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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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11時42分)主委好。野保法在93年新增第二十一條之一,這一條其實原住民都知道,因為它提到「台灣原住民族基於其傳統文化、祭儀,而有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必要者,不受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限制。」想要先請教一下主委,您知道這個立法的理由是什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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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農委會陳主任委員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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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任委員吉仲:委員好。有幾個理由,第一個,原基法本來就有相關的規範。第二個,針對原住民的傳統文化等,因為當初野保法是規範像狩獵的那些工具,是要保護野生動物,原旨是這樣,只要原住民不是要做商業使用,是非營利、自用,本來就應該要排除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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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也就是說,新增的例外條款,其實是當時為了保障原住民的文化權。針對野生動物保育法這個例外條款,已經有動保團體指出,這個部分讓獸鋏跟山豬吊沒有絕跡。我們想要請教一下主委,你們送行政院版本的第二十一條之一的修正方向會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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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任委員吉仲:一樣,原來的排除條款還是在,原住民這個部分的權益不會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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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OK,排除條款還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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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任委員吉仲: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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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好,這是主委說的。我們看到野保法目前的方向之後就要問了,因為條文原先是寫「不受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限制」,但是現在有草案改成只有「第一款至第六款」,如果我們去看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款,可以知道使用獸鋏、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的方法是被排除的,所以想要知道一下理由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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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任委員吉仲:委員是說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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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對,因為我們看到野保法目前的方向,第二十一條之一以前是寫不受「各款」限制,可是它現在寫「第一款至第六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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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任委員吉仲:我請局長來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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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農委會林務局林局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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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局長華慶:就是第七款跟第八款不在排除範圍內,也就是即使是農民或原住民的傳統狩獵也不能使用獸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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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是嘛,就是不能使用獸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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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局長華慶:對,只有不能使用獸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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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好,我們同樣看到動保法,剛才那是野保法,現在是動保法,109年農委會有一個捕捉動物禁止使用的方法,其中一條寫著符合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一條之一,依其規定不受本公告之限制,所以在動保法裡也是保障我們前面講的例外條款,現在我們也看到動保法預告的修正草案了,全面禁用山豬吊等金屬材質的套索、陷阱,所以不論是野保法或動保法,我就是想要特別瞭解一下,現行的動保法有一個所謂的動物是人為飼養的,可是在野保法,把野生動物區分成兩類,一種是保育類,像穿山甲,一種是一般類,像猴子這種,那我就想要問,現在各自修法卻都有問題,讓人感覺是不是應該要一起處理?以這次的狒狒來講,牠是在六福村是被人豢養的,牠跑出去,你又說牠是野生動物,牠到底是野生動物還是一般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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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農委會畜牧處江副處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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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副處長文全:針對動保法,剛剛委員所提到的部分,只要涉及原民,我們都是做予以排除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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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我現在聽得一團亂,主委這麼講,你也這麼講,林務局又不是這樣講,我現在就是不曉得原住民使用獵具除罪化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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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局長華慶:報告委員,只有獸鋏是不能使用的,其他都還是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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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但是原本是全面除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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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局長華慶:對,但現在就是獸鋏,因為我們這幾年也有跟原民狩獵團體溝通,事實上原民的傳統狩獵本來就不會使用獸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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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我要講的就是,大法官110年已經做了803號函的解釋,其中不是只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也有野保法,大法官解釋也已經肯認,非營利自用符合憲法保障原住民從事狩獵活動文化,不受第十九條的各款規定之限制,我們才在忙著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釋憲,難道以後我們又要開始針對原本原住民的獵具全面除罪化這件事情開始吵嗎?因為時間的關係,我只是想要確定,我們聽到林務局說要研發推動改良式陷阱,針對農民及原住民現行使用的金屬套索及踏板予以改良,沒有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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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任委員吉仲:對,委員,我要特別強調獸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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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那這樣子,針對委員所提的,因為還要詳實討論,請提供詳細資料給委員,因為占用太多時間,還有很多委員在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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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主席,不好意思,我要問的就是它的實際效果、取得的方式、取得的成本,要好好地跟我們溝通,就像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辦法出來,警政署有做分區座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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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任委員吉仲:我們絕對會跟原民朋友溝通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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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那我們可以做分區座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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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任委員吉仲:當然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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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至少要好好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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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主委將詳細的資料提供給委員。
我們中午不休息,一直到會議結束。
現在請邱委員志偉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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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7-19-20
speakers ["呂玉玲","羅致政","洪孟楷","蘇治芬","陳亭妃","林岱樺","陳明文","賴瑞隆","鍾佳濱","翁重鈞","楊瓊瓔","蔡易餘","蔡培慧","鄭天財Sra Kacaw","吳怡玎","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邱志偉","孔文吉","邱顯智","張其祿","陳椒華","蘇震清","廖國棟Sufin‧Siluko","邱議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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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3-05-24"]
gazette_id 1125901
agenda_lcidc_ids ["1125901_00003"]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經濟委員會第20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審查:一、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7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及第五十二條 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二、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9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 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十二條及第四十六 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及 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五、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8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 修正草案」案;六、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一條及第 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 案」案;八、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6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 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agenda_id 1125901_0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