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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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委員蕙禎:(14時54分)謝謝院長。兩位被提名人在法界都是受到很大的尊重,一位是教授,一位是最有正義感的律師,尤其兩位的法學造詣都很深,像陳教授關心社會發生的事件,也都可以找出很多需要關心的一些議題。因為進步的價值可以看得到,我算了一算,您的論著大概有一百件以上,期刊論著都很多,對於這些問題的詳細論述,讓我們社會上所發生的問題都可以找到解方。尤律師因為喜歡憲法,對於憲法的研究也很深入,在學生運動方面也曾經開始,我想這不能說是啟蒙,而是在實踐,另外在促進正義轉型的工作上,我們也看到了你的膽識與勇氣。
首先我先請問被提名人尤律師,剛才您有說明到18年前的案子,被法界的人,包括退休的法官、檢察官,忽然在你被提名、知道提名名單之後,說你是教唆偽證。過去我們在讀書的時候都知道我國是大陸法系,都是依職權進行,後來到民國90年前後才開始做一些司法改革,變成當事人進行主義,所以聽到您的故事被揭露之後,我們就想說這很奇怪,這不就是當事人進行主義制度中律師所該盡的責任嗎?所以我不覺得有問題,而是覺得很奇怪,當時出來指控的這兩位也是我們法界很重要的角色,怎麼會突然提到這件事情?對於這件事情,剛剛您也詳細說明了細節,我們也覺得在法界工作的人應該都知道,所以這次有點讓大家嚇到了,不過沒有關係,事實就是這麼清楚明白。
我現在可能有幾個問題要就教兩位,因為法律人在法律系畢業以後都是滿懷著公平正義,但法律人為什麼在當上法官之後,有時候報章媒體很大篇幅的在講恐龍法官,當然,百分之九十幾以上的法官都不錯,檢察官也很好,但是一些社會矚目的案件發生之後,大家都在評論,大家都是專家,等到判決一出來,這個法官就會很辛苦,為什麼?他已經被冠上了恐龍法官,一輩子都丟不掉!在80年代,法律系一直都是許多年輕學子的第一志願,現在其實也是一樣,都是一時之選,優秀熱情的青年在畢業以後當上夢寐以求的法官,到後來怎麼會變成汲汲營營、變成科員法官,過著這樣的生活,甚至變成人民口中食古不化的恐龍法官?我想陳教授在臺大一直在指導很多法律系的學生,尤律師也是法律系出身的,對大法官在司法改革這個命題上可以扮演什麼角色,各位曾經做過什麼樣的努力,對於恐龍法官這樣的名聲,其實影響到整個社會對他們的信任,先請陳教授來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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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被提名人陳忠五先生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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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忠五先生:法律的解釋適用向來都是對事不對人,所以我不贊成恐龍法官這個用語,如果某個裁判有錯誤、不盡人意,我同意恐龍裁判這個名稱也許可以用,但是我不認為針對一個司法人員可能在執行職務的過程中作出了一個也許可以檢討的裁判,然後我們幫他貼標籤,我們說這是一個恐龍法官,這不是法律人應該有的素養。
我們努力的在提升法學教育的水準,我們希望法律人能夠儘量把錯誤減少到最低,我們也一直在強調法律人的使命,實現社會正義,所以謝謝委員剛剛的提醒,您提到法律系畢業生有些在畢業後似乎違背原來法律人應該有的使命,我想我也同意我們要戰戰兢兢,我們要繼續努力。最近剛好是畢業季,學生請我拍攝祝福影片,我送四個字─勿忘初衷,然後講了幾分鐘的話跟學生還有我自己一起勉勵。以上跟委員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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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委員蕙禎:對,我們常常說是不食人間煙火才會判出這樣的結果,當然這是外面的評語,我們來聽聽尤律師怎麼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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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被提名人尤伯祥先生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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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伯祥先生:謝謝委員提供這樣一個很好的問題,我想我的立場基本上跟陳被提名人一樣,我也認為恐龍法官這個名詞其實有點太過於概括。我想一個法官或是檢察官所要處理的案件非常的多,在他一生中判過的案件如恆河沙數,因此一、二個案件判錯、幾個案件判錯,我想這是難免的,因為畢竟法官是人而不是神,以人來做神的工作,出錯難免。因此我們可以針對判錯的案子來進行指責、進行分析、進行批評,但是除非有很明確的事實說明這位法官的品格確實不能夠符合法官法跟法官倫理規範對他的要求,否則我們不應該隨便用人格上的名詞來指稱他,這是第一個。
第二個,關於委員提問到如何能夠避免懷抱著熱情跟理想的年輕人投入司法審判工作後變成人民所不信賴的法官,我想這個千頭萬緒有很多的問題點,除了委員剛才已經提到的司法沉痾化的問題之外,短期之內最重要的課題也許是讓我們的法官及檢察官必須深刻明瞭到一件事情,那就是他的權力來自於人民的付託。以德國法院的判決為例,其實在判決的最後面都會告知受判決的人,我是以人民的名義來審判你、判決你。這就告訴了我們,雖然法官不是選舉選出來的,也不是由國會通過之後任命的,但是法官的權力來自於人民的付託,這點是確定的,因為所有的權力都來自於國民主權。我認為當法官能夠瞭解到這一點之後,他才能夠保持謙卑的心及且開放的胸襟,我相信每一個法官在審判席上都希望能夠把案件判好,不要冤枉人,把案件判對。
裁判基本上是一種判斷加上決斷的工作,在判斷的過程裡,我們需要豐富的人世經驗,豐富的社會經驗,對這個事件也要有一定程度的理解,相關的證據才能夠被透徹地瞭解。在決斷上該判多少刑度、該判賠多少錢,這些都是意志的決定,這部分也必須要對於人世間有一定程度的理解,才能夠拿捏得當。一個法官如果能理解到這個有多困難的話,我相信他會抱著謙卑的心,並且嚴格的去踐行正當法律程序,因為唯有在正當法律程序裡面,各種跟他不一樣想法的意見跟觀點才能夠進入到他決斷的過程,這樣才能夠避免出現錯誤。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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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委員蕙禎:是。其實我的看法也是跟二位一樣,但是就法官的養成教育上,他的文化素養、學術素養、品格操守的素養都要與日提升,才有辦法免於淪為恐龍法官,我想這部分可能還有待我們繼續努力。
再下一個問題是有關財產權的問題,剛剛陳教授您也說很重視財產權的問題,因為桃園地方法院在103年曾經為了市地重劃的問題,有一個當事人請求撤銷會員大會決議的事件,它的主文後來是寫,本件在司法院大法官就本院聲請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三項有沒有牴觸憲法作成解釋公布前,停止訴訟程序。當然大法官有好幾號解釋都跟這個有關係,他們說這個條文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的疑義,那我想這樣的一個問題,當然我們知道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採共有人多數決的立法例,也解決很多共有土地難以利用的問題,這個不錯,土地法很好,但是土地重劃常常因為少數地主的反對,造成都市發展的遲緩。請教兩位被提名人,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三項,重劃會辦理市地重劃時,應該由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區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以上的同意,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這也是比照土地法的精神,那是不是有違反居住正義?先請教陳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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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忠五先生:謝謝委員這個問題,這是目前實務上很重要的問題,包括市地重劃,包括區段徵收,我們都在剝奪私有財產權。剝奪私有財產權來自於國家,也可能來自於第三人,那麼怎麼樣保障人民的財產權,在整個剝奪人民財產權的程序要件跟實體要件上讓它更加強化,這還是牽涉到當基本權,也就是人民的財產權被侵害的時候,我們對它使用的侵害手段,也就是比例原則的操作的問題。我們的侵害手段跟所要追求的目的相比是不是必要、相當的拿捏問題,剛剛委員提到的人數還有面積方面的限制,是不是太過於寬鬆?是不是有應該再檢討的地方?這在目前實務上經常發生,我想是有再檢討的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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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委員蕙禎:後面還有一點時間,我還想再問尤律師,因為您提出聲請大法官釋憲的案子已經有10個案子以上,我想這真的不簡單,在操作上您就非常游刃有餘,針對這個法案,您大概將來也會有這樣的看法,因為這個問題會層出不窮,您要不要簡單說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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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伯祥先生:報告委員,因為我過去承辦的案件沒有涉及到市地重劃,因此對於這個領域的的規定,我沒有深入的理解,因此我目前沒有定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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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委員蕙禎:沒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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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伯祥先生:我很樂意將來如果在類似的案件裡面,能夠有不同的觀點來說服我,但是我目前能夠跟委員報告的只是說,從憲法審查的角度來看的話,大概會涉及到的憲法上的原理原則,除了財產權的保障之外,另外我們也必須要特別注意到,市地重劃涉及到財產權的剝奪或者是限制,這個部分當然要踐行正當法律程序。過去大法官解釋就這個部分已經講的是正當行政程序,但是我想重點是差不多的,那除了這個以外,我想適足居住權也是在這個過程裡面必須要瞭解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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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委員蕙禎:好,有機會再請教兩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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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謝湯委員,接下來請王委員婉諭詢問。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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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臨時會全院委員會-10-7-1-1
speakers ["游錫堃","賴士葆","蔡培慧","邱顯智","張其祿","王鴻薇","莊瑞雄","游毓蘭","鍾佳濱","吳怡玎","蔡易餘","湯蕙禎","王婉諭","賴香伶","洪孟楷","林岱樺","林德福","林思銘","陳培瑜","游毓蘭","江永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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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3-06-20"]
gazette_id 1126001
agenda_lcidc_ids ["1126001_00008","1126001_00009"]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1次全院委員會會議紀錄
content 總統咨,茲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規定,提名蔡彩貞、朱富美、陳忠五、尤伯祥4 位 為司法院大法官,咨請同意案
agenda_id 1126001_00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