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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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玉琴:(15時39分)今天家事事件法能夠三讀通過,也是我們完成精神衛生法修法最重要一塊拼圖。 |
上個會期我們通過了精神衛生法的全文修正,將過去嚴重病人只可向法院聲請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的規定,擴大到可以聲請停止強制社區治療;以及將強制住院的許可及強制住院的延長也都改由法院來裁定,就是所謂的法官保留原則;而法院的組成也由過去的法官單獨審查,改由醫事代表、病權團體及法官等3人共同組成的專家參審。這樣的相關配套,當時精神衛生法通過的時候,就要求司法院能夠儘速將相關配套送到立法院,也謝謝司法院將家事事件法的相關條文送到立法院進行相關的審查及處理。 |
我們也希望在這一次三讀通過之後,能夠讓精神衛生法的修法完成併圖,比較可惜的是在我的版本裡面,在第二百條希望能夠對於嚴重病人保護安置採法官保留的實施日期,雖然在精神衛生法是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但是司法院也表示這個時間可能會比精神衛生法實施還要晚半年,大概2025年5月實施,我希望行政部門能夠加快與司法院的溝通,儘快將相關子法訂定。我要特別謝謝劉建國召委排審本案,讓這個法案能夠儘快實施,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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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進行討論事項第二十九案。 |
二十九、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家事事件法第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二百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家事事件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張育美等18人擬具「家事事件法第十二條及第二百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5、6、7會期第13、2、2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發言片段: 2 |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 |
受文者:議事處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
發文字號:台立司字第1124301426號 |
速別:最速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如說明二 |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家事事件法第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二百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家事事件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張育美等18人擬具「家事事件法第十二條及第二百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
說明: |
一、復貴處111年6月1日台立議字第1110702397號、111年10月12日台立議字第1110703180號、112年3月15日台立議字第1120700322號函。 |
二、檢附審查報告(含條文對照表)乙份。 |
正本:議事處 |
副本: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併案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家事事件法第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二百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家事事件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張育美等18人擬具「家事事件法第十二條及第二百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審查報告 |
壹、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112年5月24日(星期三)召開第10屆第7會期第19次全體委員會議,併案審查上開法案;由劉召集委員建國擔任主席,除邀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外,相關機關亦應邀指派代表列席說明,並答復委員詢問。 |
貳、委員提案要旨說明: |
一、委員洪孟楷等16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
本院委員洪孟楷、許淑華、游毓蘭等16人,有鑑於為深化維護人格尊嚴、保障性別地位平等、謀求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等家事事件法之立法目的,所認訴訟過程中當順應當今數位通訊普及趨勢之應用,爰擬具「家事事件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設法院藉徵詢有關人員意見供判斷以科技設備參與審理之依據,藉以落實妥適、迅速、統合處理家事事件之進行。 |
二、委員張育美等18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
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8人,有鑑於家事事件法自民國101年1月11日制定公布,並自同年6月1日施行以來,雖前後歷經三次修正,惟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108年6月19日,其制定之時空環境已多所改變;且家事事件法施行十年以來,自原本一年15萬件之案件量,增長至今,每年已超過17萬件案量,考量家事事件攸關家庭之未來生活計畫及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遠距審理應可加速案件之處理,確有必要。為擴大科技設備之使用人員及發動方式,便利無法前往法院之依法參與家事事件程序之人,於法院認為適當時,亦得依職權利用科技設備使其參與程序,以兼顧審理之迅捷及作業之彈性並利修正條文之施行,爰擬具「家事事件法第十二條及第二百條條文修正草案」。 |
參、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報告: |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先進: |
今天貴委員會併案審查: |
一、本院111年5月9日函請審議之「家事事件法第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二百條條文修正草案」(以下稱司法院版)。 |
二、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家事事件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下稱洪孟楷等委員提案)。 |
三、委員張育美等18人擬具「家事事件法第十二條及第二百條條文修正草案」(下稱張育美等委員提案)。 |
本院奉邀前來列席報告,深感榮幸,謹說明本院意見如下,敬請指教。 |
(壹)司法院版案 |
一、修正緣由 |
家事事件法(以下簡稱本法)於101年1月11日制定,並自同年6月1日施行。為擴大科技設備之使用人員及發動方式,便利無法前往法院之依法參與家事事件程序之人,於法院認為適當時,亦得依職權利用科技設備使其參與程序,以兼顧審理之迅捷及作業之彈性;另考量公示催告裁定記載遺產管理人之姓名及處理遺產事務之處所,已足達成特定遺產管理人身分,並利債權人及受遺贈人陳報之目的,暨考量本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時點,爰擬具本法「第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二百條修正草案」。 |
二、修正重點 |
(一)增訂當事人、證人及鑑定人以外,其他依法參與家事事件程序之人所在處所與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審理者,法院認為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該設備審理之。(修正條文第12條) |
(二)刪除法院依遺產管理人聲請為公示催告時,應記載遺產管理人住所之規定。(修正條文第138條) |
(三)增訂本法修正條文,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公布日施行。(修正條文第200條) |
(貳)就併案審查等案之意見: |
一、洪孟楷等委員提案第12條、張育美等委員提案第12條部分,條文內容或趣旨與司法院版相同,敬表贊同。 |
二、吳玉琴等委員提案、張育美等委員提案關於第200條第2項部分 |
精神衛生法考量行政部門所涉執行事項須跨部會溝通協調層面甚廣,需時間整備,故於第91條規定涉及本院部分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本院定之。準此,司法院版第3條、第96條、第185條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自須配合精神衛生法之施行日期而定,建議採納吳玉琴等委員提案之方向,但施行日期改為由本院定之,第200條第2項文字建議修正如下:「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第三條、第九十六條、第一百八十五條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
自各位委員提案版本,深刻感受各位委員對嚴重病人權益之重視、家事事件迅速妥適審理及修法之用心,謹致上最欽佩之意,亦敬請委員支持本院向貴院提出之修正草案,謝謝各位。 |
肆、法務部常務次長黃謀信報告: |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
今天奉邀列席大院貴委員會審查「家事事件法」等修正草案,代表本部列席報告,並備質詢。茲就各案報告如下: |
一、司法院函請審議「家事事件法第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二百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本部尊重主管機關之意見,無其他補充意見。 |
二、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家事事件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本部尊重主管機關之意見,無其他補充意見。 |
三、委員張育美等18人擬具「家事事件法第十二條及第二百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本部尊重主管機關之意見,無其他補充意見。 |
以上報告,敬請 |
主席及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
伍、與會委員於聽取報告並經詢答後,省略大體討論,逕行逐條審查,並將全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 |
一、第十二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均照司法院提案通過。 |
二、司法院、委員張育美等18人提案第二百條,均不予採納。 |
陸、爰經決議: |
一、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
二、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三、院會討論時,由劉召集委員建國出席說明。 |
柒、檢附條文對照表1份。 |
發言片段: 3 |
主席:請召集委員劉委員建國補充說明。 |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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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院會-10-7-13 |
speakers | ["蔡其昌"] |
page_start | 23 |
meetingDate | ["2023-05-30"] |
gazette_id | 1125612 |
agenda_lcidc_ids | ["1125612_00002","1125612_00003","1125612_00004"]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13次會議紀錄(16時以後會議紀錄翌日續刊) |
content | 少年事件處理法增訂第三十六條之一及第七十三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一條之一、第十八條、第 二十六條、第三十四條、第四十二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五條及第八十七條條文─ 完成三讀─ |
agenda_id | 1125612_000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