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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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16時44分)謝謝院長,剛剛公務人員選舉罷免法完成三讀,這次總共有19個版本,謝謝陳玉珍委員在內政委員會的審查,其實裡面最重要的條文是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六條明文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比如「曾犯貪污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有罪判刑確定」;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至第九條等罪;還有曾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其實在過程當中,剛剛通過的部分主要是行政院的版本,基本上國民黨團都支持,但其中有兩個重要的點是國民黨經過中午黨團大會之後提出來的,第一個是,目前有關詐騙非常普遍,已經到國安的層級,所以國民黨的版本加入加重詐欺罪,經判決確定有罪,也不能登記為候選人。非常謝謝民進黨即時也同意國民黨的版本,剛剛三讀的條文也把它放進去,我在這裡也謝謝柯總召,還有民進黨黨團同意國民黨黨團提出來的版本。
其實國民黨主張,除了加重詐欺罪以外,還提出另外一項,有關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的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國民黨黨團認為,曾犯性侵害罪的這些人不應該成為公職候選人,也經過黨團通過提出來,但是很遺憾的民進黨黨團不敢跟進,所以我在這裡特別提出來,國民黨黨團提出這兩項好的提議,有關曾犯性侵害罪的部分為什麼民進黨團不敢跟進?謝謝!
發言片段: 1
主席:接下來請邱委員顯智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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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院會-10-7-13
speakers ["游錫堃","陳玉珍","邱顯智","張其祿","曾銘宗","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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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3-05-26"]
gazette_id 1125602
agenda_lcidc_ids ["1125602_00002","1125602_00003","1125602_00004","1125602_00005"]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13次會議紀錄
content 討論事項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增訂第五條之一、第四十八條之一、第五十一條之一至第五十一條之三、第 五十九條之一、第七十條之一、第七十三條之一、第九十八條之一、第一百零三條之一及第一百 零四條之一條文;刪除第八條、第九條及第一百三十二條條文;並修正第四條、第六條、第七 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二 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三條、第四 十五條至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至第五 十九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六條、第八 十六條、第九十二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十條、第一百十二條、第一百十七條、第一百二十 條及第一百二十四條條文─ 完成三讀─
agenda_id 1125602_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