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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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委員易餘:(11時22分)謝謝主席。現在詐騙集團如此猖獗,大家都說詐騙集團已經快要壓垮法務部,檢察官面對這些帳戶、車手,而主嫌的部分還要往上溯源,所以法務部承擔很大的責任。
本席收到一件陳情,這是關於新竹地檢署的不起訴處分書,雖然這是地檢署的問題,可是司法院也有同樣的狀況。這個個案是有一個人被詐騙300萬,他去報案後抓到匯款帳戶的所有人,然後被訊問一次,之後他就開始期待,既然已經抓到帳戶所有人,那應該有辦法溯源,縱使沒有溯源,相關單位也可以跟他講一下。結果三個月之後,他卻接獲不起訴處分書,明明300萬就是直接匯到那個帳戶,結果這個帳戶的所有人卻是不被起訴,不起訴的原因我唸給你聽:
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一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XXX提供同一帳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112年1月18日以112年度原金簡字第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3萬元,並於112年2月23日確定在案,有該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刑事簡易判決、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在卷足憑。本件被告提供帳戶之行為與上開判決所處罰之行為,係同一行為,乃同一案件,依首揭說明,應為前案確定判決效力之所及,自不得再行追訴。
以上就是不起訴處分書的內容。我先請教司法院秘書長,許多詐騙案明明每一案都是獨立的,因為都有獨立的被害人,為什麼你們都用同一案件來輕判而不能數罪併罰?為什麼不能逐案處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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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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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委員剛剛講的那個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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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委員易餘:地檢署,但我剛剛問的問題是屬於司法院的,明明每一個詐騙行為都是獨立的,都有獨立的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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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這牽涉到個案的事實認定跟法律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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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委員易餘:不是,每一案都是被害人啊,一個被害人在臺北、一個在新竹、一個在臺中,結果你們後來都是把它認定是一個詐騙行為,你們沒有數罪併罰,所以你們永遠判起來,一個詐騙行為判個5年就結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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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委員你是律師嘛,我們原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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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委員易餘:我知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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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這牽涉到我們實體法上對於行為數的認定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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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委員易餘:行為數的認定,但是我認為它是屬於多個詐騙行為啊,他可能是基於同一個要詐騙的犯意,可是他從事了很多詐騙行為!秘書長,沒關係,你的意思是說這牽涉到個案認定,因為這個是可以數罪併罰,只是很多法官不知道為什麼在開庭的時候就會忽然同情起這個被告,結果把他從輕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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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這個可能不能講說是因為同情而去改變法律見解,而是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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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委員易餘:他們都會寫一個依刑法第五十九條是可憫恕的,所以再酌量減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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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不是,關於事實認定的部分,這裡面沒有所謂同情、不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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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委員易餘:好,事實認定是這樣,那我現在請教法務部,就像我剛剛唸的這樣,當一個被害人因為這個帳戶被詐騙,然後他去提告,結果後來拿到一個不起訴處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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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法務部黃次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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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剛剛委員講的個案,我們就不去討論它,就這個抽象來講的話,它涉及到法律上的想像競合犯、法律上一罪的概念,這部分在法律上有些檢察官的見解是認為他只有一個提供帳戶的行為,他的行為是單一的,只有這個單一行為,但是很多被害人匯進來了,它是一個同種的想像競合犯,所以它是法律上的一罪,所以後案進來,因為已經有前案的確定判決既判力效力所及,他必須要按照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款做一個不起訴處分,這是一個法律見解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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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委員易餘:這我聽得懂啊,但然後呢?就是這樣的一個結果,才會造成這些提供帳戶的人,他永遠不覺得這件事情很嚴重,因為他已經被判了一個3個月有期徒刑併科罰金,這3個月還可以易服勞役,也可以易科罰金,這樣他怎麼會覺得很嚴重呢?對於提供帳戶的人來說,他不覺得嚴重啊,可是對於被詐騙的人來說,他的心情是何等痛苦!因此你們在下這個不起訴處分書時,你們有沒有去檢討這個案子本質在法律上屬於想像競合,競合後會變成同一案件,然後因為前案判決效力所及,所以後面就不起訴,可是當這些被害者收到不起書時,他會非常訝異,因為偵辦結果居然是不起訴。
關於這件事情,我覺得司法院也好,法務部也好,你們認真去思考一下要怎麼防止詐騙。我們覺得司法系統要打擊詐騙,要站在被害人─也就是以被詐騙的人為出發點,所以你們應該去啟動修法,法務部應該要協助被害人取得這個被詐騙金額的執行名義,至於司法院也應該要協助,如何速審速決;並由法務部發動,因為檢察官在偵辦詐騙案件的時候,他們同步已經知道詐騙金額是多少、詐騙的對象有誰,所以由檢察官來發動最後的附帶民事,讓被害人取得執行名義。
因為被害人一旦被詐騙後就心力憔悴了,他根本沒有那個心思去想他還要去告民事,而且常常等他意識過來要告民事時,卻發現2年時效已經過了,因為侵權行為的時效是2年。所以法務部應該要來幫被害人取得執行名義,如果要取得執行名義,這件事情會增加很多檢察官人力的話,我們應該補足人力,再多一點檢察官助手、再多一點檢察事務官,但是要辦詐騙案件就是要讓這些詐騙者,不管他是車手也好,或是提供帳戶的人,未來犯罪成本必須要提高。
我們看到有一些詐騙的人,過去是擔任車手,後來他可能混得不錯、有錢了,即使他突然有錢了,但是他對之前被詐騙的人仍是置之不理,因為你們沒有執行名義啊,你們能奈我何!所以我覺得要打擊詐騙,我具體建議看要怎麼去修整個刑事訴訟法附帶民事的部分,由檢察官來做公益代理人、公益訴訟人,替這些被害人取得執行名義;至於司法院的部分,對於這些案件必須要用最快的速度來審理,不要變成司法資源又浪費了,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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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感謝委員的指導,我們就帶回去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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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委員易餘:研議啟動,好不好?
法務部這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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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我們會去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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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委員易餘:好,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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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張委員其祿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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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7-36-19
speakers ["劉建國","曾銘宗","謝衣鳯","吳怡玎","王鴻薇","柯建銘","鄭運鵬","湯蕙禎","林思銘","江永昌","游毓蘭","蔡易餘","張其祿","林淑芬","賴香伶","吳琪銘","楊瓊瓔"]
page_start 133
meetingDate ["2023-05-24"]
gazette_id 1125901
agenda_lcidc_ids ["1125901_00004"]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9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併案審查(一)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林 思銘等16人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陳秀寳等 19人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羅致政等19人擬具「少年事件 處理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及(五)委員黃國書等17人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十六條條 文修正草案」案;二、併案審查(一)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少年事件處理法增訂部分條文草 案」、(二)委員吳玉琴等19人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三)時代力量 黨團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併案審查(一)司法院函請審議 「家事事件法第三條、第九十六條及第一百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二)委員吳玉琴等17人擬 具「家事事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四、併案審查(一)司法院函請審議「家事事件法第十二 條、第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二百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家事事件法第十 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三)委員張育美等18人擬具「家事事件法第十二條及第二百條條文修正草 案」案
agenda_id 1125901_0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