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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岱樺:(15時58分)我們的大法官為什麼會冠上一個「大」字?其實無非是要區別負責其他審判權限的法官,而大法官他是依憲法第七十八條負責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令等任務的法官,所以我們叫做憲法的守護者,本席開宗明義的針對憲法,你們是在執行憲法相關的解釋。今天大法官到底有沒有貼近真實的民意、回饋社會的需求?任何組織都是為了人民而存在,沒有人民沒有政府,沒有人民沒有大法官,所以大法官作為憲法的守護者,是不是其核心價值能夠保障人權,而且能夠貼近社會的民意,以及能夠調和保障人權跟主流民意的衝突,所以本席下面有兩個提問,都是憲法高度的問題,也請兩位被提名人能夠具體的回應,讓社會大眾來評價兩位是否能夠適任。
第一個問題我針對陳被提名人,第二個問題針對尤被提名人。陳被提名人,憲法法庭實質上是否已經成為第四審了?就在今年4月當中有這樣的報導,憲法法庭作成了一個判決,認定最高法院的確定裁定是違憲的,也就是這個空姐的監護權案。我不就個案內容去討論,而是針對大法官竟然受理了這個釋憲案,而且引用的法條叫做憲法訴訟法第四十三條。請陳被提名人回答這兩個問題,第一個,大法官在本案當中變成第四審,在具體的案件當中對最高法院及事實審法院已經判定案件再為裁判,大法官儼然成為憲政的怪獸,變成真正的第四審了,不知道陳被提名人認同否?再來,也要讓陳被提名人認知到,任何定讞的案件一定有一方會認為其憲法所保障的權利遭受難以回復的重大損害,這就是憲法訴訟法當中第三條開宗明義所揭櫫的,所以敗訴的一方是不是可以依憲法訴訟法第四十三條,以後都可以逕向大法官提出釋憲呢?請陳被提名人回應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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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被提名人陳忠五先生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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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忠五先生:這是一個很困難的問題,因為憲法訴訟新制實施以後,各界都有一個憂慮,就是憲法法庭會不會成為實質第四審?包括我在內,我目前也在密切觀察中,因為憲法法庭的裁判到目前為止不過就三十件左右,您提到的這一件確實是可以討論的,因為不同意見書、協同意見書也很多,也不是一個高度共識的裁定。在這個案子裡面,我們都同意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可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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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岱樺:我不就個案去審查,我不講個案,而是你認為依照憲法訴訟法第四十三條會不會就讓憲法法庭變成第四審?如果連你剛才的回應都說這已經有多方的質疑了,有關於大憲法法庭,所以我剛才說大法官跟法官的區別在哪裡?可是現在很明顯,我們把大法官做小了,你們就成為第四審,而且此例已開了,所有任何第三審定讞的人,人民在憲法所保障的權利或公益已經遭受難於回復之重大損害,任何定讞案件的敗訴一方,絕對一定有這樣的認知,已經可以逕向大法官來做聲請、申訴了,所以你們現在已經沒有辦法推拖了。我不知道你個人怎麼認定,針對憲法法庭是第四審這件事情已為事實,你認為要怎麼做一些調整、修正,在你進入到這個體系當中?我先問你,再清楚地問,大法官憲法法庭是不是第四審?你先回答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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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忠五先生: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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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岱樺:好,不是。可是現在實質的操作已是如此,你怎麼在體制內當中,當未來通過之後,你進來體制內,你怎麼來發聲、主動來處理這件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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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忠五先生:整體來說,不能說目前實質上操作已經是第四審,我想也許部分案件有爭議,但是我不認為目前憲法法庭已經成為實質的第四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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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岱樺:好,陳被提名人,人民對法院的終局判決有疑義,依照現有的實務流程,應該提起民事、刑事大法庭裁定表示意見,有民事、刑事大法庭把所有各個大法庭的法官全部找來,大家開個會,現有的實務已經有大法庭是如此,但是大法官的職權係就適用之法律有無違憲做審查及經由憲法訴訟的判決提出意見,你們直接來受理個案變成第四審,本席以為不妥,因為大法官受理案件的標準,應係以有無違憲為前提,所以本席具體主張,憲法法庭不能成為具體個案的第四審,否則將危及司法金字塔的審級制度,也會混淆憲法法庭與普通法庭的職司。所以在這邊我提出我的主張,也希望你進去之後,在體制內能夠提出這個真的叫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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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忠五先生: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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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岱樺:好。尤被提名人,我們一起來討論大法官受理案件的客觀量尺之標準何在這件事情。現在大法官受理、不受理的現有依據有兩個,第一個就是依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2號與第545號解釋,只要有法律明確性的要求,大法官就一定得受理;第二個,憲法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聲請不合法或顯無理由者,憲法法庭應裁定不受理」。
我就舉這個案例,本席曾就農地上工廠向大法官聲請釋憲,當時本席期待能解決行政、立法的紛爭。行政機關以逾越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律之公告,聽清楚,這個公告是違背、已經逾越了法令,行政機關竟用已經逾越法律的公告來執行,但你們卻直接裁定為不受理,理由是,「公告」非違憲審查客體。因此我要請尤被提名人回應以下這三個問題:
第一個,裁定不受理的本身能否再救濟?
第二個,作為憲法的守護者,如果大法官做出錯誤的受理、不受理,誰來制衡大法官?不要忘了,憲法的核心價值之一就是權力制衡。
第三個,大法官不處理行政、立法的衝突,放任行政權可用逾越法律的公告來規避一切立法院對行政院的監督審查,也就是說,你們的憲法法庭、我們國家的大法官在包庇行政院,而且是漠視民意的行政院,以逾越法律的公告之行政作為來碾壓「民冤」,我說的不是「民意」,而是「民冤」。因為此例一開,你們就直接去做第四審,而不是真當自己是大法官,針對行政、立法的憲法扞格之處去處理,放任行政機關以逾越法律的公告去執行,而非依法執行。請尤被提名人回應這3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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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被提名人尤伯祥先生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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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伯祥先生:謝謝委員,這3個問題都非常地好。第一個問題,對於不受理的這個決定,可不可以再救濟?答案是不行的,正如同所有終審法院的決定都不能夠再救濟是一樣的道理。目前最高法院如果決定不受理一個案件,這個不受理的裁定也是不能夠救濟的,因此大法官所為不受理的這個決定不能再救濟,這在我們的法治上並不是獨例。
第二個,有關大法官的受理跟不受理這件事情有沒有錯誤可言,我認為這個部分涉及到我們對於受理制度,也就和大法官對選案制度的理解和認知有關。在此可以注意到,憲法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針對選案其實有規定一個標準,「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受理之」,也就是說,大法官是根據有沒有具憲法重要性這個標準在決定受理與否。至於憲法重要性這個標準在哪裡,最重要的參考標準,我想可以從釋字第748號解釋的理由書看到,「事關人民重要基本權之保障,……懍於憲法職責,……,應就人民基本權利保障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等憲法基本價值之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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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岱樺:好,你先把這句話記下來。我這邊有一個見解,本席的釋憲案是跟34位跨黨派的國會議員連署的,我們都是代表,而這個議題也是跨黨派的,我們陳情了民冤。本席不能接受大法官鄉愿的態度,以不受理來拒絕表態,但本席可以接受釋憲的結果不利於伸張民冤,且偏袒漠視民意的行政權。我期待的大法官是能夠就行政權、立法權的互動界線做出明確的規範解釋,如此一來才可建立我國憲政中行政、立法的規範,這是本席最期待的,而我們34位跨黨派的國會議員難道不就是代表民意嗎?我們每一個人都有十幾萬票的民意基礎,難道我們不夠格代表人民伸張民冤,表示行政權已經逾越了立法權,請問大法官在哪裡?所以你們在體制內要怎麼改?假設你通過了,你現在進入到體制內了,你要怎麼改呢?針對行政、立法之間,你怎麼來做調和呢?以後你的受理、不受理,你還是沒講到標準啊!你的標準很抽象,你剛才講的那句話,當民意遭受莫大損害的時候,你那句話的意思是這樣,我們這34位國會議員都是民選的,這個還不能讓你們去受理!你們可以去辯論,你們可以去申辯,甚至你們就是偏袒漠視民意的行政權也沒有問題,我們民意都在看,所以你要回答我,針對這件事情行政、立法有扞格之處的時候,你們怎麼調和?即使你們回答我這個叫公告,可是這個公告是違背法律的公告,尤提名人,請您回答一下,您進去之後,怎麼做改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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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伯祥先生:謝謝委員,因為您舉的這個案件我並不明瞭,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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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岱樺:我不處理個案,我現在講的是行政、立法之間的扞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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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伯祥先生:是,就行政與立法之間的關係,我想最重要的當然是權力分立底下所衍生出來的法律保留原則,在這個法律保留原則底下,我們也很清楚有所謂的層級化的法律保留原則,這個層級化的法律保留原則就決定了哪些事項必須要由國會自行來決定、自行來處理,哪些事項國會可以授權行政機關來處理;另外一方面,行政機關也有依法行政之義務,因此行政機關的行政命令也必須要送國會來備查。從這個角度來看的話,國會完全可以利用自己對於行政機關的監督權限來落實依法行政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所以如果我碰到這樣的案件,我想我會用這樣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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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岱樺:所以你認為行政、立法的扞格也沒什麼憲法法庭、大法官可以處理的啦!你覺得立法院的權力也夠大,行政院要怎麼樣公告或者函釋,反正還是可以拉進來備查,即使一個公告、一個函釋,都可以拉進來備查,那是立法院立法委員的職責,所以行政院反正就依法行政,那我需要大法官幹嘛?我需要大法官幹什麼?我講得很清楚,我的期待就是希望藉著這個案例請你告訴我們,要與時俱進,今天民意高張的臺灣,大法官能夠在行政權、立法權互動界線當中有一個明確的規範解釋,這是憲政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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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伯祥先生:在當下時空的環境裡面具有憲法重要性的議題,我們都會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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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岱樺:所以你們二位被提名人的回應,當然我也很無奈,本席是執政黨的委員,不過就二位的答詢來講,我真的是有些遺憾,所以我也提出我的期待。本席期待本國大法官能夠做一個貼近臺灣社會民意的憲法守護者,人民所期待的這個憲法守護者就是體察社會變遷、保障人權與民意所向,而不是躲在象牙塔或觀望媒體輿論的法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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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報告全院委員會,休息10分鐘,休息之後,繼續進行詢問,現在休息。
休息(16時13分)
繼續開會(16時2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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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報告全院委員會,現在繼續開會,進行委員詢問。
請林委員德福詢問。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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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臨時會全院委員會-10-7-1-1
speakers ["游錫堃","賴士葆","蔡培慧","邱顯智","張其祿","王鴻薇","莊瑞雄","游毓蘭","鍾佳濱","吳怡玎","蔡易餘","湯蕙禎","王婉諭","賴香伶","洪孟楷","林岱樺","林德福","林思銘","陳培瑜","游毓蘭","江永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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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3-06-20"]
gazette_id 1126001
agenda_lcidc_ids ["1126001_00008","1126001_00009"]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1次全院委員會會議紀錄
content 總統咨,茲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規定,提名蔡彩貞、朱富美、陳忠五、尤伯祥4 位 為司法院大法官,咨請同意案
agenda_id 1126001_00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