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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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15時16分)大家好。本會期3月8日內政委員會審查行政院公職人員選罷法及總統副總統選罷法修正草案時,我特別質詢內政部長,應該要注意草案第二十六條規定,第二十六條的修法理由是排除黑金槍毒及重罪者參選資格,為避免透過選舉取得人民賦予的權力去製造對人民及社會更大的危害,這是全民的共識,我跟大家也有一致的決心。
不過,條文中涉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限制,就應該要同步注意到條例本身的法條發展。90年的時候,原住民自製獵槍已經改以行政罰。109年針對原住民未經許可使用獵槍除罪化的範圍,也擴大到組成的零組件及彈藥,自此,原住民獵槍已全面除罪化,這也是我的法律提案中第一個三讀通過的條文。110年大法官作成釋字第803號解釋,肯認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甚至王光祿獵人案也經總統特赦,免除其刑。在本會期,我們看到了野保法、動保法的修正也都在處理獵具除罪化的問題。所以我特別跟黨團建議,既然原住民使用獵槍除罪化已經是法律體系所肯認的文化權,就應該要納入但書,讓原住民不因為過去獵槍還未除罪化的有罪判決,去影響到他未來參政的權益。
謝謝黨團的支持,依據我的主張,提出公職人員選罷法及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二十六條第六款但書規定,「原住民單純僅犯未經許可,製造、轉讓、運輸、出借或持有自製獵槍、其主要組成零件或彈藥之罪,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施行日前,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不在此限。」懇請各位委員一同支持,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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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報告院會,各黨團推派委員都已經發言完畢。
現在進行保留條文之處理。
請宣讀第二十六條條文。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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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院會-10-7-13
speakers ["游錫堃","陳玉珍","邱顯智","張其祿","曾銘宗","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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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3-05-26"]
gazette_id 1125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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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13次會議紀錄
content 討論事項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增訂第五條之一、第四十八條之一、第五十一條之一至第五十一條之三、第 五十九條之一、第七十條之一、第七十三條之一、第九十八條之一、第一百零三條之一及第一百 零四條之一條文;刪除第八條、第九條及第一百三十二條條文;並修正第四條、第六條、第七 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二 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三條、第四 十五條至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至第五 十九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六條、第八 十六條、第九十二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十條、第一百十二條、第一百十七條、第一百二十 條及第一百二十四條條文─ 完成三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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