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lineno: 930
發言片段: 0 |
---|
邱委員顯智:(12時12分)主委好。今天審查野保法的修法,我想請教一些問題,在「你的快門殺了牠4」這篇文章中提到的籠拍場,影響的層面非常大,雖然野保法第十七條規定不得獵捕野生動物,但是實務上的狀況是,如果執法者並非當場目睹這個獵捕行為的話,就像籠拍場這種狀況,多數人就會辯稱是動物自己跑來的,導致執法者要用野保法第十七條去查辦、舉證或取締都非常困難。主委,針對這個部分,我們有做一些研究,國外的做法就是要求野生動物的飼養者必須提供來源證明,比如說像英國,就是要求若有類似的狀況就必須提供來源證明,或是要求所有飼養者必須登記所飼養的動物,比如日本。針對這個部分,請教主委,農委會的立場是什麼?未來怎麼樣去避免這樣的一個法律漏洞? |
發言片段: 1 |
主席:請農委會陳主任委員說明。 |
發言片段: 2 |
陳主任委員吉仲:其實在過去這幾年,我們的野保跟動保都有相關的修法,動保法的修改委員也知道,我們參考很多委員的意見在做分級、分類的管理。野保的部分,像野生動物的部分,又分成保育類跟非保育類,保育類動物的保護,像日本、英國這樣,都有一定的規範證明跟登記管理,這部分比較沒問題;現在比較大的問題就是,如果不是保育類的動物,是不是也一樣要全部納管,若要納管,可能要考慮到是不是有辦法執行,有沒有必要這樣納管,如果實務執行不到,所以我想還是有重要性的排序。 |
發言片段: 3 |
邱委員顯智:主委,我舉這個例子是要告訴你,現在雖然大家非常辛苦,希望去遏止像籠拍場這樣的狀況發生,但是實際上你現在的管理或規範確實出現了一個漏洞,針對持有來源不明的一般類野生動物要如何管理?應該聚焦在這個地方。現在的狀況變成是沒有去做相應的處理,不管是來源證明也好,或者是登記也好,你們都沒有去做相應的處理,當然就會導致現在這樣的狀況,然後你們就一句話輕巧帶過,完全都沒有辦法去處理。 |
發言片段: 4 |
主席:請農委會林務局林局長說明。 |
發言片段: 5 |
林局長華慶:跟委員報告,如果是您講的棚拍的鳥類,如果是野生的,持有者還是要有獵捕的許可,如果沒有的話,我們還是可以依法開罰。 |
發言片段: 6 |
邱委員顯智:局長,我就是講,除非是取締的人在現場當場目擊有獵捕的行為。 |
發言片段: 7 |
林局長華慶:沒有,如果這個是野生的鳥類,持有者必須交代來源。 |
發言片段: 8 |
邱委員顯智:所以要交代來源嘛,這時候如果要採取這樣的方式的話,我覺得就是必須採用英國的方式,要求他必須要有來源證明。 |
發言片段: 9 |
林局長華慶:他沒有申請捕捉的許可,因為在野保法裡面規定,要獵捕野生動物還是要有許可,如果沒有許可,我們就可以來開罰。 |
發言片段: 10 |
邱委員顯智:對啊,所以如果沒有這樣的制度,他只要輕巧一句話帶過去,說動物是自己跑來的。 |
發言片段: 11 |
林局長華慶:他沒有辦法帶過去,他必須要很明確地提出獵捕的許可,沒有的話我們就可以開罰。 |
發言片段: 12 |
邱委員顯智:那你會不會要求他提出這一隻動物的來源證明? |
發言片段: 13 |
林局長華慶:會啊,比如說,現在突然有個人持有一隻臺灣獼猴,臺灣獼猴雖然不是保育類,但是持有者還是必須要交代來源,如果沒有合法的來源,我們還是可以依照有關非法捕捉野生動物的規定來開罰。 |
發言片段: 14 |
邱委員顯智:但是實際上並沒有一個來源證明的體系,當機關要這樣做的時候,能夠拿出來嗎? |
發言片段: 15 |
林局長華慶:所謂的獵捕許可,等於就是這個…… |
發言片段: 16 |
邱委員顯智:獵捕許可不是來源證明嘛! |
發言片段: 17 |
林局長華慶:對。 |
發言片段: 18 |
邱委員顯智:主委,你瞭解我的意思嗎?沒關係,我再講下一個問題。 |
因為時間有限,我想要講的是,今天野保法的修法,很多版本是處理到捕捉陷阱使用的問題,剛剛孔文吉委員也有提到,基本上我當然是支持杜絕不當傷害野生動物,這是最重要的考量,但是其實這也凸顯出另外一個問題,就是臺灣政府目前在農林水產業的鳥獸危害防治之管理上面,還是缺乏政策的介入和管理,簡單一句話就是說,為什麼農民要設這些陷阱去捕獸?基本上就是因為這些動物會影響到他們的農作物,所以在這個情況之下,日本就定有相關的法律,要求農林水產大臣(也就是農委會主委)去制定一個基本方針,制定具體危害防治計畫和相關的特別許可條例,也就是說,其實很多狀況是政府應該要去介入的,政府如果沒有去介入的話,他們就沒有辦法管理。農委會對於防治野生動物的危害,甚至是進步到與野生動物共存共榮的政策是什麼?未來野保法或相關的立法怎麼去處理這個問題? |
發言片段: 19 |
陳主任委員吉仲:我們有相關的規定,但是這個規定絕對不足以因應這個議題,我具體舉例來講,我們有相關規定來處理鳥害影響很多農作物的問題,像我剛剛才舉的大雅那個例子,那裡種的小麥全部都被麻雀吃光光,其實我們的相關規範就是,只要農民要做防治,跟地方政府申請就可以,但是這個部分在執行上還是很多部分沒有到位。第二個,現在很多地區都有受到鳥獸的侵擾,比方說,有些地方受到山豬的影響,我覺得未來一定會朝更完整的法律規範去做,比如說,受到這些影響以後,農民的損失求償無門。 |
發言片段: 20 |
邱委員顯智:對,所以就是要談這個。 |
發言片段: 21 |
陳主任委員吉仲:因為我們沒有相關法規的規範,要怎麼去防治、防治的方法等等,未來我們也可以來參考,但是既有的辦法已經有可以讓我們來執行的,只是要執行到位。 |
發言片段: 22 |
邱委員顯智:會後用書面或到我辦公室來報告。 |
發言片段: 23 |
陳主任委員吉仲:好。 |
發言片段: 24 |
邱委員顯智:比如說,保護石虎,而石虎會去偷抓雞,現在的狀況就是保護石虎協會會去幫農民修補雞舍,我覺得這樣很好。 |
發言片段: 25 |
陳主任委員吉仲:其實你說的剛好顛倒,我們的做法是,只要保護石虎,農民反而可以得到我們的獎勵。 |
發言片段: 26 |
邱委員顯智:我的意思是說,這個東西應該是政府來做,而不是只禁止農民用特殊的捕獸方式,但是農民的權利要怎麼來確保卻都不提,這應該是政府要來做的。 |
發言片段: 27 |
陳主任委員吉仲:同意。 |
發言片段: 28 |
主席:剛才我弄錯了,我以為你們已經提出版本了,原來行政院的版本還沒有送過來。 |
發言片段: 29 |
陳主任委員吉仲:我們會儘快送到大院。 |
發言片段: 30 |
主席:但是你們提供給委員會的書面報告都有說同意原基法裡非營利、自用槍枝這部分。 |
發言片段: 31 |
陳主任委員吉仲:有,在報告裡面。 |
發言片段: 32 |
主席:我有看,以為是說有版本出來,原來行政院版本還沒有送出來啊。 |
發言片段: 33 |
陳主任委員吉仲:行政院版本院會會儘快通過,通過了就送到大院。 |
發言片段: 34 |
主席:什麼時候可以送過來? |
發言片段: 35 |
陳主任委員吉仲:我們應該可以在下個會期之前送來,因為這個會期也快結束了。 |
發言片段: 36 |
主席:我看你們對委員會的報告,書面資料都同意,但是沒有看到版本啊。 |
發言片段: 37 |
陳主任委員吉仲:版本已經送到院,會儘快安排院會,再送到大院。 |
發言片段: 38 |
主席:不要再拖了。 |
發言片段: 39 |
陳主任委員吉仲:沒問題。 |
發言片段: 40 |
主席:我弄錯了,我以為你們良心發現了,原來良心還是被…… |
發言片段: 41 |
陳主任委員吉仲:沒有,沒有,已經送到行政院了。 |
發言片段: 42 |
主席:請張委員其祿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page_end | 132 |
---|---|
meet_id | 委員會-10-7-19-20 |
speakers | ["呂玉玲","羅致政","洪孟楷","蘇治芬","陳亭妃","林岱樺","陳明文","賴瑞隆","鍾佳濱","翁重鈞","楊瓊瓔","蔡易餘","蔡培慧","鄭天財Sra Kacaw","吳怡玎","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邱志偉","孔文吉","邱顯智","張其祿","陳椒華","蘇震清","廖國棟Sufin‧Siluko","邱議瑩"] |
page_start | 73 |
meetingDate | ["2023-05-24"] |
gazette_id | 1125901 |
agenda_lcidc_ids | ["1125901_00003"]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經濟委員會第20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審查:一、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7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及第五十二條 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二、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9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 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十二條及第四十六 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及 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五、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8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 修正草案」案;六、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一條及第 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 案」案;八、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6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 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
agenda_id | 1125901_000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