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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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委員雲:(10時27分)部長好。我想#MeToo運動以來,其實我們跟婦女團體都一直覺得教育部跟性別平等教育法相對來講是做得比較好的,一方面就是教育部非常重視性別平等,二方面是相關的法也做得比較細緻,是性騷跟性工法應該要學習的。但是我也要跟部長講,從#MeToo運動掀起之後,我的辦公室收到40個相關的陳情,其中有四分之一都是校園性平事件,陸續我會再跟教育部討論。這代表雖然性平法在實務中已經比其他兩個法好,但還是沒有接住所有校園受害的學生,所以今天我一方面要肯定教育部的版本,已經把我們跟婦女團體之前表達的意見有納入滿多的內容,但還是有一些希望再補強的,希望跟部長溝通。以上這兩點是教育部已經有納入的,細節我就不講,就是有接住主要過去不被性平法保障的,包含軍警、矯正學校,還有不受歡迎的性言行的定義有納入,還有也有把資源給不是校園的性平事件的受害學生。申訴機制教育部也有改得更公正友善,主要就是師對生全部外聘,也有規範學校與主管機關不得影響被害學生撤案等等。 |
但還是有一些部分我想跟教育部溝通,我想我用一個例子來跟教育部溝通,其實目前行政院的版本還是有不足的部分,不知道部長有沒有注意到,這兩天有一個滿嚴重的臺大公衛學院教授對多個學生性騷的事件,它嚴重是因為不是對一個,而是對多個學生,總共有6個性騷的學生出面,調查成立,而且這些是研究生喔!被指導的研究生長期受到指導教授肢體跟語言的性騷擾,包含摸胸部、摸屁股,然後利用權勢控制他的工作跟生活。我要講的事情是,調查之後,其實性平委員要求,因為是嚴重的,而且考量指導老師跟學生的不對等關係,建議停聘3年,就是最嚴重的,可是學校的校評會決定停聘1年,使得研究生非常擔心教授回來之後會對自己不利,所以他還換了指導教授,重新寫了一本論文,最後才順利畢業。你知道換一個指導教授、重寫論文,對學生來講是多麼大的權利受損?他已經是受害者了,卻還要有這樣的待遇。這個例子讓我們看到幾件事情,第一個,性平會明明已經考量教授跟學生,而且是一對多,他建議停聘3年,學校的校平會審議停聘1年,然後他跟學校提起申復,臺大給的回應是13頁申復審議決定書,裡面很多內容學生無法接受,我的辦公室看過之後也覺得很不合理。學校居然說他不說理由沒有關係,就是不符合性平會的決議居然沒關係。教育部的確有表達過,當教評會改變性平會決議的時候要敘明理由,結果學校居然說不講理由沒有違法,這是第一個。第二個,學生申復的時候說,教評會沒有考慮到師生之間的權力關係,也忽略這個案子是複數受害人,申復的結果居然說這是空話。當他申復之後,如果這個時候依照性平法,他要繼續救濟的話,部長知不知道這個學生要跟誰提救濟?部長知道嗎?當走到這個時候,這位學生要再申復的話、要救濟的話,部長知不知道他應該跟誰提救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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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教育部潘部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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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如果以目前的程序會跟學校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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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委員雲:對,的確是,部長沒有說錯。可是我們看上面,這是目前的制度,他提出來第一次救濟申復是學校,他如果要再提第二次救濟,即提出學生申訴,回到一般申訴管道還是學校,而且那個委員會還更沒有性別平等的意識。他只有再做第三次的時候,才會到主管機關,就是教育部,所以這個學生等於已經受創於身,他如果要再提救濟會反覆在學校的救濟制度,這基本上等於是阻斷被害人尋求真正的正義。潘部長在這邊有看到,所以我的版本希望應該要合理簡化救濟程序,第一個,性平申訴是學校,如果提出申復是學校之後,以臺大這個例子就應該讓他可以直接跟主管機關提出陳情了,這才是合理的。否則在現在的學校程序裡面,至少三次,以這個臺大的案例來講,都已經是研究生了,他的論文都已經換指導教授了,他怎麼可能在那邊糾纏?他的研究生生涯都結束了。這是目前的教育部版本,我覺得非常不足、要補上的。 |
我認為教育部版本還有三個東西要補:第一個,師對多生,目前沒有要求擴大調查。第二個,多起事件如果是同一個行為人,也沒有要求併案調查。第三個,目前只有要求學校跟主管機關不得影響申訴,沒有納入包含像實質上會影響的家長會,目前並沒有規範在裡面,所以應該要擴大。第四個,如果學校違反申訴流程,以臺大這個例子,教育部明明規定要敘明理由,他不敘明在這裡面也沒有罰則,所以這是第一個我認為要再補強的部分。我的版本有把如何補列在我的條文中。 |
第二、他也沒辦法、無法有效處理不適任性平委員跟調查小組的成員,目前不適任的調查小組成員難以淘汰,尤其是非專家學者的部分。第二個,那在教育部的版本中,性平委員的資格是給地方主管機關跟學校自訂,如果地方主管機關跟學校訂出不符合的,教育部幾乎無法處理,所以我覺得這個部分也應該要修正、要明定,我的版本是明定資格。第三個,調查小組成員沒有條件限制,尤其是非專家學者的部分,因為未來在教育部的版本跟我們的版本中,只要是師對生都是外部委員,對不對?這部分會變得更重要,所以我希望調查小組人才訓練過,應該要擴大到專家跟民間團體,目前都是以教師資格為主。 |
最後,我覺得學生權益在目前的制度中還是不夠保障。第一點,就像剛剛給您看臺大的例子,不符申訴的救濟程序過於繁瑣冗長,應該要縮短,這是第一點。第二點,沒有明定調查期間,學校應該要提供被害人保護處置。調查期間如果是4、5個月,因為最高可能可以到4個月,就應該要直接保護被害人了。最後一點,我認為各部會、所有的學校都應該適用性平法,目前觀護所沒有納入,我也希望教育部可以包含進去。最後學校也應該針對性暴力受害者提供特別的醫療及輔助,主要就是性暴力對受害者影響很大,目前衛福部給的資源還不足,我想體會他們是學生的身分,希望教育部可以補充。以上這幾點希望潘部長跟各司能夠充分討論,我們在委員會討論的時候,能夠繼續修正,好不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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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好。謝謝召委。我想這一次在修法過程提供了很多非常具體寶貴的意見,我們在整個條文討論的時候,曾經也有很多的思考。至於委員剛才再提的這幾個事項,我想在條文審議的時候,我們再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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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委員雲:再來討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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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跟委員一起請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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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委員雲:希望教育部能夠參考、接受,好不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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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好,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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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陳委員培瑜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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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臨時會委員會-10-7-2-22-1 |
speakers | ["張其祿","萬美玲","劉世芳","楊瓊瓔","吳思瑤","鄭麗文","張廖萬堅","陳秀寳","范雲","陳培瑜","王婉諭","林宜瑾","蔡培慧","陳靜敏","賴品妤","林靜儀","鄭正鈐","邱顯智"] |
page_start | 1 |
meetingDate | ["2023-07-20"] |
gazette_id | 1126201 |
agenda_lcidc_ids | ["1126201_00002"]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2次臨時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草案」案;二、審查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性別 平等教育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委員游毓蘭等20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 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審查委員趙天麟等20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條文修 正草案」案;五、審查委員陳靜敏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 審查委員陳培瑜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審查委員莊競程等 20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審查委員楊瓊瓔等 16人 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審查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教 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審查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 草案」案;十一、審查委員游毓蘭等20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 審查委員林宜瑾等23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審查委員吳思瑤等 22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四、審查委員蔡培慧等25人擬具「性別平 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五、審查委員范雲等24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 正草案」案;十六、審查委員陳靜敏等 19 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 七、審查委員劉世芳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八、審查委員陳培 瑜等23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九、審查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性 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 修正草案」案;二十一、審查委員劉建國等25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 正草案」案;二十二、審查委員呂玉玲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二及第三十六 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三、審查國民黨黨團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四、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草案」案;二十五、審查委員郭國文等 20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agenda_id | 1126201_00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