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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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惠員:(10時4分)許部長、薛部長。請教二位部長,今天我們終於審查到性平和性騷,其實針對的就是這二部法,在這一次的修法,我想可以保障二性的平權,因為近期發生了許多被害人控訴當初性騷擾的情節,本席認為,在未來調查的機制裡頭,我們需要強化以外,這三部法規的適用範圍應該要去釐清,就誠如剛才王婉諭委員針對的,該是哪一部法都會弄錯了。 |
我在這裡請教二位部長,有一個案例,A是公務機關的人員,B是民間企業工作的員工,B在上班時間被A騷擾了,但是A不是業務往來的人員,那麼我們會是用什麼樣的法規來處理呢?被害人B應該到哪邊去申訴呢?是不是請許部長?許部長,你先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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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勞動部許部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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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部長銘春:賴委員好!報告委員,這個案例要適用性騷擾防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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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惠員:好,性騷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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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部長銘春: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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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惠員:這樣子B是民間企業的員工,他應該在哪邊申訴?就是他上班的地方,對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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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部長銘春: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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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惠員:他上班的直屬長官,是不是這樣子?還是警察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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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部長銘春:A機關啦!依照性騷法是A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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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惠員:機關嘛!是,性騷就在警察機關嘛! |
好。案例二,這個本來是要問勞動部長的,就再問一下勞動部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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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部長銘春: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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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惠員:A是學生,B是民間企業的員工,A是B的公司的實習生,如果在上班時間他被B騷擾了,請問被害人A應該要去哪邊申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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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部長銘春:報告委員,這個就是用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工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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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惠員:對,這是性平法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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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部長銘春:所以這個他就是要向B的所屬公司、所屬企業來申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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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惠員:是,好,我們現在把這二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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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部長銘春:但是學校也會幫忙,我們現在的性工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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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惠員:學校也會幫忙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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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部長銘春:性工法裡面就有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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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惠員:好,我們今天提到了這二個案例對性平三法的適用範圍就是近期舊版的法規會產生疑慮或是爭議的地方,我們都針對這些狀況在新法規裡頭去討論清楚了,可是如果有法規適用不清楚的地方,在未來新法的法規之後,被害人也不知道自己應該求助哪一個單位的話,本席要問,被害人應該在第一時間找哪一個單位協助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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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部長銘春:報告委員,其實我們這三法的適用這次大家在討論的時候,有一個判斷的準則,第一個就是事件發生的場域,還有當事人的身分關係,如果它是發生在職場上,除非有一方是學生,這個是會按照性別平等教育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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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惠員:好,部長,我都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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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部長銘春:職場都是適用性工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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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惠員: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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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部長銘春:非屬職場、非屬校園的就是性騷法,當然被害人可能不知道,但是他去申訴,譬如他搞不清楚,他向警察機關申訴,那可能就是這些警察、受理單位會幫他做判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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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惠員:部長,好,謝謝你,你解釋得非常清楚。 |
我再請教衛福部長,在這一次修正了之後,有很多需要準備的地方,特別是本席剛剛提到法規適用的問題,勢必要有一定的準備期,我們在講這個被害人,因為我們是用中心主義去訂法,本來舊法是一年內要提出申訴,新法就是要看是否是權勢性的性騷擾案件,它可不可能有二、三年的申訴期?部長,因為我們現在講的是二年,對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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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衛福部薛部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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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部長瑞元: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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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惠員:那是不是夠?我用一個案例來跟你做探討,就是我們的傅崐萁委員這一次在立法院也被提到利用他的權勢性騷擾我們的記者,你看這個被害人,記者其實也有一定的社會地位,被害人要經過這麼長時間的心理掙扎,才敢勇敢站出來,像這樣的案子,我們追訴期如果用新法的追訴期,是不是要延長?你看這是八年前發生的,今年才被爆料出來,這個案子如果照我們這個新法的方式,他申訴期間只有二、三年,部長,這個會不會太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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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部長瑞元:事實上,這個在行政院內部討論的時候都有考慮過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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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惠員:你們有討論這個法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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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部長瑞元:有、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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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惠員:用這個案例去討論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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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部長瑞元:沒有針對個案去做討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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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惠員:沒有針對個案去做討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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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部長瑞元:但是對於這個申訴期間的延長,大家都認為原來的一年是不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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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惠員: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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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部長瑞元:但是要延長到多久,其實有不同的考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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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惠員: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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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部長瑞元:因為如果時間太長,老實講,舉證會非常困難,包括要舉反證來推翻也很困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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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惠員:可是二、三年會不會太短呢?我們就講傅崐萁這個案子,你看經過了八年,那時候他是縣長,她是記者,她都要經過這麼長時間的掙扎,才敢提出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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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部長瑞元:我想過去的氛圍是那個樣子,所以大概馬上提出來會有社會壓力的問題,但是從我們這一次大規模的修法之後,事實上,也是整個社會氛圍出來了,所以或許在未來就不用被害人要隱忍那麼多年才敢提出來,這樣子做一些實際上的平衡考量的話,我們這次是訂二年到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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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惠員:我想這個宣傳是非常重要的,尤其新法和舊法有一個空窗期,當然需要很多的宣導,讓很多人從被害人的角度去思考,還有受害人可能也需要有比較多的時間去喘息、去整理。好,謝謝。 |
接著我想問許銘春部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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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部長銘春: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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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惠員:就是農業移工的放寬,這個放寬顯然就是看得到、吃不到,為什麼?因為農村人口老化及年輕勞動力減少這個問題非常的嚴重,所以勞動部從6月17日放寬了農業移工的聘僱標準,部長,我想我再找你私下討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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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部長銘春: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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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惠員:接著我再請教薛部長,就是夏季大流行,登革熱延燒,事實上,登革熱都發生在7月到9月,每一年登革熱發生最嚴重的情形都是在本席的臺南市,部長,什麼時候南下坐鎮指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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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部長瑞元:目前的規劃是下個禮拜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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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惠員:下個禮拜二。我們有沒有提供需要的經費?我想錢先行,部長,以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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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部長瑞元:這個部分他們已經報上來了,因為它會動到災防準備金這個部分,必須要報行政院,所以我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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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惠員:所以我們希望進度快一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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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部長瑞元:對,我們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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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惠員:也希望部長同時去評估臺南市有沒有辦法做為登革熱疫苗的一個示範區。 |
再來再請教部長,可不可能買登革熱的疫苗?我們當然都知道,部長當初在回復媒體的時候,你說如果這個通過食藥署的審查,我們會去評估,我想你考慮到了這個病毒會變種,它的有效性,那是不是可以比照流感的疫苗一樣,你可以在採購上不斷的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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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部長瑞元:我簡單跟委員報告疫苗這個事情,登革熱疫苗和COVID-19或者是流感疫苗不太一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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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惠員: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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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部長瑞元:可能委員也知道,因為登革熱如果感染一型了之後,又感染第二型,產生重症的比例就會增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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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惠員: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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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部長瑞元:原因就是感染一型之後,就會產生一型的抗體,之後你感染二型的時候,這二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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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惠員:對嘛!部長,所以就是你擔心它的變種,對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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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部長瑞元:不是變種,是怕交互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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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惠員:交互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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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部長瑞元:所以你如果注射一型的疫苗,產生一型的抗體之後,你如果感染第二型,有可能會變成重症啦!所以現在要仔細去評估這個事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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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惠員:好,那我私下再跟部長再做討論,謝謝部長,謝謝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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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部長瑞元: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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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我們待會到陳瑩委員質詢結束再休息10分鐘。 |
現在請張委員育美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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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臨時會委員會-10-7-2-26-1 |
speakers | ["吳玉琴","范雲","高嘉瑜","陳秀寳","林靜儀","何欣純","賴香伶","林為洲","劉世芳","楊瓊瓔","陳靜敏","王婉諭","賴惠員","張育美","莊競程","蘇巧慧","徐志榮","陳瑩","邱泰源","溫玉霞","黃秀芳","蔡培慧","陳椒華","洪申翰","吳思瑤","賴品妤","李貴敏","陳培瑜","湯蕙禎","鄭正鈐","吳欣盈","楊曜","張其祿","林楚茵","邱臣遠","劉建國","王美惠"] |
page_start | 1 |
meetingDate | ["2023-07-20"] |
gazette_id | 1126203 |
agenda_lcidc_ids | ["1126203_00002"]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2次臨時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一、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台灣民眾黨黨團擬 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洪申翰等16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 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羅致政等16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六條之一 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范雲等18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 員劉建國等21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委員許淑華、萬美玲、 游毓蘭等17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委員 吳思瑤等17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委員陳秀寳等23人擬具「性別 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委員蔣萬安、游毓蘭等16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 條文修正草案」案、 ( 十一) 委員林宜瑾等21 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二)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委員陳培瑜等18 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四)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 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十五) 委員林靜儀等24 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 案」案、(十六)委員游毓蘭等18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七)委員羅 美玲等19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二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 八)委員陳以信等17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九)委員吳思瑤等 21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委員吳玉琴等20人擬具「性別工作平 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一)委員王美惠等19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 案」案、(二十二)委員蔡培慧等24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三)委 員范雲等25 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二十四 ) 委員鍾佳濱等19 人擬具 「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五)委員陳培瑜等24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 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二十六) 委員高嘉瑜等16 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案、(二十七)委員陳靜敏等20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八)委員劉 世芳等17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九)委員蘇治芬等16人擬具「性 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條、 第十三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一)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 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二) 委員劉建國等22 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三)國民黨黨團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四)台灣民眾黨黨團擬 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五)委員張宏陸等21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六)委員郭國文等16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第十三之 一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七)委員吳琪銘等16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 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性騷擾防治法修正草案」案、(二)委員溫玉霞 等18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性騷擾 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許淑華、洪孟楷、廖婉汝等16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 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五) 委員林楚茵等16 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 案」案、(六)委員羅致政等20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十條、第十三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 案」案、(七)委員林為洲等18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八)時代力量黨團 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委員傅崐萁等21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 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委員李貴敏等25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十三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 正草案」案、(十一)委員莊瑞雄等23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委 員莊競程等20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性 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四)委員何欣純等22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 草案」案、(十五)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六)委員 游毓蘭等19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七)委員林宜瑾等 21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八)委員吳思瑤等22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九)委員陳秀寳等26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委員許智傑等25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一)委員賴品妤等16 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二)委員吳玉琴等20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二十三) 委員王美惠等19 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案、(二十四)委員蔡培慧等21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五)委員范雲 等25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六)委員鍾佳濱等19人擬具「性騷擾防 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二十七) 委員陳培瑜等24 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 案」案、(二十八)委員陳靜敏等19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九)委員 劉世芳等17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委員蘇治芬等16人擬具「性騷 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一)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 草案」案、(三十二)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三)委員劉 建國等20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四)委員呂玉玲等16人擬具「性騷 擾防治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三十五 ) 委員呂玉玲等17 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 條、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三十六) 國民黨黨團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 案」案、(三十七)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八)委員林 靜儀等16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九)委員郭國文等19人擬具「性騷 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十)委員吳琪銘等18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 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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