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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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秀寳:(10時15分)謝謝主席。部長早!今天主要是要審查性別平等教育法,首先對這次修法的幾個相關問題來就教部長。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及調查小組的成員資格限制的部分,院版的條文是授權由各主管機關,也就是教育部、地方教育局及學校去訂定成員的資格,但是我們參考其他有消極資格限制的法律,其實會在法律中直接以法律來明定相關的資格限制。例如會計師法第六條就明定,曾犯詐欺、侵占、背信等罪,經判決確定不得擔任會計師;前段時間我們剛剛三讀過的選罷法,也規定曾犯黑、金、槍、毒相關罪責,不得登記為候選人。因此我也提案修正,希望在性別平等教育法裡面可以明定性平委員會及調查小組的消極資格限制,例如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經判決有罪,或構成性騷、性侵或性霸凌屬實者,這些人應該都不可以成為性平委員會或是調查小組的成員。性平委員會以及調查小組本身就是要來處理相關的這些事務,以及調查相關的校園性平事件,如果成員本身曾經有這樣的前例、相關的犯罪,來處理這樣的性平事件,會顯得非常諷刺。所以這個部分,部長你們是不是可以納入考慮,將消極資格明定於法條中?部長覺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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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教育部潘部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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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委員好。跟委員報告,委員所提的這些相關消極資格的事項,我們都非常的認同,可是目前是在這個性平法授權的性平委員會設置辦法當中來明列,所以是否要把這個部分提到母法?當然,母法原本就是比較以簡潔的方式來呈現,授權的子法裡面所訂定的也就是比較可以與時俱進去做調整的一些彈性。所以我想這個當然到下午或明天的條文審查,我們再來跟委員請教,也請委員會這邊我們大家來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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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秀寳:當然這個到下午我們可以再詳細地來討論,但是我這邊還是要呼籲,請教育部能夠支持。我們將消極資格明定於法條中,是我們對性騷零容忍的積極態度!
接下來是關於保障受害人權益的部分。在受害人遭受性平事件後,他會有創傷反應,可能需要過一段時間才能鼓起勇氣去回想或拼湊事件發生當下的情形,來回憶相關的事實或是相關的證據,因此我也要建議教育部,在院版第三十七條第二項應該要增訂申請人,也就是受害人或者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如果發現調查處理程序之中有重大瑕疵,或是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的新事實或是新證據的時候,可以申請重新調查。再來是第三十八條也應該配合增訂發現新事實及新證據,有調整調查小組成員的必要。部長,您覺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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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跟委員報告,委員是在我們修正草案當中希望能夠再增加,應該說實務上,現在學校或主管機關會發現,通常也就是申請人應該對於這方面有提出申復或相關的內容,他們這些會去啟動,至於說條文是不是要把這樣的人員、就是說這個申請人等的文字放上來,我想還是在條文審查的時候我們再討論。就是說,學校會發現,一定是有被申請人覺得說你這個結果我不能接受,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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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秀寳:因為其實我們要給受害人這個時間,因為也許性別調查是有一個時間限制的,但是他在回想之後發現有重大的證據,或是他就想起了某一些比較重要的事實,他可以有這樣子的機會,因為其實真正經歷過性平事件的人,可能會比學校或是主管機關或是這些小組的委員,更能夠去想到當時有怎樣的證據可能是遺漏了,所以讓申請人可以提出重新調查的權利,也是更能保障受害人的權益,真正的落實程序正義,所以這個部分也請教育部能夠為性平受害人來設想。
接下來,我在性騷防治法也有提案,要求各政府機關制定,如果受政府獎補助的自然人,經調查確有校園性侵害或是性騷擾或是性霸凌的事件,應該要撤銷、廢止獎補助,並追回獎補助的金額。文化部也率先在7月17日就提出要檢討所屬單位的130項獎補助要點,並且也增訂獎補助撤回的機制,要求主動去盤點獎補助對象是否有涉及性平事件,所以我也希望教育部能在性別平等教育法裡面明定,如果有獎補助的撤回機制,讓受有教育部甚至體育署補助的教師、教練,如果有涉入性平事件經調查屬實,不能再領有國家的補助。政府編列預算來獎勵優秀的人才是美意,但不應該淪為這些不肖分子覺得這是他自身的優渥條件,以這樣的手段來矇騙學生,試圖跟學生發生不正當關係的這種下流手段,所以這個部分教育部是不是能跟文化部來看齊,來盤點我們獎補助的要點,並增加獎補助撤回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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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謝謝委員的提醒,如果涉及到校園性別事件,經查證屬實,我想委員的這個建議我們會來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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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秀寳:好,謝謝部長。
接下來,部長,您有沒有網路交友的經驗?還是有沒有在網路上匿名跟對象聊天的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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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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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秀寳:好,本席跟部長都沒有,所以我們看到這個報導應該都會滿震驚的,我看到這個報導的數據,我也覺得很驚訝,因為現在的孩子大部分都有這樣子匿名在網路上跟陌生人聊天的經驗,甚至根據報導指出,現在的調查發現有39.4%的孩子認為在網路上跟陌生人聊天很愉快,只要聊過幾次天就是朋友,沒有負擔的。再來甚至有五成九的孩子被網友要求要交往、視訊通話、傳照片,這也是常態,部長,您覺得這樣的消息對您來講會不會覺得非常驚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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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跟委員報告,確實這個議題一直都在被關心,因為網路不只是資安的問題,網路也產生很多跟性平有關的,為數也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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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秀寳:部長,我這邊要表達的是,其實孩子他剛認識網路上的陌生人,他剛開始跟他聊天的時候,往往沒有戒心,因為他覺得那是一個陌生人,你不知道我是誰,我可以跟你抱怨我的課業、抱怨我的同學、抱怨同儕、抱怨我的父母、抱怨任何一件事情,因為你是陌生人,他覺得沒有戒心、沒有負擔,所以甚至於被要求傳一些奇怪的照片他也覺得沒有關係,反正你不認識我、我不認識你,但是越聊越熟,可能就覺得越來越親近,然後種種的訊息可能也讓對方知道我們是誰,甚至我們也知道對方是誰,但是這個時候你傳出去的照片收不回來,你給他的訊息也收不回來的時候,這是不是會淪為孩子被威脅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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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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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秀寳:在剛才的數據裡面有高達一成的兒少表示,身邊的同學或朋友都有被散布裸露照片的事件,包括照片或影片,這些種種的惡意,其實我們無法想像,甚至我們也擔心我們的孩子被惡意對待了,他不知道如何面對,可能他甚至不知道怎麼求助,那這些延伸出來的狀況,也許就是會演變成霸凌性平事件,甚至違法事件。本席要提醒的是,我們的網路安全教育以及網路識讀應該要重新來檢討,本席建議我們應該在相關的性平教育中要加入宣導,讓我們的孩子有自我保護的意識,即便你在網路上很愉快地跟陌生人聊天,交換各種心得,但是要保護自己,不要隨便將自身的裸露照片或是影片透過網路來傳給不認識的人或是未知對象。甚至在年紀比較小的學生之間會流傳一種方法,就是如果別人要你的裸照,你就先要到他的裸照,但是對方給你的根本是假的,你給他的是真的,這些孩子們不懂保護自己,他以為有這樣子對等的要求,跟對方是握有相對等的訊息,他會在這樣子的不自覺之中,就把自己暴露在陌生人的面前,所以這個部分也請教育部你們要正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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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我跟委員報告,謝謝委員的提醒,教育部其實持續一直在推動有關資訊素養跟倫理教育,因為這個議題確實是在網路數位發達後,我們的內容就包含網路沉迷認知、網路禮儀、網路交友,就是剛才委員提醒的這個事情,還有相關的個資保護,這部分我想我們還會再加大來傳達,因為這個一定要從孩子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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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秀寳:其實很小很小的孩子他就會上網,我們以前可能會設定在國高中,其實在我們高年級、中年級,他們上網的頻率就非常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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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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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秀寳:甚至我們可能再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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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委員,學生或成人都一樣,我想上網他們大概基本上都會去做,所以我們為什麼要去加強這些資訊跟網路的倫理教育,就是還是要不斷提醒他們啦!因為就像剛剛委員提到的,一個互動的過程,人家給你的是假照片,你給人家的是真實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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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秀寳:因為孩子們在網路上,他們往往沒有戒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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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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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秀寳:他也不會想到這麼多,所以我們如何來加強孩子自我保護的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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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委員,這個我們持續來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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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秀寳:我相信教育部你們應該也瞭解到這個的嚴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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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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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秀寳:希望你們可以儘快研議,以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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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好,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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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范委員雲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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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臨時會委員會-10-7-2-22-1
speakers ["張其祿","萬美玲","劉世芳","楊瓊瓔","吳思瑤","鄭麗文","張廖萬堅","陳秀寳","范雲","陳培瑜","王婉諭","林宜瑾","蔡培慧","陳靜敏","賴品妤","林靜儀","鄭正鈐","邱顯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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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3-07-20"]
gazette_id 1126201
agenda_lcidc_ids ["1126201_00002"]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2次臨時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草案」案;二、審查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性別 平等教育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委員游毓蘭等20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 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審查委員趙天麟等20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條文修 正草案」案;五、審查委員陳靜敏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 審查委員陳培瑜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審查委員莊競程等 20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審查委員楊瓊瓔等 16人 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審查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教 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審查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 草案」案;十一、審查委員游毓蘭等20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 審查委員林宜瑾等23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審查委員吳思瑤等 22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四、審查委員蔡培慧等25人擬具「性別平 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五、審查委員范雲等24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 正草案」案;十六、審查委員陳靜敏等 19 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 七、審查委員劉世芳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八、審查委員陳培 瑜等23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九、審查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性 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 修正草案」案;二十一、審查委員劉建國等25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 正草案」案;二十二、審查委員呂玉玲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二及第三十六 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三、審查國民黨黨團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四、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草案」案;二十五、審查委員郭國文等 20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agenda_id 1126201_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