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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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委員毓蘭:(11時13分)謝謝召委,我覺得今天我們這個委員會好像沒有那麼冷,比較有溫度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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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對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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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委員毓蘭:謝謝召委。首先,我還是要利用這個機會先謝謝秘書長這段時間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的付出,我向您學習到很多,也謝謝您為司法所做的貢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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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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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感謝委員的勉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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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委員毓蘭:不過我還是要來看看最近大家很關心的詐騙犯罪的問題。剛剛召委有提到,也是我關心的,因為現在在青少年犯罪裡面,詐騙變成第一大的犯罪,2014年為了因應電信詐騙的崛起,我們去修正了刑法,把這種詐騙集團涉及電信詐欺的刑責,從五年以下的輕罪改成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重罪,這是2014年就修的法。 |
而我的簡報上所呈現的是106年到110年間法務部針對已經做有罪判決的統計,這就是我們大人做了判決以後,青少年犯了這些罪,即使司法機關接觸之後,他們有可能都無法從他們的犯行感受到自己的違法所應該付出的代價,以致於現在從事這樣子犯罪的青少年越來越多,我相信在座不管是秘書長或是謝廳長一定也會心有戚戚焉。 |
106年的時候,詐騙案件占全部刑案比例只有13.1%,但5年後提升到23.4%,還會更多的,從警方的統計可以看出,去年的詐騙比前年又增加了20%。但是這5年來,就算103年我們已經修正刑法,可處以七年以下重罪,可是真正會判三年以上重罪的只有0.5%,5年只有0.5%!而且拘役或罰金占22.5%,六個月以下占43%,也就是每3個被起訴的詐騙犯,就有2個是不用服刑的,另外,六個月到一年的占4.6%,然後一年到三年的是29.3%。 |
從這個統計資料來看,判處一年以下的人數占比是70%,當然我們要尊重各個法官的判決,而且各個個案情況也不同,不過現在詐騙案越來越多,已經占用司法很大的能量與資源,尤其詐騙手法惡性越來越重大,像柬埔寨或青埔寨案件,囚禁、虐待被害人或造成被害人死亡,雖然我們已經修法,造成被害人死亡最多可判到無期徒刑,但是法院除了判刑之外,應該同時進行多項措施,譬如教育民眾、設置更完善金融管理機制等等。 |
秘書長,我們到底有沒有辦法針對惡性比較重大而且不斷再犯、累犯的部分處以比較重的刑度,以適度遏止詐騙歪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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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個案的量刑當然是審判的核心事項,我們只能敲邊鼓,剛剛委員提到有相當大量的案子是判處六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那些案件應該都是普通詐欺案件,也就是第三百三十九條的案子,裡面有非常多的犯人是提供簿子的;如果是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加重詐欺的部分,通常最大量應該是判在一年到二年之間,當然如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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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委員毓蘭:昨天我們黨團開記者會的時候,有提供一個資料,過去5年他們的犯罪利得高達288億元,金額是非常多的,而且現在詐騙的問題舉國都認為很嚴重,可能我們還有更多的方法要因應。今天我利用秘書長最後一次在委員會備詢的機會請教您,當然,剛剛召委說我們不能說司改是完全交白卷,不過我們看蔡政府上任7年來,很多民調都看不出民眾對司法信任度有提高的現象。 |
本席關心8年前的西門町雙屍命案,兇手陳福祥改判無期徒刑,令兩位死者母親錯愕的是,事先並未接到最高法院開庭通知,無法到庭表示意見,讓家屬感嘆連一絲尊嚴都沒有!湯景華縱火案燒死6個人,被害人家屬委任律師在最高法院遞狀聲請為告訴代理人,法官拒絕,最後律師只能脫下律師袍坐在旁聽席。我們感嘆的是,就法院來講,現在好像只有被告跟檢察官才是案件當事人,但是說實在的,如果有被害人,那實際上受到痛苦的正是被害人和其家屬,因此,對於侵害法益比較重大的案件,司法院可不可以考慮讓被害人或家屬有足夠在法庭上發聲的機會,以彌補被害人或家屬的傷痛?這也是實現司法正義的一種方式,至少讓他們能夠全程參與訴訟程序,見證被告受到司法制裁的過程。 |
最後,即使秘書長即將卸任,還是可以把這個意見帶回去,讓被害人的聲音也能在司法審判程序當中被聽到,請問秘書長可不可以做得到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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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規定「告訴人得於審判中委任代理人到場陳述意見」;另外,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審判期日,應傳喚被害人或其家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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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委員毓蘭:但為什麼最高法院都沒有?不管是剛剛講的陳福祥案或湯景華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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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我們不曉得這兩個案件最高法院在程序上是怎麼操作,不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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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委員毓蘭:可不可以會後再提供書面報告給本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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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因為最高法院是法律審,這會不會和它是法律審的性質有關係,這部分我不敢斷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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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委員毓蘭:事後再給我報告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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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事後我們再以書面向委員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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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委員毓蘭:好的,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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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邱委員顯智、陳委員椒華均不在場。 |
請蔡委員易餘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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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委員會-10-7-36-19 |
speakers | ["劉建國","曾銘宗","謝衣鳯","吳怡玎","王鴻薇","柯建銘","鄭運鵬","湯蕙禎","林思銘","江永昌","游毓蘭","蔡易餘","張其祿","林淑芬","賴香伶","吳琪銘","楊瓊瓔"] |
page_start | 133 |
meetingDate | ["2023-05-24"] |
gazette_id | 1125901 |
agenda_lcidc_ids | ["1125901_00004"]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9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一、併案審查(一)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林 思銘等16人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陳秀寳等 19人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羅致政等19人擬具「少年事件 處理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及(五)委員黃國書等17人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十六條條 文修正草案」案;二、併案審查(一)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少年事件處理法增訂部分條文草 案」、(二)委員吳玉琴等19人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三)時代力量 黨團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併案審查(一)司法院函請審議 「家事事件法第三條、第九十六條及第一百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二)委員吳玉琴等17人擬 具「家事事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四、併案審查(一)司法院函請審議「家事事件法第十二 條、第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二百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家事事件法第十 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三)委員張育美等18人擬具「家事事件法第十二條及第二百條條文修正草 案」案 |
agenda_id | 1125901_00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