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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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10時37分)今天我們在審查少年事件處理法的修正草案,其實這個就是釋字第805號解釋,也就是憲法在訴訟權上保障的程序參與權,現行少年事件處理法就是給被害人獨立的程序地位跟權利,而且要用正本送達裁定,如果少年法院為不付審理的裁定、不付保護處分的裁定、諭知保護處分的裁定,那被害人均得提起抗告;在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之後,也可以聲請重新審理,就是有這樣的保障。但是釋字第805號解釋就跟你講,你就缺了一個東西,你沒有正當理由而未賦予被害人到庭陳述意見之權利,少了這個就是違憲了,大致上這樣的講法應該是正確的。如果你同意的話,那我就要提出我覺得不妥之處在哪裡,因為本來在大法官理由書的論證當中就是說我們在立法當中有這些程序,憲法要去保護,還是說我們憲法對於這個訴訟權、正當法律程序有要求,所以我們要立法把這些制度性保障的具體內容規定出來,這兩個到底是孰先孰後?算了啦!就把它當作互為因果、互相充實。我們的立法增加了,然後變成被害人程序上參與權的這個內涵,然後跟憲法就是相互去充實,我就當作是這樣。如果當作是這樣,我們就回頭來看,今天去補上了無正當理由未賦予被害人到庭陳述意見之權利,在補上這一塊之後,當然你要就現實來看,被害人未必都希望去法庭陳述啊!因為被害人要再度面對受被告侵害的事實,要再一次地去承受。另外一個問題就是,萬一他覺得以書面陳述就好了,他沒有辦法到庭,他有人力、物力、時間、勞力、費用、交通或家庭困境等其他困難而沒有辦法到庭,所以他想用書面陳述,可是這些在今天的修法當中都付之闕如,我們沒有看到,我不知道是我研讀得不夠完整,還是真的有欠缺,請廳長回答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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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謝廳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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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廳長靜慧:謝謝委員的關注,您剛剛提到的部分應該是我們現在這包修法裡面的第三十六條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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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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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廳長靜慧:應該是這樣講,在第805號解釋當中,大法官指出整部少事法並沒有把被害人當成是一個程序主體而享有一定之程序地位,沒有去保障他陳述意見的權利,剛剛你提到的,請特別注意,這是被害人的權利,如果他不願意到法院,在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就有一個但書規定,譬如說他有陳明他不願意到場,因為這是他的權利,他可以放棄。或者是他之前就已經在調查程序說過了,大概就同他在調查程序裡面說的一樣,在審理程序他就可以不用再來。因為少年保護事件跟刑事案件不同的是,我們的證據調查是在調查程序,跟刑事案件的證據調查是在審理程序,兩者是不一樣的,所以如果被害人在調查程序已經有作證了,而且把他的意見都表達過了,這時候他就可以向法院表達說:我不要再來了。而且剛剛講到第二個,為了避免被害人遭到二次傷害,少年法院在讓被害人陳述意見或進行證據調查的時候也都會讓被害人可以由他熟悉、信任的人陪同,如果沒有這樣的人,也可以由社工陪同,甚至可以採取必要的隔離保護機制。並且除非有必要而需要進行對質之外,原則上,被告其實不會跟少年在同一個法庭空間見面,如果他們要同時在同一個法庭空間見面,法官大概都會徵詢被害人跟家長的意見,以上,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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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好,我總結你剛剛講的,第一個,如果你陳明你不願意到場,那就不用來了,不然就是你可以由一些人陪同,像輔導人員、社工等可以陪同在場,要不然就是採適當距離隔離的方式,要不然就不用到場,也就是陪同或是隔離距離。我現在要講的是他不願意到場,他不能有代理人嗎?你去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跟我們這次要修正的這個規定,也就是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十六條之一,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規定,告訴人得於審判中委任代理人到場陳述意見,但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令本人到場,所以得委任代理人到場陳述意見。那為什麼依你們現在要增訂的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十六條之一,他卻不能委任代理人?剛剛你也有講了,被害人有告訴的這個地位,那到底可不可以委請律師或非律師的代理人,由代理人到法庭陳述意見,行或不行?從你剛剛的解讀聽起來是不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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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廳長靜慧:跟委員報告,剛剛秘書長其實有說到,整個少年法庭的先議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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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刑事訴訟法是規定在審判中得由代理人到場替被害人陳述意見,但是在你們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十六條之一修正條文當中沒有這樣規定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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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廳長靜慧:跟委員報告,少年法院對少年事件可以行使先議權,它其實是一個職權調查,就是調查少年有沒有這個非行,還有保護被害人的權益,但是它不是對審,所以其實我們在少年保護事件程序裡面可以對被害人獲取這些資訊,或者是讓他陳述意見,大概都是去維護被害人,但是他可以有人陪同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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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你講的是維護被害人,但是我就不解,刑事訴訟法規定可以委託代理人到庭,這個其實就是保護,因為你要知道,你們現在要增訂的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七十三條之一規定,當然你可以選任律師作為代理人,可是他的權限就只有閱卷,這只是要避免少年及家庭的隱私被不當揭露,但是卻失去像刑事訴訟法當中代理被害人去進行訴訟行為的那個設計,我是要說這樣不對,你一直跟我說要考慮對審,你要考慮對審,你又考慮它這個是要保護被害人,我覺得這之間有衝突,所以你等一下再好好回答。 |
我要繼續請教,少年事件的被害人如果不到庭,可不可以用書狀向少年法院陳述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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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廳長靜慧:當然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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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好,可以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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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廳長靜慧:這是他的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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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現在我繼續講,如果他沒有被通知到庭,因為法院可以審酌,如果認為不必要或有礙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者,就可以讓他不必到庭,我就不通知你到庭,而且這個不但是在我們今天新增訂第三十六條之一,就是當法院有這樣考慮,在審理期日的時候,認為不必要或有礙健全成長,就不通知你到庭;甚至於在原有的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在調查的階段也授權可以認為不必要、不適宜或有礙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時,可以不通知被害人到庭陳述意見。這兩個一搭配下來,就會產生調查的時候不通知你陳述意見,審理的時候也不通知被害人陳述意見,請問如果一個被害人在調查與審理的階段都沒有被通知到庭陳述意見,那麼法院審理完之後做出來的裁定,他能不能抗告?因為能不能抗告,我可不可以說,在調查、審理的時候,法院都沒有通知我陳述意見,他可不可以就用這個理由來抗告?剛剛講的要去抗告那個裁定,而裁定裡面會去敘述我為什麼沒有通知你來陳述意見嗎?這兩個問題回答我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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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廳長靜慧:跟委員報告,大部分的案件法官都會通知被害人,尤其在第805號解釋之前或者是之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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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那講少部分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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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廳長靜慧:對,剛剛委員提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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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掛一漏萬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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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廳長靜慧:就是法院可以認為不必要,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一條也有這個規定,那也是法院的一個審酌,但是怎麼樣審酌,我覺得法官應該要交代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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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你只要回答我剛剛的問題,就是如果當它調查及審理的階段都沒有通知被害人來陳述意見,那麼到時候對犯罪少年的這個裁定,被害人要去抗告,但是這個裁定裡面會不會去敘述我為什麼不通知被害人來陳述理由,這裡面會不會有說明?然後被害人能不能只以法院沒有叫他去陳述意見,就用這個理由來抗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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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廳長靜慧: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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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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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廳長靜慧:對。跟委員報告,釋字第805號解釋之後,這已經是憲法上的一個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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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所以你有沒有發現,這就是一個被動式的抗告?你說可以啦!但是另外一個問題是,那個裁定裡面會不會寫不通知你到庭陳述的理由?會不會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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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廳長靜慧:現在其實我們有注意到,實務上如果沒有傳喚被害人都會寫,否則上級審就會把它撤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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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好,理解。接下來的問題是,有時候有另外一種情況發生了,少年保護事件的審理細則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裡面有一個協商式的審理,它會跟你講情節輕微,然後「少年法院對於少年調查官提出之處遇意見之建議,經徵詢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及輔佐人之同意,由書記官記載於筆錄,不另作裁定書」。這種以宣示筆錄取代裁定書的,上面只會有主文與認定的事實,不會寫理由,這個時候如果你去抗告,就會補行製作理由書,我講到這邊都正確吧!請問這個時候以宣示筆錄取代裁定書,後經由抗告去補行製作理由書的時候,這個製作理由書會記載為什麼不通知被害人到庭陳述嗎?會記載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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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廳長靜慧:跟委員報告,法官應該就這個重要程序事項要記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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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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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廳長靜慧: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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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反正我們今天的詢答到時候都會作成紀錄,我就是釐清、請教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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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廳長靜慧: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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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請問如果受理這個抗告,你說這裡面也會記載的話,那麼會不會以原審的程序有瑕疵為由去撤銷原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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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廳長靜慧:有可能,現在實務上也已經發生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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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那受理抗告後,可不可以在二審通知被害人到庭去獲得補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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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廳長靜慧:當然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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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都可以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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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廳長靜慧: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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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這樣子的話,我就稍微比較清楚一點你們整個設計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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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廳長靜慧: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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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接下來我要就教於法務部。法務部,大事情啦!今年1月的時候「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是不是已經修法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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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法務部黃次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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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委員好。1月7日已經修法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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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好,這個內容很簡單,如果你已經請求國家補償金,那麼你去對加害人請求賠償金的時候這個補償金要扣掉,對不對?照道理來講,你要去跟國家申請補償金,如果加害人已經在民事取得賠償金的時候,反正不是你扣我就是你扣他,有一個代償的概念,但是在今年1月修法的時候就拿掉了,補償就是補償,這是國家的責任,賠償就是加害人對被害人的責任,就拿開了,糟糕了!現在不施行,你知道嗎?立法院修法通過之後等到現在不施行,今年1月以後,司法院在這裡也知道,包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56號民事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75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900號民事判決」,這些民事判決都在跟你講說:「唉呀!你這個國賠已經拿了,所以你跟加害人申請的賠償要扣除」,糟糕真糟糕!那些已經拿國賠的本來在「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修正通過之後,他其實可以照樣去完整求償賠償金,但現在幾個民事判決就剛好在我們修法三讀通過卻未施行的當中,都說不行、不行,要扣除補償金,這樣子好嗎?我們照理就是要進步。回過頭來,結果你們現在的作法是,還沒有去申請補償金的人,你們法務部請各地檢察署去跟要申請補償金的當事人說:「唉呦!新法對你們比較好啦!你們要不要晚一點申請,等新法施行之後再來申請?」結果一拖,拖到現在已經3、4個月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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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的確「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的第二、三、五、六章的施行日期是要行政院另外定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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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趕快定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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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對,委員講到的被害補償金,基本上它在第一百條或第一百零一條,條數我不是記得很清楚,它是採從優從新的原則,讓被害人去選擇,這也是保障被害人的權利。的確會有委員剛剛所提的狀況,在行政院訂定第二、三、五、六章的施行日期前,被害人去選擇哪一個方案對他有利、是優的,這是被害人的選擇,就會有委員所提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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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不必代償、不必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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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對,未來它是國家的責任,所以他沒有求償的問題了,那是國家福利政策嘛!國家就應該要做的事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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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現在立法院三讀通過了,法務部趕快跟行政院講,你不能把這個問題擱在這裡,3、4個月了,叫人家現在暫行擱置,要申請補償金的人不要現在來申請,免得現在檢察署審議下去,這不對吧?講都講不過去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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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對被害人家屬來講,其實他也在從優選擇嘛!但是施行的日期馬上就會開始施行,它定的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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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什麼時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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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那是要行政院公告,我不能夠代替行政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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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這樣子沒有負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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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它是近期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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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我們立法已經修過了,你們這樣子拖3、4個月、4、5個月,這樣子沒有負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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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對,它近期會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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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你這樣子沒有真正去落實被害人權益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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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原則上它有可能會定在今年的7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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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儘快、儘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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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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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劉委員建國發言。 |
劉委員發言完畢時是不是要休息5分鐘?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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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委員會-10-7-36-19 |
speakers | ["劉建國","曾銘宗","謝衣鳯","吳怡玎","王鴻薇","柯建銘","鄭運鵬","湯蕙禎","林思銘","江永昌","游毓蘭","蔡易餘","張其祿","林淑芬","賴香伶","吳琪銘","楊瓊瓔"] |
page_start | 133 |
meetingDate | ["2023-05-24"] |
gazette_id | 1125901 |
agenda_lcidc_ids | ["1125901_00004"]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9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一、併案審查(一)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林 思銘等16人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陳秀寳等 19人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羅致政等19人擬具「少年事件 處理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及(五)委員黃國書等17人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十六條條 文修正草案」案;二、併案審查(一)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少年事件處理法增訂部分條文草 案」、(二)委員吳玉琴等19人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三)時代力量 黨團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併案審查(一)司法院函請審議 「家事事件法第三條、第九十六條及第一百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二)委員吳玉琴等17人擬 具「家事事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四、併案審查(一)司法院函請審議「家事事件法第十二 條、第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二百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家事事件法第十 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三)委員張育美等18人擬具「家事事件法第十二條及第二百條條文修正草 案」案 |
agenda_id | 1125901_00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