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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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德福:(16時25分)院長、兩位大法官被提名人。蔡英文總統新提名的四位大法官人選被外界批評都是「綠友友」,若此次提名審查通過,未來十五位大法官都會是蔡總統提名的,未來任何釋憲案,包括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審理總統彈劾案,民眾擔心整個結果將會一面倒。最近TVBS也做民調,公布民眾對政府前瞻計畫的滿意度只有29%,還有對司法改革的滿意度只有25%,兩項皆低於三成,兩位被提名人,你們敢具名來批評民進黨的施政嗎?請問陳被提名人,你的看法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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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被提名人陳忠五先生答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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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忠五先生:委員您好,您是指前瞻計畫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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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德福:前瞻計畫跟所有我們的司法改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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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忠五先生:對於民意調查結果,我沒有意見,我沒有評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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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德福:沒有意見、沒有評論。你擔任大法官,其實我認為要是一個大法官沒有自己的看法、想法、沒有作為,而且只有政黨的意識及想法,這樣適當嗎? |
請問尤被提名人,你的看法呢?因為做得不好,當然要有想法、有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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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被提名人尤伯祥先生答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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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伯祥先生:報告委員,依據憲法第八十條規定,法官要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法官要受這個限制,大法官當然也要,但因為您現在問的是我對於民進黨的施政敢不敢評論,報告委員,在這個殿堂上面、在這個場合裡頭,我作為大法官的被提名人,我必須要受到憲法第八十條的約束,因此我在這個地方不方便回答這個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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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德福:好。接下來我要請教你,2020年在臺南讀大學的馬來西亞籍鍾姓女大學生遭到性侵殺害,一審、二審均判兇嫌死刑,近日最高法院卻將強制性交殺人罪部分撤銷發回更審,鍾姓女大生的媽媽痛訴自己是送女兒來讀書,不是送她來去死,這句話讓很多人無比的心痛。過去大法官會議已認定死刑並沒有違憲,判處死刑也沒有違反兩公約;中正大學犯罪研究中心的民調顯示87.8%的民眾反對廢除死刑。請問兩位被提名人,你是否支持依法執行定讞死刑?請問尤被提名人,你的看法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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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伯祥先生:第一個,按照我們已經簽署並且內國法化的兩公約,兩公約在公政公約裡已經在第6號及第36號的意見書裡頭明確地表示,希望締約國朝向逐步廢除死刑的道路前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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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德福:所以你贊成廢除死刑,是不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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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伯祥先生: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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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德福:你贊成廢除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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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伯祥先生:我贊成依照兩公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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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德福:87.8%的民眾反對,結果你贊成?要以民意為基礎啊!你們是昧著良心嗎?對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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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伯祥先生:是,報告委員,前面在詢問我的時候我已經說明了,公約在這個地方請逐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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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德福:所以你贊成廢除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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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伯祥先生:必須要在民意的基礎上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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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德福:87.8%,這是不是民意基礎?對不對?結果你贊成,我看你是昧著良心啦! |
接下來,司法院大法官自律實施辦法第五條指出,大法官應廉潔自持,謹言慎行,保持端正高尚之品格,避免有不當或易被認為損及司法形象之行為。最近政壇性騷擾、兩性平權的案件陸續爆發,請問2位被提名人是否願意承諾,如果有涉及性騷、性侵或兩性平權等案件,或其他損及司法形象之行為,未來如果當選大法官將立刻辭職負責。尤提名人,你的看法呢?願不願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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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伯祥先生:這是當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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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德福:陳被提名人,你的看法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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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忠五先生:沒有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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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德福:凡走過必留下痕跡。本席請問尤被提名人,在大法官提名人選名單公布後,檢察官蔡啟文、前法官康樹正分別具名質疑你教唆證人做偽證,加上後續的媒體報導,尤被提名人發文回應認為遭到惡意的捕風捉影、含沙射影及抹黑,對不對?好,那我請問尤被提名人,為何選擇在臉書澄清,而不選擇自訴提告誹謗以正視聽?是否因為你自己是律師,本身有這樣的專業,知道上了法院有很高機率你最後會敗訴,反而被法院認證有教唆證人做偽證的嫌疑,是不是這樣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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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伯祥先生:報告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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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德福:不然你為什麼不自訴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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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伯祥先生:報告委員,因為這件事情我認為:第一、目前還在國會審查的階段,我想不適合另外再開戰場,為了尊重大院,因此我選擇在大院這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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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德福:在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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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伯祥先生:抱歉,在大院這邊做充分、公開並且完整地說明。我剛才在前面10分鐘的口頭說明裡面也已經做了完整的敘述,我覺得這個是對於大院職權行使的尊重,因此我做這樣的選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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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德福:其實你要是選擇自訴提告誹謗,才會讓外界感覺你絕對沒有這種行為,但是外界現在的看法跟你現在的說法剛好有一些落差、背道而馳。 |
尤被提名人,您的律師事務所網頁寫到自己的專長就是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上週五我的助理也透過司法院判決書的查詢系統檢索,您的名字在刑事類別出現882次;再從案件檢索發現工運大老賴萬枝性侵女秘書案,還有吳宗憲國安私菸的貪污治罪條例案、虐待公公家暴傷害致人於死的重傷害案,以及詐欺案件,你都有在其中擔任律師,對不對?有沒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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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伯祥先生:是的,沒有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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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德福:本席可否認為您的律師收入來源主要是從這些刑事案件所獲取,是不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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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伯祥先生:報告委員,我是刑事辯護的專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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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德福:對,您認為參與這些刑事案件辯護的經歷對你的大法官提名審查是加分還是減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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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伯祥先生:報告委員,刑事辯護的經驗讓我深刻體會到刑事人權的重要,在刑事人權這個層面上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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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德福:但是我剛剛提的這幾件都是很有爭議的案件,在這次的大法官提名過程中,你認為是加分還是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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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伯祥先生:報告委員,聯合國有一個基本的人權約定,就是關於律師作用的基本準則。這個關於律師作用的基本原則裡面有特別講到,任何國家都不應該把律師連同他所辦理的案件等同在一起,我想這是一個法治的底線,我必須在這個地方先做一個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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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德福:好,你講的我尊重,實際上很多被害人也有他的人權啊!誠如我剛剛提到這位馬來西亞女大生媽媽的想法、講法,我相信你們都看在眼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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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伯祥先生:是,謝謝。報告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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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德福:今天要是你為人父母,你作何感想?我相信很多事情要本著良心。大法官是憲法的守護者,而非政黨、個人利益的守護者,請問二位被提名人認同本席的說法嗎?請陳被提名人答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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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忠五先生: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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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德福:尤被提名人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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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伯祥先生: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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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德福:請問二位被提名人認同中華民國憲法與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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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伯祥先生: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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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忠五先生:當然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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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德福:如果不認同,要如何正確擔任中華民國憲法的守護者?二位都認同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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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忠五先生: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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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伯祥先生: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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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德福:憲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滿二十歲有選舉權,滿二十三歲有被選舉權。2022年修憲公民複決有關十八歲可以有投票、被選舉權,最後多數民眾不支持、沒有通過,請問二位被提名人是否認為十八歲國民的社會歷練及生活經驗不足?是否贊成十八歲擁有投票權或被選舉權?請陳被提名人答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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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忠五先生:我贊成十八歲的公民應該有選舉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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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德福:請尤被提名人答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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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伯祥先生:報告委員,當時在複決的時候,我也是投贊成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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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德福:你也投贊成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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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伯祥先生: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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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德福:二位被提名人認為要如何改變多數民眾對於降低投票選舉權年齡的疑慮?尤被提名人有什麼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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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伯祥先生:這是一個公民社會必須透過民主程序,經由多元觀點彼此激盪、溝通與交流以尋求共識的過程,因為目前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規定的修憲程序要求高度的共識,因此前一次的複決沒有通過,這是整個問題的根本核心。至於這個修憲程序是不是門檻過高,我想這是未來憲法法庭可能會審查的案件,因此我在這個地方不便表示具體的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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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德福:好,陳被提名人有什麼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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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忠五先生:修憲程序目前看起來門檻過高,但是我們不要忘記國民主權原則,程序上還是必須依照憲法的修正程序來進行修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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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德福: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開宗明義強調,「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而修正中華民國憲法,請問二位被提名人是否認同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的國家統一主張?請尤被提名人答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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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伯祥先生:報告委員,在釋字第328號解釋之後,已經很清楚地界定政治問題不是大法官應該要表示意見或者可以審查的範圍,因此您現在問國家統一這件事情,由於涉及到憲法第四條所謂固有疆域的解釋,我認為我在這個地方不適合表示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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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德福:以中華民國憲法為基礎,二位如何詮釋海峽兩岸之間的關係?請尤被提名人答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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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伯祥先生:憲法增修條文在第十一條已經做了一個明確的憲法委託,因此根據這個憲法委託,大院就訂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在這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架構下如何運作、如何實施,這部分有可能會成為違憲審查的標的,但是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內部的一些概念要如何解釋,如果有涉及到固有疆域的解釋,我想大法官也可能必須把它當成政治問題,而不去加以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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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德福:陳被提名人,你有什麼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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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忠五先生:憲法增修條文還有兩岸關係條例都出現「國家統一前」,對於這個「國家」我們必須堅持是中華民國;這個「領土」裡面,目前的規定就是區分臺灣地區還有大陸地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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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德福:兩個地方都是「地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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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忠五先生: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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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德福:就是臺灣地區、大陸地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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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忠五先生:統治權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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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德福:好。我想我的時間到了,其他有機會另外再詰問,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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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鍾委員佳濱詢問。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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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臨時會全院委員會-10-7-1-1 |
speakers | ["游錫堃","賴士葆","蔡培慧","邱顯智","張其祿","王鴻薇","莊瑞雄","游毓蘭","鍾佳濱","吳怡玎","蔡易餘","湯蕙禎","王婉諭","賴香伶","洪孟楷","林岱樺","林德福","林思銘","陳培瑜","游毓蘭","江永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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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 ["2023-06-20"] |
gazette_id | 1126001 |
agenda_lcidc_ids | ["1126001_00008","1126001_00009"]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1次全院委員會會議紀錄 |
content | 總統咨,茲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規定,提名蔡彩貞、朱富美、陳忠五、尤伯祥4 位 為司法院大法官,咨請同意案 |
agenda_id | 1126001_000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