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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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委員蕙禎:(13時35分)謝謝主席。今天是消防法36年來最大的調整,也終於可以落實消防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長期以來,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其設計、監造、裝置、檢修應由消防設備師、士為之,過去一直由暫行人員為之,今日終於以消防設備師、士為之。為釐清消防設備師、士的工作範圍及責任歸屬,試圖解決多年來各方對於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的人數是否已經達到定量的人數爭議,擬修正消防法第七條,將暫行人員執業的有效期限延長到本法修正通過施行日之後5年為止,以5年期限為落日條款,以消弭爭議。 |
對於「裝置」修正為「測試」,也是因為現行的消防法施行細則第五條之一,裝置的定義為指消防安全設備施工完成以後的功能測試,並製作消防安全設備測試報告書。因本法大眾對於裝置的認知不盡相同,所以今天將消防法施行細則第五條之一裝置定義的規定納入考量。另外,增訂消防法第七條第三項,對於開業建築師、電機技師等可以不受第一項規範的限制。 |
最後,我要感謝消防署能夠傾聽各界的意見,讓各相關的專業團體工作權平衡,雖然沒有辦法達到各方百分之百滿意,但畢竟也終於能夠將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納入二、三讀,解決多年的爭議,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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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羅委員美玲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page_end | 2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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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院會-10-7-13 |
speakers | ["蔡其昌","湯蕙禎","羅美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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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 ["2023-05-30"] |
gazette_id | 1125611 |
agenda_lcidc_ids | ["1125611_00005","1125611_00006","1125611_00007","1125611_00008"]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13次會議紀錄 |
content | 消防法增訂第十一條之一、第十三條之一、第十五條之五、第十五條之六、第十九條之一、第二 十六條之一、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三十五條之二、第四十二條之三及第四十二條之四條文;刪除 第四十五條條文;並修正第一條、第三條、第七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之二、第十 八條、第三十六條至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二條之二、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六條條文─ 完成三讀─ |
agenda_id | 1125611_000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