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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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委員衣鳯:(9時21分)我想要請問一下林輝煌秘書長,在2020年的時候發生羅姓保全的兒少性侵案,因為加重性交罪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他在法院審理期間交保,卻在交保期間又囚禁高雄14歲女童66個小時,這個案子讓社會震驚。我想請問司法院及法務部,對於這樣的兒少性侵犯,如果裁定交保的時候,你如何預防他在交保期間不會再犯案?而且像這樣的兒少性侵犯,會不會他們就是累犯?他們長期以來累犯的機率到底占百分之幾?如果累犯的機率很高,在交保期間怎麼預防他們不會再次犯案,讓無辜的少女或是無辜的兒童再受到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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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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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召委早。跟委員報告,目前已經有比較好的機制、設備可以使用,即科技監控,也就是電子腳鐐、電子手環,然後設定圍籬,比如讓他在一定的範圍內活動,不可以超過這個範圍,如果超出這個範圍警鈴就會響起,然後我們可以找到他特定的地點,請警察馬上趕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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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委員衣鳯:我對於你們所謂的電子圍籬設施不是很瞭解,但是在COVID-19疫情期間,我們也利用手機的定位設了這樣的圍籬,但是在那個期間,即便我們有這樣的電子設備,但還是有人可以逃脫。再來,如果你們認為電子圍籬就可以預防,那你們目前預防的成效是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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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目前操作起來,我們認為應該是還能發揮功效,如果委員覺得不放心,科控中心就設在士林地檢署,我們院檢都可以安排讓委員到那邊參觀,我們做個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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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委員衣鳯:好,我不是不放心,但是我們知道像這樣性侵累犯的機會是非常高的,你剛才都沒有回答累犯的問題,其實他們如果是累犯情況的話,這就涉及到心理學的問題,為什麼他們在交保期間還是會繼續涉及同樣的犯罪行為?如果我們基於保護少女、保護兒童的原則,是不是應該把這個措施設立得更好?次長是不是因為今天是秘書長最後一天,所以就不回答,都給秘書長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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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法務部黃次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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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基本兒少的案件,除非是少年法庭行使先議權之後送到我們檢察官這邊來,要不然兒少案件基本上不會進到檢方這個系統,如果少年法庭行使了先議權之後認為應該交由檢察官來做刑事案件的處理,就會進到檢察官這邊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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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委員衣鳯:我知道,我只是問如何預防,讓他交保期間不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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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對。剛剛秘書長有提到,刑事訴訟法上有所謂羈押的替代處分,有各種方法讓法官去選擇,如何替代羈押避免他逃亡並且保全被告,譬如剛剛秘書長所提的科技監控,也是一個方法。事實上科技監控,如同剛剛委員講的,它的效能如何,其實我們現在不斷地擴展科技監控的效益,譬如我們跟警方的相關系統做結合,一結合之後它的功能就非常大,不是單純只有電子腳鐐、電子圍籬這種原來的功能,會把它的功能擴展、擴充,結合現行電子設備的功能來避免被告逃亡。
另外,也跟委員報告,對於性侵的少年,性侵的被告,大院剛剛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已經有一個被害人保護命令的規範,特別就性侵的被告有做特別的保護令的規範,今天要審的少年事件處理法也引進這個概念,把相關的條文整個引進少年事件處理法。所以,未來少年也會有這種保護令的制度,整體綿密的從科技、從法律面來監控這個少年犯,如果他被交保的話;當然我們前提是希望這種重罪不應該被交保,尤其是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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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委員衣鳯:好,謝謝。剛才你也提到科技監控這部分,但是我想請問警政署,不知道警政署今天有沒有代表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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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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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委員衣鳯:好。我們知道警政署跟Facebook(就是現在的Meta)在105年就開始合作社群通報機制,就是 AMBER Alert(安珀警報),協助尋找被綁架的兒童,但是不是因為受限於適用條件,所以目前通報的案件為零,都沒有啟動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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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局張股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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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股長睿渝:跟委員報告,目前的確沒有啟動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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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委員衣鳯:為什麼?我們常常在臉書或是相關的社群網路上看到通報失蹤或是緊急事件,大家都會透過這樣的系統去協助,但是警政署跟臉書合作設置此一通報系統,我相信這應該是一個官方的機制,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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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股長睿渝:算是官方機制,沒有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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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委員衣鳯:對。那為什麼都沒有啟動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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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股長睿渝:跟委員說明,安珀警報在美國那邊的確有在利用,但是在臺灣這邊,我們的國情比較特殊。美國那邊因為土地範圍非常廣大,如果兒少失蹤的話,非常不容易找到;但是臺灣是地狹人稠,而且我們有非常多的監視器,如果真的要找失蹤兒少的話,透過監視器來找效果會比較好。一旦把失蹤兒少的資訊放在臉書上面,我們也會擔心如果被歹徒看到,是不是有可能會激怒歹徒,導致歹徒可能會對被綁架的兒少做不適當的對待,所以在啟動安珀警報一事上,我們警政署是抱持相對比較謹慎的態度。我們在啟動之前也會告知來報案的家屬,是不是要啟動由家屬這邊來評估,因為通常警方在協尋的時候,我們的效率其實是滿好的,跟安珀警報比起來,我們會傾向先由警察這邊來協尋。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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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委員衣鳯:我想再請問警政署,是不是因為你們跟Meta他們建立的合作方式不夠,就是大家互動的方式不夠好?像我們在臉書、在Meta上面,如果遇到像詐騙或其他的通報事件的時候,你們跟他的合作,從過去以往也讓民眾認為不夠快速,甚至是不是在未來當我們有這些兒少的事件,如果他的照片或是相關的資料在社群網路上面,我們要下架這些相關的照片跟資料的時候是不是也不夠快?那是不是基於你們跟他們之間的合作模式沒有辦法完整地建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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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股長睿渝:委員問的是一個比較大的問題,我先講下架機制的部分。目前下架機制這部分是由通傳會委託民間成立一個 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跟各網路業者去對接,涉及兒少的不適當照片,都會由 iWIN這邊來通知業者做移除下架。警政這邊其實是做案件的偵辦,基本上我們跟臉書這邊合作的機制也非常綿密,他也協助我們處理非常多詐騙的問題,目前在聯繫的機制上是沒有問題的。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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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委員衣鳯:好。謝謝。謝謝主席。
發言片段: 22
主席:請吳委員怡玎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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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7-36-19
speakers ["劉建國","曾銘宗","謝衣鳯","吳怡玎","王鴻薇","柯建銘","鄭運鵬","湯蕙禎","林思銘","江永昌","游毓蘭","蔡易餘","張其祿","林淑芬","賴香伶","吳琪銘","楊瓊瓔"]
page_start 133
meetingDate ["2023-05-24"]
gazette_id 1125901
agenda_lcidc_ids ["1125901_00004"]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9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併案審查(一)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林 思銘等16人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陳秀寳等 19人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羅致政等19人擬具「少年事件 處理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及(五)委員黃國書等17人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十六條條 文修正草案」案;二、併案審查(一)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少年事件處理法增訂部分條文草 案」、(二)委員吳玉琴等19人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三)時代力量 黨團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併案審查(一)司法院函請審議 「家事事件法第三條、第九十六條及第一百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二)委員吳玉琴等17人擬 具「家事事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四、併案審查(一)司法院函請審議「家事事件法第十二 條、第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二百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家事事件法第十 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三)委員張育美等18人擬具「家事事件法第十二條及第二百條條文修正草 案」案
agenda_id 1125901_0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