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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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委員蕙禎:(10時4分)先請教謝廳長,少年事件處理法的立法目的可以從第一條得知,要保護少年健全的自我成長、調整成長環境並矯正性格,然而法律真的有辦法達到當初我們的立法目的嗎?我們覺得現在的少年跟過去真的是不可同日而語,我們一直認為他是很弱勢的,可能思慮不周、可能因為教育不完善,譬如家庭的教育或者學校的教育,所有的教育讓孩子會走入歧途,我們都覺得要給他保護,但我發現現在的少年不是這個樣子。我們看到一個15歲少年的案子,就是新北市最近有發生連環槍擊案的問題,開槍的都是少年犯,這個案子的孩子只有15歲,他擔任槍手,還承認他是某個幫派的成員,並且有兩個幫手幫他開車,而且幫他掌鏡,他真的像電影明星一樣,就開始很浮誇、很偉大,連續在眾目睽睽之下,大家都很鎮定,完全沒有感覺發生槍擊案的那種害怕,也不怕被槍彈掃到,大家都很鎮定。這很奇怪,因為沒想到這個少年竟然可以開完槍後從容上車,然後到派出所自首,一連串的程序讓人家感覺他是老手啊!他完全瞭解少年事件處理法所有可以讓他減刑、免刑的部分,我想審理上應該還是會審,因為這個案子算滿大的。 |
廳長,你認為我們這樣的講法是不是要與時俱進?這個法律如果還一直在保護,但是對於刑事跟少年事件處理的分界線,我們常常覺得現在孩子膽大包天,已經完全沒有正常的認知,廳長,請問您的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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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謝廳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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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廳長靜慧:謝謝委員關注少年事件處理法的立法政策。我先說明一下,少年事件跟成人案件最大的分別就是剛剛秘書長提的,臺灣的成少分離其實從立法政策上就是分離,而且這個分離是從86年開始,86年之前我們其實是用管訓處分,是比較以社會治安、防衛社會秩序的角度;但是86年之後,為什麼會用保護處分,並且增加了少事法第一條,像剛剛委員提到的,它其實是整個的少年事件,包含少年刑事案件,都是以維護少年健全自我成長的可能跟機會。所以少年法庭跟刑事法庭最大的不同就是,少年法庭的法官在這樣立法的法官預設上,除了去確認譬如剛剛委員簡報上提到的少年,因為這個少年還在審理當中,我們大概就不去談個案,回到政策面上,我們少年法庭法官的職業敏感度會先確認他的行為構成觸犯了哪些刑法的法律。但是少年法庭更重要的是要去瞭解他為什麼會有這個行為出現,他不是應該還在12年國民基本教育的教育實施內涵當中嗎?是什麼樣的教育環境、什麼樣的家庭環境、什麼樣的同儕環境,為什麼他會去參與不良組織?所以整個少年法庭的功能其實是放在社會調查,就是我們有調查官制度,調查官制度會去協助法官做家庭訪視,甚至會去瞭解他整個家庭的環境,譬如他的家庭裡面是不是就有人在參與不良組織或往來團體,是不是就有這樣的風險因子?這時候法官就會納入他的需保護性。 |
但如果是刑事法庭就不是這樣,它就只是去確認他有沒有這樣的犯罪事實,這也是臺灣在處理少年14歲以上的刑事立法政策上,其實在先議權制度之下,我們並沒有把檢察官納進來。至於其他的部分,的確像您說的,在立法政策上不是不能夠去評估或是再去檢討,但是跟委員報告,我們目前看到的是我們要跟犯罪集團搶人,也就是整個臺灣社會在少子化之下,我們如何去瞭解不良組織的運作模式,我們現在跟行政院有兩院的政策協商平台,前一次召委也有關注到我們跟行政院的少事法兩院政策協商平台針對這個議題有做了哪些努力,這個部分其實我們一直、一直以來跟行政院所屬的各部會討論,包含警政署、包含教育部、包含衛福部保護司,怎麼樣去提出一些處遇的方法,然後讓那些少年可以遠離這些犯罪組織,因為其實犯罪組織是在剝削他們的,我們要及早讓少年能夠認識,而且讓家長、學校及整個社區一起來關注這些犯罪組織如何地去利用我們的下一代,因為犯罪組織的老大要金盆洗手,希望有小的能夠頂上來。可是我們整個社會的積極建設,回到兒權公約的第四十條,也是希望這些少年經過法院介入之後,他將來可以成為參與社會建設的正向成員,而不是成為這些犯罪集團譬如詐欺集團的車手,或是幫派的小弟,以上簡單回應委員的關注,謝謝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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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委員蕙禎:廳長講得很好,我們現在在跟惡勢力集團搶人,因為年輕的孩子真的是,不曉得為什麼現在越來越大膽或正大光明,完全不認為他有做錯事情,我們看到有些幫派的喪禮、葬禮,竟然可以看到龐大、千人的年輕人在參與,這個勢力非常大,大到我們如果不去給他做糾正的話,他們會覺得非常光榮,你會覺得這個已經養大他們完全錯誤的價值觀。請問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蔡坤益警政監,你們經常會查到這些幫派集結,最後他沒有犯罪,也沒有觸犯刑法的問題,所以送到法院好像也沒有辦法處理,你們怎麼處理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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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局蔡警政監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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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警政監坤益:目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有做修正,未來只要3人以上有這種幫派形式的聚集是有罰則的,相信未來會有所改變,也有辦法約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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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委員蕙禎:對於這樣子的狀況要怎麼處理?比如在明仁會這一場活動,我想你們署長當然對於這件事情非常震怒,所以他要求所有的警官、警察同仁去查,等於是去做臨檢,對不對?你們好像也查獲了很多通緝犯跟未成年,你們這一次的掃蕩,當然對於幫派有一些遏止的效果。未來我們希望法律對這部分也要有相當的規範,警察同仁這麼賣力地糾正這樣不正當的社會現象,我覺得這個叫社會現象,我們不能讓幫派做大,若做大就會覺得他們已經是無法無天了,無法無天的結果會讓他們認為他們正當存在,那未來就會有像現在詐欺集團的案子越來越多,什麼案件都敢犯,惡向膽邊生,人數多,膽子就大,什麼事都敢做。因此很多犯罪行為都可以發現有國小、國中的學生在裡頭,你會覺得怎麼這些孩子都不讀書了,到底是哪裡出差錯了?我們希望警察同仁在第一線能夠查到一些幫派集結的勢力,我們是不是有一些條文可以讓他們做一些規範?比如做一些追蹤、追查,將來可以讓他慢慢地去糾正,我看第十八條有規定今年7月1日要開始實施的少年輔導委員會,不曉得籌置的情形如何?秘書長知道嗎?這是哪個單位籌置的?是內政部籌備的嗎?你說明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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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局張股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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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股長睿渝:跟委員回應,少輔會的行政輔導先行機制將在7月1日開始施行,我們這邊已經有補助各縣市非常多的經費,請他們增聘少年輔導員,在制度方面,相關的法律規定也都已經到位,在7月1日上路之後,我們應該可以順利推動少年輔導的新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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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委員蕙禎:7月1日開始,現在籌置已經開始在進行了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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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股長睿渝:都已經完成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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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委員蕙禎:都已完成了,我在想這個條文,就是要處理未來少年有一些行為有觸犯法律、刑罰之虞,以前我們常常會講「之虞」,像第三條第二項條文規定:「前項第二款所指之保障必要,應依少年之性格及成長環境、經常往來對象、參與團體、出入場所、生活作息、家庭功能、就學或就業等一切情狀而為判斷。」其實這個第二項本身就是說我們對於少年在還沒有觸犯刑罰之前,或者他有比如第一項第二款的一些情形,像沒有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其實你看他參與幫派的送葬隊伍,看得出來他們並沒有違法,沒有觸犯任何刑法,他們一定會告訴自己,不要帶任何的槍械、毒品,都不要,所以你沒辦法去瞭解他們,但是他們已經集結在那個團隊中了,他們已經是團員之一了,他們就是未來這個幫派的成員,未來就會集結做一些犯罪行為,我們不相信他們在這個幫派裡不會犯罪,只純粹奉行正義、忠義,集結的那種精神,歃血為盟的精神,我不認為耶!他們一定都在做圍事、做一些犯罪的行為,但是都派這些年輕人,派這些年輕人可以免刑、減刑,或者交付保護管束,變成保護事件,讓他們免於刑罰,免於一些刑事的責罰,其實在我們來看,他們就是在醞釀未來發生犯罪的開始,我想這個部分,如果我們不在源頭先去管控的話,其實後續的發展真的是非常可怕、非常驚人的,請秘書長再跟我們做一個解答,因為這幾次我們都有提起這件事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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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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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可以讓謝廳長再補充一下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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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委員蕙禎:好,你先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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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把握時間,簡短說明,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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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廳長靜慧:剛剛委員關注的,譬如剛剛警政同仁提到的,少輔會的輔導人力整備,跟委員報告,以新北市政府為例,新北市政府的少輔會,他們會增派社工19名,督導3名,幹事11名,所以加起來應該就有33名的少輔會輔導人力,這也是因應7月1日新制要上路,剛剛警政署同仁提到的新北市目前的狀況。其他各縣市的少輔會也都在積極地處理當中,至於我為什麼瞭解?是因為我們跟行政院在林萬億政委督導之下,有個兩院政治協商平臺,去年開始跟法院也都有一個這樣的試辦計畫。剛剛您提到的,如果少年參與不良組織,還沒有犯罪,但他其實有去參與這些,譬如委員剛剛說的送葬或是圍事的行為,雖然他沒有經常攜帶器械,也還沒有施用新興毒品,依照目前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他就可以轉介輔導,學校的學生輔導法就可以啟動,校外會就可以啟動三級的輔導機制,如果認為他參與不良組織,甚至就可以直接評估進入三級輔導,這些都有一些相關的機制。 |
如果是中輟的學生大概就會由社會局去評估,然後交由相關機構,譬如臺北市就有12個少年服務中心,所以現在其實都有這些機制可以去啟動,做這些分層級的治理,如果有曝險行為,會先由少輔會去進行7月1日上路的輔導先行,有必要也可以請求法院處理,以上補充,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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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委員蕙禎:這些校外會、輔導會慢慢成立,就是希望未來能夠針對有犯罪之虞的、觸犯刑罰之虞的少年做防範,但是我不曉得效果如何,當青少年集結在一起,我們看到他已經很冠冕堂皇地處在這些團隊中而且還引以為榮,我們真的需要極力地把這樣的情勢壓制下來,我想警察同仁可能也要協助,對於這樣子的情況一定要大家一起來努力,謝謝。 |
發言片段: 18 |
主席:請林委員思銘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page_end | 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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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委員會-10-7-36-19 |
speakers | ["劉建國","曾銘宗","謝衣鳯","吳怡玎","王鴻薇","柯建銘","鄭運鵬","湯蕙禎","林思銘","江永昌","游毓蘭","蔡易餘","張其祿","林淑芬","賴香伶","吳琪銘","楊瓊瓔"] |
page_start | 133 |
meetingDate | ["2023-05-24"] |
gazette_id | 1125901 |
agenda_lcidc_ids | ["1125901_00004"]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9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一、併案審查(一)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林 思銘等16人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陳秀寳等 19人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羅致政等19人擬具「少年事件 處理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及(五)委員黃國書等17人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十六條條 文修正草案」案;二、併案審查(一)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少年事件處理法增訂部分條文草 案」、(二)委員吳玉琴等19人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三)時代力量 黨團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併案審查(一)司法院函請審議 「家事事件法第三條、第九十六條及第一百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二)委員吳玉琴等17人擬 具「家事事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四、併案審查(一)司法院函請審議「家事事件法第十二 條、第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二百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家事事件法第十 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三)委員張育美等18人擬具「家事事件法第十二條及第二百條條文修正草 案」案 |
agenda_id | 1125901_00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