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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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委員蕙禎:(14時39分)主席、我們在場的各位,大家好。消防設備人員法結束了27年來的爭議,終於三讀通過完成立法。我們都在關心消防安全設備的設計,還有性能維護的良否,攸關建築物發生火災時之偵知、滅火以及人員逃生等安全事項,亟需由具備專門知識及技術的人員來負責,所以在84年8月11日修正公布的消防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應由消防設備師為之;消防安全設備之測試、檢修應由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為之。 |
考試院於85年度起配合辦理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消防設備人員特種考試,內政部依消防法第七條第三項訂定「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來完備消防設備人員之執業、業務、責任、公會組設與罰則等事項涉及人民權益與是類人員管理事宜。 |
過去24年來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6進6出無果,這一任由行政院第7度函送給立法院審議,最後終能完成逐條審查完竣,所以要感謝莊瑞雄召委將此草案列入議程,同時也感謝消防署能夠聆聽我們的意見把懲戒委員會以及複審的自律規定放進來,也要謝謝建築師以暫行人員長期擔負責任,但是術業有專攻,還是要將消防設備公共安全的責任正式交由專業的消防設備師士來把關,共同降低火災的發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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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陳委員琬惠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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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院會-10-7-13 |
speakers | ["蔡其昌","湯蕙禎","陳琬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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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 ["2023-05-30"] |
gazette_id | 1125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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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13次會議紀錄 |
content | 消防設備人員法─ 完成三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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