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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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12時45分)部長好。我要這樣講,2022年5月19日,我在財政委員會針對有關房屋的租金,一個是支出,一個是所得,在所得稅當中的申報,向當時的蘇建榮部長提出,他也跟我說給他1年的時間會通盤檢討,然後看要怎麼樣來改進。他現在已經離職了,現在換你來接任,我不曉得他有沒有把他的心得、想法還是財政部怎麼樣去研究精進,關於租金支出要不要去列特別扣除額?先不要講租金所得要不要分離課稅,就這個部分,他跟你有什麼傳承嗎?已經1年了,現在財政部的答案是什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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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財政部莊部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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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部長翠雲:委員好。租金支出目前是在扣除額裡面,如果有時候民眾通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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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什麼扣除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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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部長翠雲:列舉扣除額,有時候民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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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一定列得到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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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部長翠雲:當然因為現在的標準扣除額高的話,他會選擇採取標準扣除額來涵蓋他租金的扣除額,目前是這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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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財政部一再的講,報稅人有三百多萬戶不必繳稅,就算我不要去管不用繳稅的那三百多萬戶,剛剛你的答案當中其實就有一點,也就是說,目前他真的有租金支出,但是因為他加上其他的列舉支出不會超過標準的12萬元,所以他去選擇標準扣除額,難道不願意多給這些人一些幫助或是讓我們的稅制能夠更透明化?這些藏於標準扣除額而不是用租金列舉扣除的人,他這邊沒有報支出,你也沒有辦法從這邊去回推到有租金所得的房東到底有沒有申報啊!所以一方面如果這裡能夠讓他特扣就是有一個誘因,另外一面,在所得面那邊也會有地下經濟浮上來,讓大家對於租屋市場以及房東的租金所得要去繳所得稅的時候,負起他的一個責任。你們常常一直在說,像我提出的列為特別扣除額,我也真的不曉得過了1年了,請問關於稅損21億元,租金支出列為特別扣除額,而不是現在的列舉跟標準扣除額來衡量比較的這種報稅方式的時候,稅損21億元我追了1年,你們沒有告訴我這是怎麼算出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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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部長翠雲:要報告給委員嗎?我想這個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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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你只能夠去說現在有兩萬多戶,他們總共報了大概二十幾億元的租金支出,然後你回推說每一戶去報租金支出的時候大概九萬多,這個萬一把它列為特扣,所以他就會變成他原來的標準扣除額又會使用,這個稅損我算得出來,你也算得出來,但現在用標準扣除額卻有租金支出的,他沒有用列舉的,因為他加上其他的支出不到標準扣除額,那個你算不出來啊!經過這麼久了,就是沒有辦法給出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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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部長翠雲:委員說的沒有錯,如果說他有租金支出,但是他報的是標準扣除額的話是看不到他實際的租金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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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所以你的稅損是怎麼推出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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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部長翠雲:請我們同仁說明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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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財政部賦稅署宋署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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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署長秀玲:報告委員,現在就委員的提案,我們有根據我們實際的所得稅申報資料去模擬試算,假設是列舉扣除額提高額度,以及改列特別扣除額,它的稅收損失,這個部分有關委員問的這一塊,我們現在已經準備要答復委員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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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現在要準備答復?我要問你們當時用列舉扣除額的那二萬多戶,在整體總計算二十幾億當中(這是支出面,到時候扣除完之後再去乘上稅率),那個扣除額到底租到什麼樣一個租金的支出也是統計不出來。我回頭講,當年你們的報告和現在的報告都差不多,你們最近發表了一個東西,在76年為鼓勵一般國民購置自用住宅,那個時候購買自用住宅的利息支出也是放到列舉扣除額可以申報的項目,那是76年。然後89年的時候為適度減輕中低收入者的稅負,房屋租金支出也可以列為列舉扣除額,你們把差距13年的前後立法,把買房屋的利息支出放在列舉扣除額跟無力購買自用住宅只好去租房子的租金支出放在列舉扣除額,說這是有衡平性,我不知道你們是怎麼樣去推這個衡平性,立法時間相差13年,立法理由寫的就不是來講衡平,現有是什麼狀況,你知道嗎?剛剛跟你講了,現在報稅只有2萬多戶有辦法去報列舉扣除額,因為其他總額加起來超過標準,但是你知道有二十幾萬戶在買房屋的人,就是購買住宅的人有二十幾萬戶,報了2、300億的利息支出來使用。就是說,當有能力去買房屋,當然政府也是鼓勵一些經濟弱勢,讓他們可以買到房屋,其實就很高興了,是應該要幫忙。但更弱勢的,你把它拿來說要把租金支出放在列舉扣除額當中,是對於有能力買住宅的利息支出的列舉扣除當做是衡平,這相差十萬八千里啊!這在講什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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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署長秀玲:報告委員,我們指的是,因為我們在講購買自用住宅、購屋這件事情,跟要租屋居住,都是為了要有居住的需求,我們講的是在居住需求的前提之下,購買自用住宅有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這部分被認為是重大生活支出的一部分,和租屋來居住也是重大生活支出的衡平性,我們指的是這個衡平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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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這個是能力高一點,但我覺得政府還是要持續幫忙,尤其可能是青年購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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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署長秀玲: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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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但你看使用租金支出在列舉扣除額報的是這邊總量的10倍,戶數也是這邊租金支出總量的10倍,這是在衡平什麼?我就問你,照你剛剛講的,你們的理由寫無能力購屋者而需租屋供自住之房屋租金支出。我就要問了,如果有其他住宅,但不是拿來住,是有房產的,這樣的情況下租金支出還可不可以報?如果今天有其他房產,但沒有住在那裡,然後去買一個房子要自用,那個購置自用住宅的利息能不能報列舉?跟得上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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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署長秀玲:委員剛剛垂詢的是,假設原來已經有房子,然後再買一戶,如果這一戶是當自用住宅使用的話,就只適用一戶可以購屋借款利息扣除。對於租屋居住的部分,我們目前的規定是沒有限制一定要沒有住宅的去租屋才可以適用。我們做國際課稅資料蒐集的時候,目前像中國大陸和香港有限制無租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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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先不要去提那個,現在我不是點出這個問題了。就算你們不接受特扣這個方式,這個已經這麼多年,也該改了,包括持有其他房產,結果還在買自用住宅的這種人居然還可以申請利息支出做為列舉扣除額,要不要再想一下?再想一下,他持有其他房產之後再去租一個房屋,居然這個租金支出也可以拿來作為列舉扣除額?就算不講特扣,現在的列舉,針對你們自己講的「無能力購屋者」而租屋自用或是購屋自用的利息支出,這都是你們要檢討的,你知道嗎?問題來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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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部長翠雲:是,委員的許多指教我們一定會納入考量,我們會做檢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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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你們現在還說,如果有房產,一邊在購屋自用、一邊在租屋,可以兩個選一個來報列舉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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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部長翠雲: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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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以上我講的都對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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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部長翠雲: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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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該檢討了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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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部長翠雲:好,我們來做檢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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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我來提出一個概念,你知道現在對於條件最苛刻的是租金補貼,你們財政部也贊成內政部做租金補貼,說是可以彌補你們這一塊,我不知道租金補貼什麼時候就會結束了。我想提出一個概念,你們對於租金支出列為特扣,你們遲遲就不敢定下這個雄心壯志來為人民謀福利、為弱勢謀福利,我這樣講,假設租金補貼停辦時,符合租金補貼條件的那些人,你們給他特扣如何?或者都沒有房產的人,他都沒有任何房產,就是租房子自用,相關的租金支出,當他沒有任何房子、沒有任何房產,純粹租房子自用,像這種的,特別把它從列扣拉來作為特扣,這樣有條件範圍的限制,你們也比較容易作修正,可能你們會比較能掌握,你們回去研究看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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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部長翠雲:是,委員的建議我們一併納入研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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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好好研究,資料後補。現在很多人還沒用餐,是不是請還沒用餐者以及所有的相關幕僚人員到801,那邊有另外的會議室,大家辛苦了!大概還有一至二位委員,就請我們的一級主管繼續留下來,其他人員可以移駕到樓下的801會議室,謝謝。 |
接下來登記發言的何委員欣純、羅委員致政及何委員志偉均不在場。 |
請邱委員顯智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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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委員會-10-7-20-14 |
speakers | ["羅明才","邱顯智","賴士葆","李貴敏","高嘉瑜","黃秀芳","陳超明","何欣純","羅致政","林德福","吳秉叡","沈發惠","郭國文","鍾佳濱","林楚茵","費鴻泰","邱臣遠","陳椒華","張其祿","江永昌","黃國書","楊瓊瓔","何志偉"] |
page_start | 99 |
meetingDate | ["2023-05-25"] |
gazette_id | 1125902 |
agenda_lcidc_ids | ["1125902_00004"]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一、娛樂稅法12案:(一)繼續審查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8人、委員羅明才等19人分別擬具「娛樂稅 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二)審查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鍾佳濱等17人、 委員高嘉瑜等19人、委員何欣純等18人、委員林楚茵等17人、委員羅致政等16人、委員何志偉等 21 人、委員陳素月等 18 人、委員陳秀寳等 19 人分別擬具「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 案」等9案、(三)審查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擬具「娛樂稅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修 正草案」案;二、所得稅法2案:(一)審查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8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四 及第一百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4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四條 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三、遺產及贈與稅法3案:(一)審查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8人擬具「遺產 及贈與稅法第十條及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4人擬具「遺產 及贈與稅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9人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十六條、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審查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5人擬具「加 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二條之一、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財政收支劃分法 8案:(一)審查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草案」案、(二)審查本院台灣民眾 黨黨團、委員李貴敏等16人分別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 2案、(三)審查本 院委員羅明才等17人、委員黃秀芳等17人分別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 案、(四)審查本院委員陳超明等27人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八條、第十二條及第十六條之一條 文修正草案」案、(五)審查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 草案」案、(六)審查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7人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六條之二、第三十七條之 二及第三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審查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溫玉霞等19人、委 員江永昌等23人、委員郭國文等18人、委員蘇治芬等16人、委員陳素月等17人分別擬廢止「印花 稅法」等6案 |
agenda_id | 1125902_00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