:委員,那是另外一個議題,那跟要釋放是不同的,那是野生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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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亭妃:我知道,但就是因為你規定得不清不楚,所以你可以規定清楚,這就是不行,因為野生動物的部分本來就不行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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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任委員吉仲:野生動物的部分,關於六福村所謂的逃跑一事,那是屬於另外一個條文裡面的規定,而這個是規定關於放生的部分,兩者是完全不一樣的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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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亭妃:主委,我跟你說,今天我們要把野生動物保育法所有的問題來做處理,你講得沒錯,關於可不可以放生,這是屬於放生的部分;再來,如果牠逃跑了,則是規定在另外一個條文。但我現在要跟你講的是,既然要修野生動物保育法,就一次討論,像你提到我們這次要處理獸鋏的部分,但處理這麼重要的事情,應該是全面拿出來討論,我強調的是這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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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任委員吉仲: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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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亭妃:今天要怎麼釋放都不行;好,就算要課以飼養者責任,這裡面也規定,我所提的修正案第四十六條,就規定要課以飼養者更多的責任;誰是飼養者?動物園是不是飼養者?是啊!你要不要課予它更多的責任?然後我還有另外一個重點,就是重罰,因為現在罰得太輕,但我提議要重罰,可是你建議可能要維持原條文,請問,我們要修什麼呢?看起來你就是只要修一個關於獸鋏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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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任委員吉仲:委員講得非常的正確,像野保法是否需要更全面性的盤點,尤其是一些重大議題,所以盤點後如果有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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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亭妃:對啊!所以我同意可以等行政院版本進來後再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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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任委員吉仲:好,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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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亭妃:可是像你今天這樣的報告,我是沒辦法接受的,因為你說這也不行、那也不行,若今天修正野生動物保育法就只要處理獸鋏,那就太狹隘了,這並不符合我們現在對於野保法大家的目標跟期待,主委,我們可以等你,但是不能等太久,你不要案子一放,結果這個會期結束、這一屆結束,然後又屆期不連續,變成下次要再來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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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任委員吉仲:謝謝委員的這個建議,我們會再次全面盤點野保法的部分,有些有共識而且可以往前走的,是否就讓其往前走?像這次也不是只有處理所謂全面禁止使用獸鋏的部分,我們也有針對一些像剛剛委員講的犯罪沒入的範圍予以擴充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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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亭妃:就是予以重罰,沒有重罰就沒有辦法給飼養者很多的壓力,居然動物跑掉他們不知道,奇怪了,你們當時都說有通報,然後你們都說有登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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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任委員吉仲:關於這個議題,是有加重處罰,我請局長代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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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亭妃:這個部分請你們去研討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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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農委會林務局林局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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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局長華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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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亭妃:你們不要只是片面表示,今天要處理野保法修法,就只是在處理獸鋏,這太可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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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局長華慶:飼養動物逃跑一事,我們已經加重行政罰鍰的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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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亭妃:我覺得你們不要頭痛醫頭、腳痛醫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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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局長華慶:所以通盤檢討我們現在已經開始進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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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亭妃:野保法就是要通盤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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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局長華慶:已經開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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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亭妃:包括可以到什麼程度等等,如果你沒有把全部的SOP都訂好,像依據野保法,本來就不能釋放、不能放生、不能放養,本來就是這樣,我為什麼要提這個東西呢?事實上,有沒有違反野保法相關規定,然後去做放生的動作?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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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任委員吉仲:有,所以我們希望這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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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亭妃:你們一直都用烏龜心態來對待這件事情,都認為反正就是不行,但事實上就是有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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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任委員吉仲:我們會全面盤點,對於已經有共識的、已經送行政院的,我們會儘速送來大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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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亭妃:你們不能用這麼狹隘的心態,今天事情已經到了要全面檢討的時候,既然我們要修野生動物保育法,並不是行政院有共識的,今天處理這些就好了,不是的,因為後端還發生很多的問題,我們就一次把它解決清楚、討論清楚,邀請更多的相關團體來討論,行政院的版本什麼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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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任委員吉仲:委員講到一個重點,就是要邀請更多的團體跟學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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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亭妃: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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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任委員吉仲:如果不是他們對剛才談到的放生部分還有許多疑點,我們才會維持這樣的版本,所以我們會再找大家來討論,有完整的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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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亭妃:主委,我跟你說,今天不是誰支持放生或反對放生,並不是如此,今天是因為即使法律定成這個樣子,還是有這樣的情況,有沒有?還是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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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任委員吉仲: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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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亭妃:所以這有很多的漏洞,如果我們一次討論清楚,野保法可與不可,然後訂定清楚,大家就是照這樣的版本執行,行政單位就用這個法來執行,大家都會很清楚。可是現在因為時代的變遷,有太多人做一些違反法令的事卻沒有被處分,那大家就認為這樣是我們政府單位默認了,可與不可之間的問題出來了。我們今天不是討論可與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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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任委員吉仲: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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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亭妃:主委,不是討論可與不可,而是討論我們要怎麼樣把現行法令做得更完整,更符合現在人民的想法及管理規定,這才是我們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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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任委員吉仲:瞭解委員的建議,我們會再來盤點,會儘快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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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亭妃:好,謝謝。需要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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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任委員吉仲:我們會再利用這幾個月的時間,也會再邀請大家來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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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亭妃:我覺得要儘快啦!因為大家對野保法有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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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任委員吉仲:好,謝謝。
發言片段: 52
主席:請林委員岱樺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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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7-19-20
speakers ["呂玉玲","羅致政","洪孟楷","蘇治芬","陳亭妃","林岱樺","陳明文","賴瑞隆","鍾佳濱","翁重鈞","楊瓊瓔","蔡易餘","蔡培慧","鄭天財Sra Kacaw","吳怡玎","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邱志偉","孔文吉","邱顯智","張其祿","陳椒華","蘇震清","廖國棟Sufin‧Siluko","邱議瑩"]
page_start 73
meetingDate ["2023-05-24"]
gazette_id 1125901
agenda_lcidc_ids ["1125901_00003"]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經濟委員會第20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審查:一、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7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及第五十二條 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二、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9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 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十二條及第四十六 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及 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五、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8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 修正草案」案;六、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一條及第 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 案」案;八、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6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 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agenda_id 1125901_0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