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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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16時47分)主席、各位同仁。在這邊已經聆聽院長宣布修法通過很多次,這是我第一次看到院長宣布一部法律條文通過的時候,全場沒有任何的掌聲和喝采。其實大家都非常清楚,這個修法基本上問題重重,連還沒有被判刑定讞的,我國是三審定讞才能夠確定判決的一個國家,連一個基本上都還沒有定讞的案件,竟然就可以把他終身剝奪不能夠參選,連司法院的法官都看不下去啊!這個條文在審查會的時候早就已經有共識拿掉了,結果竟然可以在黨團協商,然後到院會的時候又再度拿回來,那你就可以知道,當政治目的凌駕民主價值的時候,人民的基本權利就被自然地犧牲及剝奪,實在是大開民主的倒車。今天這個修法基本上法西斯主義的訊息是非常強烈的,你可以聽到剛剛曾銘宗委員說什麼?他說,為什麼觸犯任何其他刑法條文的罪不能夠把它放進來?整部刑法上面的條文如果有觸犯到的話,都應該終身不能參選啊!為什麼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罪有放進來,而殺人罪章沒有放進來、重傷罪章沒有放進來、強制性交罪章也沒有放進來呢?所以這是一個非常荒謬的修法,我也認為這樣的傾向是我國民主非常重大的隱憂。 |
發言片段: 1 |
主席:請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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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院會-10-7-13 |
speakers | ["游錫堃","陳玉珍","邱顯智","張其祿","曾銘宗","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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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 ["2023-05-26"] |
gazette_id | 1125602 |
agenda_lcidc_ids | ["1125602_00002","1125602_00003","1125602_00004","1125602_00005"]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13次會議紀錄 |
content | 討論事項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增訂第五條之一、第四十八條之一、第五十一條之一至第五十一條之三、第 五十九條之一、第七十條之一、第七十三條之一、第九十八條之一、第一百零三條之一及第一百 零四條之一條文;刪除第八條、第九條及第一百三十二條條文;並修正第四條、第六條、第七 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二 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三條、第四 十五條至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至第五 十九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六條、第八 十六條、第九十二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十條、第一百十二條、第一百十七條、第一百二十 條及第一百二十四條條文─ 完成三讀─ |
agenda_id | 1125602_00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