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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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11時41分)次長好。我想請教一個記帳士公會相關的問題,基本上其實可以看到記帳士法第九條規定,記帳士執行業務之區域以其登記開業之直轄市、縣市為其執行業務區域;第十九條規定,記帳士登錄後,非加入記帳士公會,不得執行業務,所以他一定要加入。這個重點應該是在於第一個,記帳士職業需要加入公會,而且不能夠拒絕;第二個,記帳士公會要求30個人以上才可以組織,在不滿30人的區域可以在鄰近區域登記;第三個,記帳士如果於登記地之外執業,可以向主管機關登記跨區執行其業務。這應該沒有問題,那問題在哪裡呢?
我們針對記帳士可不可以加入其他縣市公會的這個問題去函詢財政部,副署長今天在這邊,其實你們也非常清楚,我看到這個函的時候嚇了一跳!這個函引用記帳士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它說記帳士原則上僅得加入開業事務所所在地的記帳士公會,不得加入其他縣市公會,簡單講就是,如果你是新竹市的記帳士,原則上只能加入新竹市的記帳士公會,不得加入其他縣市的公會。次長、副署長,你們可以看一下,第二十一條沒有這樣寫耶!我自己是讀法律的,所以我看到財政部的回文的時候,下巴差點掉下來。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哪裡有說只能加入該縣市的記帳士公會,不得加入其他縣市的公會?沒有這個規定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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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財政部阮次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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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次長清華:委員好。跟委員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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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這是你們的函啦!我現在在問說為什麼你們的函會這樣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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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次長清華:這部分我是不是請賦稅署來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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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好,請副署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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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財政部賦稅署陳副署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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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副署長慧綺:跟委員報告,我們的函沒有那個意思,我們的意思是他最主要要加入他自己事務所所在地的公會,如果要到別的縣市去執業的話,原則上只要到當地的國稅局去登記一下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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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是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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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副署長慧綺:如果你要加入公會,因為要付會費,你要去加入,法律也沒有反對你加入,我們好意是你不用再繳一次會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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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是,所以你看左邊這個函,記帳士原則上加入開業事務所所在地的記帳士公會,不得加入其他縣市公會。第一個,法律沒有這樣寫,但是你的函引用這個對不對?右邊這邊你在講什麼?它說鑑於記帳士加入開業事務所公會即可執行職務,你的意思是我在新竹市,如果要去新竹縣執業,只要在這個地方登記就好了,對不對?「倘其預至其他行政區域執業,僅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即可,尚不須再加入其他行政區域之公會」,你的意思是這樣嘛!副署長、次長,問題是人家要加入公會或是不加入公會,這是人民的集會結社自由,財政部怎麼管那麼寬?他當然知道他登記也可以執業,但是人家就是想要去加入其他的公會,你說「尚不須」,尚不須不是你講的,尚不須是人家講的,像我在執業律師的時候,我就加入了六、七個律師公會,這是很常態的事情,所以當我接到這個新竹市記帳士來陳情時,我跟次長、副署長報告,我真的下巴差點沒掉下來,怎麼會有這種事?這是人民集會結社自由,你機關不能夠去管人家集會結社自由,除非法律有規定,法律根本沒規定,你自己也回答了嘛!需不需要這件事情不是財政部判斷,而是基層的記帳士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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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次長清華:謝謝委員指教。基本上記帳士法規定事務所在哪裡,你就要加入當地的公會,但是並沒有排除,比如他是在新竹市,他想到臺中市執業,他要加入當地的記帳士公會,這是沒有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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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沒有禁止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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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次長清華:沒有禁止,但是我們賦稅署的意思是他不一定要加入,只是要跟國稅局報備就可以執業,是簡化的意思,並沒有說他不要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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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好,所以我覺得你這個函有重新檢討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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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次長清華:我們回去再來檢視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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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第二十一條人家就沒這個規定,你要照法律的規定來。第二個,我們來看,隨便講一下就好,比如新竹縣記帳士公會章程規定什麼?第六條規定誰可以成為會員,內容是本會會員資格,凡經記帳士主管機關財政部核准登錄之記帳士,得加入本會會員。都可以嘛!全臺灣的記帳士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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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次長清華:可以,這個沒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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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社團法人彰化縣記帳士公會章程裡面更規定是有記帳士法第二條規定領有記帳士證書,經財政部核准,都可以登記、都可以入會,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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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次長清華:對,沒有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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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所以你沒有必要去做這樣的限制,我意思就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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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次長清華:我跟委員報告,本來就沒有限制,可能那個函是不是有一些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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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所以你要講清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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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次長清華:回去我們再來檢視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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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好。我們有兩個訴求,一個是考量記帳士業務的需求,取消僅能加入事務所所在地公會的限制,因為現在變成是你一定要讓他加入事務所所在地的公會,這也沒有什麼道理,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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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次長清華:跟委員報告,這個是記帳士法的明文規定,這部分可能就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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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沒有,你的明文規定是指第二十一條嘛!因為我現在看你們的法條解釋,我都導不出這樣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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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次長清華:有明文規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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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在第九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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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次長清華:對,第九條那邊有提到「記帳士執行業務之區域以其登記開業之直轄市、縣市為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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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你說第九條的規定是記帳士執行業務的區域以及登記開業的直轄市、縣市為其執行業務的區域,所以你用第九條就認定如果記帳士在他的事務所,他就應該在那個事務所所在地縣市的公會執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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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次長清華:對,再加上第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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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次長,我了解你的意思,但是基本上這一條是不是就能夠解釋成他的事務所所在地的公會就要登記?我也是打一個問號,我認為你這樣的一個限制也沒有必要,臺灣這麼小,有這麼多公會可以互相競爭或合作是好事,就像律師或其他職種似乎也沒有這樣的限制,所以是不是有這樣的必要?這點應該是可以檢討的。第二,應該可以檢討現行記帳士法第二十一條對30人才能組織公會的限制,請次長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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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次長清華:當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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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門檻這麼高有沒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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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次長清華:因為現在記帳士的人數已經滿多了,而這部法也立了很久,以30人來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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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對,由於人民有集會結社的自由,這點基本上應該是可以檢討的。我就舉個例子,會計師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只要9個人就可以發起組織。現在的問題是,記帳士除了加入複數公會的選擇權利受阻之外,也因為公會門檻過高,難以履行公會保障各縣市記帳士的需求,所以雖然這部法定了這麼久,但有沒有必要維持這個30人門檻的規定?這應該有檢討的必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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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次長清華:跟委員報告,我們會把這個問題帶回去研議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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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好,之後請再向我們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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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次長清華:好,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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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蔡委員易餘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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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7-20-14
speakers ["羅明才","吳欣盈","林德福","吳秉叡","賴士葆","沈發惠","郭國文","鍾佳濱","高嘉瑜","費鴻泰","林楚茵","張其祿","江永昌","邱顯智","蔡易餘","余天","陳琬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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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3-05-24"]
gazette_id 1125902
agenda_lcidc_ids ["1125902_00003"]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審查本院委員吳欣盈等64人擬具「中央銀行法第二十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agenda_id 1125902_0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