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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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11時28分)謝謝主席(副院長)!剛剛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草案完成三讀,我有三點說明。 |
第一點、修法背景:我國從民國95年引進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制度以來,分階段在實施,實施17年來,實務上衍生一些重大的爭議,所以有必要進行相關的修正,這是第一點。 |
第二點、這次的修正重點:包括對董事提起訴訟、召集股東會、董事為自己與公司的交易,這個關係到公司的重大事項,必須透過審計委員會的合議方式充分討論,會比較周延,所以修正相關條文,這些事項必須經過審計委員會的合議。 |
另外,考量公司有可能在正當理由底下致審計委員會無法召開,為避免對公司營運造成影響,因而增訂審計委員會有正當理由無法召開的時候,有關第十四條之五第一項,包括涉及董事自身利害關係事項、重大資產交易事項等,必須經過董事三分之一以上同意的特別決議,有這樣的配套。 |
最後,有關這次修正的修法效益:本次修正將落實審計委員會的監督職能、提升公司治理及保障股東權益,有利於維持公司重大業務的順利運作,而且對整個資本市場、股票市場的運作有重大助益。 |
謝謝林楚茵委員還有很多財委會委員的支持,謝謝大家,謝謝! |
發言片段: 1 |
主席:請林委員楚茵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page_end | 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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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院會-10-7-13 |
speakers | ["蔡其昌","曾銘宗","林楚茵"] |
page_start | 64 |
meetingDate | ["2023-05-30"] |
gazette_id | 1125611 |
agenda_lcidc_ids | ["1125611_00002","1125611_00003","1125611_00004"]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13次會議紀錄 |
content | 證券交易法修正第十四條之四、第十四條之五、第一百七十八條及第一百八十一條之二條文─ 完 成三讀─ |
agenda_id | 1125611_000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