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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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12時58分)部長好,我想請教一下,因為你對國有財產的業務應該是非常嫻熟才對,如果是權貴,也就是有權有勢的人竊占國有地的話,他是不是應該要與一般的平民一視同仁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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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財政部莊部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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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部長翠雲:委員好。占用人是要處理的,我們處理占用人是一定按照規定,沒有區分權貴、非權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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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依照一定的規定處理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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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部長翠雲: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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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那是按照什麼樣的規定,你有印象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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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部長翠雲:如果是占用的話,第一個,有關不當得利的追收是一定要做的;第二個,在行政的部分,我們會把他相關占用、違反相關行政規定部分,請主管機關處理;第三個,如果情節更嚴重的話,也可以走司法途徑做訴追,包含刑事跟民事的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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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對,包含民事跟民事訴訟的處理。這是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被占用處理要點第五點有規定,沒有錯嘛!第一個,可以通知或協調主管機關依法處理;第二個,以民事訴訟來排除;第三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及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移送地方檢察機關偵辦或逕向檢察機關告訴,類似這樣的狀況。那我想請教,在面對有權有勢的人之時,基層國有財產署的官員會不會因為承受壓力,而不依照這樣的狀況處理呢?部長你瞭解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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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部長翠雲:我們的同仁都是依照規定來處理。對啊!就是這樣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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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應該是這樣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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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部長翠雲: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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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如果沒有的話,是不是也應該要去了解,並且相應的要怎麼來做,財政部應該會有一個處置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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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部長翠雲: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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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理論上應該是要這樣。據部長瞭解,目前為止全臺灣國有財產署所管轄的這些官員,有沒有因為面對權貴產生懼怕,甚至有被威脅感,因此而不敢處理的狀況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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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部長翠雲:就我所知沒有。應該是沒有吧?我們同仁都依法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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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我多問一句,因為有類似這樣的狀況跟我陳情,你怎麼知道沒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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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財政部國產署曾署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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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署長國基:我們一向要求同仁採一律平等的方式,沒有差別待遇,該處理就處理。至於是不是有同仁隱瞞,目前還不知道有這樣的訊息,如果民眾檢舉的話,我們也都會把它列為優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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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我懂。我的意思是應該要對同仁多多關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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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部長翠雲:是,當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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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因為你們的員額及各方面量能有限,對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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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署長國基:我在所有的場合裡面都講,如果同仁有扛不住的壓力,全部都可以往署長這邊來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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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也可以來跟你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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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署長國基: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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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好,如果有人來跟我陳情,我會轉達給你。 |
再來,有關苗栗縣現在當選縣長鍾東錦先生竊占國有土地的情事,2022年11月10日國有財產署的回應是,確有竊占國有地的事實,經過清查國有地有90平方公尺、約30坪左右夾在私有地中間,這個部分將依被占用處理要點,就剛剛提到的那個作業流程去處理。另外還有砂石場,因為他有經營砂石場,統日有四筆,面積約300坪,運金有三筆、500坪左右,晶發因占用面積較大涉及租約,後續會辦理違約,也會提起告訴。你們2022年11月10日的回應是這樣,4月27日國有財產署回復本辦,我為什麼來質詢?因為我看了這個回復,雖然我是一個讀法律的人,卻實在看不懂。這個其實很清楚,有沒有提告訴、有沒有起訴、有沒有移除地上物,是非常簡單的事實。國有財產署的回應是三件移送刑事,移送刑事是你們跟警察講,還是你們向地檢署提告訴?署長及部長知道這有差異嘛!這很清楚、很簡單。統日部分有多加提一件民事起訴,後面提到占用人鍾東錦先生承諾會移除地上物。我現在具體提出幾個問題,違建的地上物移除了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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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署長國基:都還沒有,所以這些案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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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都還沒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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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署長國基:包括刑事跟民事的部分都還在進行當中。委員也知道所有民事案件的處理速度都很慢,全國也不是只有這些砂石場,對於其他的砂石場,我們也都開始循同樣的程序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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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署長等一下,你進展得太快了,一步一步來。你們11月10日的回復是,將來你們會依照這個作業流程去辦理,對於違約也會提起告訴。你們現在的回復則是占用人鍾東錦先生自己承諾會移除地上物,因為你們這樣回復,我的問題就是這個地上物移除了沒?答案是沒有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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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署長國基:應該沒有,因為我們這邊還在列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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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你們寫他承諾會移除地上物,那不就多寫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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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署長國基:我們會給他一個限期改善的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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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好,沒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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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署長國基:如果限期沒有改善,後續就進入到所謂移送民事的部分來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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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好,我的意思就是你不能一句話就帶過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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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署長國基:好,我們在檢討以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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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要告訴大家現在做的情況是什麼,並且是怎麼處理這個事情的,如果只是一句話說占用國有土地的人承諾移除地上物,感覺起來好像是已經移除,所以就不用處理了,這部分請會後提供到底限期是怎麼樣,到底做了沒有?第二個就是砂石場的部分有解約了嗎?有騰空交還了嗎?因為前面你也有提到要去處理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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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署長國基:報告委員,還沒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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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你是沒有去跟它解約是不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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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署長國基:不是,解約的部分也是一樣有一個限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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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不是,解約是取決於你,意思表示存證信函通知就解約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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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署長國基:報告委員,我們所有解約案都還是會有類似一個月到三個月的改善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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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好,沒關係,我就是要檢驗你到底有沒有去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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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署長國基:我想個案的部分,是不是我們把現在所有的辦理情形給委員會比較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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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部長、署長,去年11月10日的時候說後續會辦理違約,現在是5月,如果現在連去辦理解約都沒有,部長,這樣說得過去嗎?如果這樣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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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部長翠雲:委員,我想剛剛署長已經說了,這個部分他會再全盤去瞭解,然後後續處理的進度會提一個報告給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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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部長,如果沒有這樣做的話是非常不應該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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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部長翠雲: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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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這表示你沒有盡到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國有財產署是在替這個國家盡善良管理人的義務,在管理國家的土地,經過大半年之後,如果連解約都沒有,訴訟拖延是另外一回事喔!但如果你連解約都沒有,我會高度懷疑你到底有沒有要做。再來,騰空交還更不用講了,沒有嘛!因為主席已經站起來了,你們有沒有向占用人追溯收取使用補償金?因為部長剛剛第一句話就講了:不當得利!對不對?有沒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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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署長國基:個案可能要再查一下,因為全國列管砂石場大概每個案子該追收使用補償金的,我們都在追收,該走刑事、民事的部分也都在執行。之前本來礦務局有提出一個輔導改善方案,後來輔導改善方案在大院一些委員的質疑之下,他們也跟行政院說不再受理,不受理之後,我們中間大概有停了一段時間,後續我們還是繼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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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署長,所謂不當得利的意思是什麼?就是現在違法占用土地嘛!每一天他都必須要給這個國家不當得利,這是非常清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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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署長國基:報告委員,所有不當得利我們一定都是追溯到改善的那一天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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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我現在要問你的就是你們到底有沒有去追溯使用補償金嗎?沒關係,你說案件很多,這件事情會後也要清楚說明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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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署長國基: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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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如果你連這個事情都沒有去做的話,一樣,我高度懷疑你到底有沒有真的要認真做,更何況你在11月10日的時候告訴臺灣社會你會去做這個事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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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時間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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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好,那就會後我們再來跟你做檢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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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署長國基: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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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好,謝謝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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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部長翠雲:謝謝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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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陳委員超明發言。(不在場)陳委員不在場。 |
今日登記發言委員均已詢答完畢。 |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有關娛樂稅法、所得稅法、遺產及贈與稅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廢止印花稅法及臨時提案共7案之處理,預計宣讀時間是20分鐘。13時30分開始協商。 |
地方所有與會人員辛苦了,你們可以先離席,還有非相關人員也可以離席。 |
請議事人員宣讀條文。 |
公報詮釋資料
page_end | 1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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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委員會-10-7-20-14 |
speakers | ["羅明才","邱顯智","賴士葆","李貴敏","高嘉瑜","黃秀芳","陳超明","何欣純","羅致政","林德福","吳秉叡","沈發惠","郭國文","鍾佳濱","林楚茵","費鴻泰","邱臣遠","陳椒華","張其祿","江永昌","黃國書","楊瓊瓔","何志偉"] |
page_start | 99 |
meetingDate | ["2023-05-25"] |
gazette_id | 1125902 |
agenda_lcidc_ids | ["1125902_00004"]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一、娛樂稅法12案:(一)繼續審查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8人、委員羅明才等19人分別擬具「娛樂稅 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二)審查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鍾佳濱等17人、 委員高嘉瑜等19人、委員何欣純等18人、委員林楚茵等17人、委員羅致政等16人、委員何志偉等 21 人、委員陳素月等 18 人、委員陳秀寳等 19 人分別擬具「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 案」等9案、(三)審查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擬具「娛樂稅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修 正草案」案;二、所得稅法2案:(一)審查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8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四 及第一百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4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四條 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三、遺產及贈與稅法3案:(一)審查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8人擬具「遺產 及贈與稅法第十條及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4人擬具「遺產 及贈與稅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9人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十六條、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審查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5人擬具「加 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二條之一、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財政收支劃分法 8案:(一)審查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草案」案、(二)審查本院台灣民眾 黨黨團、委員李貴敏等16人分別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 2案、(三)審查本 院委員羅明才等17人、委員黃秀芳等17人分別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 案、(四)審查本院委員陳超明等27人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八條、第十二條及第十六條之一條 文修正草案」案、(五)審查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 草案」案、(六)審查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7人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六條之二、第三十七條之 二及第三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審查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溫玉霞等19人、委 員江永昌等23人、委員郭國文等18人、委員蘇治芬等16人、委員陳素月等17人分別擬廢止「印花 稅法」等6案 |
agenda_id | 1125902_00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