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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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楚茵:(16時4分)謝謝副院長與本院同仁。本席在本會期於財政委員會當中將投信投顧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列為優先的重點法案,經過多次的委員會還有朝野協商,很高興在本會期即將結束之前,獲得朝野黨團的支持,終於完成三讀,投信投顧法的修正案是打詐五法之中最後一個通過的,言下之意也就是最後一哩路,所以本法案此刻通過深具意義。 |
我想投資詐騙廣告的猖獗真的是令國人感到憤怒,尤其是名人被冒名投放的詐騙廣告,連最近前幾天才來臺灣的AI教父黃仁勳執行長也都已經出現了冒名的投資廣告,現在幾乎只要是電腦上網或用手機上網其實就會被迫接受這些投資的詐騙廣告,而且常常出現的都是名人被冒名,他們非常地無辜,有的時候莫名其妙就接到了到案通知書,甚至於還被被害人要求求償。 |
今天三讀通過的投信投顧修正法可以大刀闊斧地針對投資詐騙廣告來進行有法源的裁罰,也明定了非法投資廣告的樣態,包括了保證獲利或是負擔損失之表示、冒用名人名義來進行引誘投資等等,只要是沒有經過許可的投信投顧事業,涉及有價證券投資或招攬都是違法行為。而這一次修法也是我國首次授權公權力去限制網路平臺的法源,所以明定網際網路的提供者有其法遵義務,必須在接到通知之後立刻下架或移除這些冒名廣告,也必須要提出廣告的實名制,否則就要負擔起連帶賠償,我們希望從今天開始讓冒名的詐騙廣告能夠就此消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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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進行討論事項第三十三案。 |
三十三、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證券交易法增訂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三及第一百七十四條之四條文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7會期第7次會議報告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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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函 |
受文者:議事處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
發文字號:台立財字第1122100994號 |
速別: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如說明二 |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證券交易法增訂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三及第一百七十四條之四條文草案」,業經審查完竣,並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復請提報院會討論。 |
說明: |
一、復貴處112年4月25日台立議字第1120701024號函。 |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
正本:議事處 |
副本: |
行政院函請審議「證券交易法增訂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三及第一百七十四條之四條文草案」案審查報告 |
壹、行政院函請審議「證券交易法增訂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三及第一百七十四條之四條文草案」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7會期第7次會議(112.4.14)報告後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本會爰於112年4月27日舉行第10屆第7會期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會議由羅召集委員明才擔任主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黃主任委員天牧及法務部林參事豐文等分別應邀列席說明、備詢。 |
貳、行政院書面提案要旨: |
證券交易法於五十七年四月三十日制定公布,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考量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其核心資通系統或相關設備為提供有價證券交易、交割、登錄、保管及帳簿劃撥服務等之重要資產,惟依現行規定,其系統或相關設備如遭實體破壞或虛擬侵害,僅能以刑法之毀損罪及妨害電腦使用罪章等規定處理,對於其系統或設備之保護顯有不足,而有另以刑責處罰加強保護之必要,爰擬具「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三、第一百七十四條之四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
一、增訂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核心資通系統設備功能正常運作者之刑責,並就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及損及證券交易市場穩定者,加重刑責;對於未遂犯明定予以處罰。(修正條文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三) |
二、增訂對於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核心資通系統遭受虛擬侵害之刑責,並就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及損及證券交易市場穩定者,加重刑責;對於未遂犯明定予以處罰。(修正條文第一百七十四條之四) |
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黃主任委員天牧報告行政院提案內容: |
一、修法背景與目的: |
(一)國家重要關鍵設施之運作攸關國家社會安定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保障,為強化其保護規範,以防杜危害行為的發生,行政院邀集相關部會,歷經10次會議,凝聚修法共識,由經濟部及本會等8部會共擬具22項強化關鍵基礎設施保護法案。 |
(二)有關經營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及期貨交易所,若遭受他人破壞或侵害,危害其核心資通系統及設備功能正常運作時,將嚴重影響金融、證券交易市場穩定及期貨市場秩序,因普通刑法尚不足以達到有效防護及嚇阻的目的,本會另於作用法明定刑事處罰規定,以提高刑罰做為制裁手段,爰擬具前開修正草案。 |
二、草案架構及修正重點: |
(一)一致性及層級化處理原則:本次修法涉及8個部會22項作用法,惟修法架構相同,採取一致性處理方式,皆區分實體及虛擬行為態樣,並依危害程度在刑責上做層級化處理。 |
(二)實體破壞行為之刑罰: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為實體破壞行為,造成核心資通系統設備功能無法正常運作者,明定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本條刑責較刑法之竊盜罪、毀棄損壞罪為重。(修正銀行法第125條之7、證券交易法第174條之3、期貨交易法第112條之1) |
(三)虛擬侵害行為之刑罰:以惡意軟體、阻斷服務攻擊(DDoS)、社交工程等資安攻擊方式,無故入侵、干擾核心資通系統之電腦或相關設備;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其電磁紀錄,危害核心資通系統功能正常運作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本條刑責較刑法第358條至第360條妨害電腦使用罪為重。(修正銀行法第125條之8、證券交易法第174條之4、期貨交易法第112條之2) |
(四)加重處罰之行為態樣:行為人無論是採實體破壞或虛擬侵害方式,如果是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之者,加重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如果行為人造成損及金融、證券交易市場穩定、嚴重影響期貨市場秩序的結果,其惡性重大有嚴懲之必要,爰依所犯法條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三、預期效益:本次修法如獲通過,將提升金融重要設施之安全防護規範,並嚇阻不法,有助金融市場穩定。 |
肆、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詢答及大體討論後,對法案進行審查,經在場委員溝通及協商達成共識,將全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保留,送院會處理。 |
伍、爰經決議: |
一、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 |
二、本案於院會進行二讀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
三、院會討論本案時,由羅召集委員明才補充說明。 |
陸、檢附條文對照表乙份。 |
發言片段: 3 |
主席:請召集委員羅委員明才補充說明。 |
羅委員明才無補充說明。 |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 |
報告院會,本案現已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
協商時間:112年5月29日(星期一)下午3時30分 |
協商地點:議場三樓會議室 |
協商主題: |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證券交易法增訂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三及第一百七十四條之四條文草案」案。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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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院會-10-7-13 |
speakers | ["蔡其昌","林楚茵"] |
page_start | 137 |
meetingDate | ["2023-05-30"] |
gazette_id | 1125612 |
agenda_lcidc_ids | ["1125612_00004","1125612_00005","1125612_00006","1125612_00007"]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13次會議紀錄(16時以後會議紀錄翌日續刊) |
content |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增訂第七十條之一及第一百十三條之一條文─ 完成三讀─ |
agenda_id | 1125612_000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