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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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競程:(10時25分)謝謝主席。部長好!先問勞動部,勞動部統計每年大概有1%的男性勞工、3%的女性勞工遭遇職場性騷擾,用這樣的數據回推到勞工人口數,預估每年大概有25萬人遭受職場性騷擾。統計也告訴我們有八成選擇不申訴,剛剛張委員也有講,這些黑數變成我們應該要積極去處理的問題,這一次修正性平三法,就勞動部主管的性別工作平等法而言,這一次的修正能不能改善這樣的情況,讓這些原本不願意申訴的事件可以得到妥善的處理,勞動部針對這部分有做哪些精進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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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勞動部許部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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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部長銘春:跟委員報告,我們這次修法主要就是以被害人保護為中心,就是要建立有效、友善、可信賴的機制,所以我們這次新的修法透過建立外部公權力的申訴調查機制,還有包括增訂處罰規定、簡化申訴流程、提供相關協助資源,一方面遏阻這些職場性騷擾的事件發生;另外一方面也讓真正發生的時候,被害人能夠勇於站出來尋求救濟,政府這邊不管是法律諮詢或者心理、醫療各方面的社會資源部分都會給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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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競程:所以這個法如果修正過後,勞動部認為申訴人會比較勇敢出來申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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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部長銘春:報告委員,黑數要降低一定要有一個友善的機制讓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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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競程:敢出來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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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部長銘春:容易、敢出來!第二個就是我們也會要求雇主接獲申訴的時候一定要通報,調查的結果也要通報,調查之後確實有性騷擾情事的時候一定要通報,我想這樣的話,建立一個通報系統也會讓我們的黑數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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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競程:勞動部統計去年受理職場性騷擾申訴案件大概是163件,依現行的性別工作平等法以及相關的法令,勞工遇到職場性騷擾可以向公司申訴,公司也有義務要調查、要懲戒;但是如果當這個性騷擾行為人是老闆本人的時候,這樣的調查就會有球員兼裁判的嫌疑,也會讓人家害怕!這樣的情況應該依照性騷擾防治法還是性別工作平等法?衛福部跟勞動部過去常在這個議題上面要去做互相釐清的歸屬,那麼這次的性平三法修正過後,這樣的情況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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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部長銘春:關於雇主、最高負責人就是性騷擾行為人的時候,就是直接由地方勞政機關來進行這些調查、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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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競程:現在如果是企業雇主或是負責人在職場對員工性騷擾的時候,應該依現在正在修法的性別工作平等法,主責單位是勞動部,因為企業雇主發生性騷擾案件的時候不是只有罰錢的問題,而是由主管機關要負起監督的責任!
我另外想請教衛福部,依照新修正的性騷擾防治法來看,如果性騷擾的案件由性騷擾防治法處理,通常會由各縣市政府的社會局處理,過去衛福部也對外表示,因為社會局無法對企業負責人有所約束,如果相關涉案牽涉到雇主或是負責人的時候則應該由勞動部來介入、要求企業對於雇主權力的調整,並且持續監督、要求改善。
如果是這樣的情況的話,性騷擾防治法可以處理的樣態是什麼?以某政黨的性騷擾調查報告表示,因為政黨不是雇主而且發生在公共場所,但是他們認定是職場的延伸所以發函給臺北市政府勞動局來處理,就這樣的一個案例,臺北市政府應該是勞動局來介入還是社會局來介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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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衛福部薛部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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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部長瑞元:以目前來看的話,它是用勞動局介入,原因可能是因為這個被害人是跟他自己的雇主先做申訴,然後再投向行為人那邊去了,現在行為人這邊認為他非有勞雇關係,所以就移給勞動局,看起來現在這個案子是這樣子。
但是我想有一個原則,如果它是屬於執行職務的部分、執行職務發生的性騷擾,原則上還是用性工法,即性別工作平等法來做處理,就是由事業單位的負責人先去做調查以及釐清;但是如果行為人就是老闆本人、也就是雇主的話,那就直接跟勞動局處去處理;如果不是這個、也不是學校的關係的話,剩下的通通都是性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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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競程:性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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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部長瑞元:對,性騷法。也就是說,這個對象不是那麼確定,或是對象如果確定是某些機關(構)、部隊、學校等已經知道的,但它是在這個場域之外發生的性騷擾,這個被害人還是可以直接跟這一些部隊、學校、機關(構)的主管申訴。但如果是行為人不知的,這個就通通跟警察機關報警處理就對了,那就會通通落到性騷法的管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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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競程:我想行政院這次的修法其實都有特別加重權勢性騷的罰則,但是在相關部會其實都很難釐清歸屬的情況下,我們怎麼確定未來可以讓類似的事件不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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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部長瑞元:這一次的規定加倍裁罰,包括行政罰、民事處罰還有刑事處罰,對於權勢性騷都有加重,也把申訴的時間拉長,這個部分應該會對所謂的雇主或者是最高負責人有嚇阻的作用;尤其是他如果屬於行為人的話,那就直接跟主管機關去做申訴、跳入第二軌,不是由他本身的企業去做事實的調查跟認定,所以這對於權勢性騷一定會有部分的嚇阻作用。
我覺得現在這個性騷當然有一些是「靠勢」,但是有一些其實他未必知道他的行為就是構成性騷擾,所以在教育的部分,包括民眾教育、包括對於這些企業與職場員工等等的教育還是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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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競程:是,我想這一次的性騷風波其實可以提供我們很多面向的思考,例如議員也都會遭受到性騷,而且如今加害者可以若無其事、連影音平臺都準備重啟,另外還有更多這種事件的加害人其實都若無其事,反而是勇敢的受害人要遭受到威脅恐嚇。政府應該建置性騷被害人保護的資源網絡,我們也有提出諮詢保護專線、有提供協助被害人的資源,但是目前看起來顯然不夠。
性騷擾案件的被害人因為性騷擾也需要醫療或是心理諮商,職場也應該要有相關的教育課程訓練安排,有團體在倡議這類的安排應給予有薪假,並且針對加害人報復的禁止規定應該要加倍裁罰,請問兩位部長是不是同意這樣的倡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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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部長銘春:因為有薪假的部分牽涉到勞雇雙方的權益,所以我覺得這個恐怕還要再凝聚各界的共識,我知道有這個倡議,但我覺得這部分可能要再一些討論,再來是報復的部分,其實現在已經有在第三十六條明定雇主不可以為不利的處分,違反的話可以處罰,所以現行法對禁止報復就有相關規定,這個部分我覺得沒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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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是不是在逐條的時候再來討論?因為這個需要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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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競程:好,OK,謝謝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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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謝莊委員,因為時間的關係都沒有辦法讓大家暢所欲言,謝謝薛部長跟許部長。
接下來請蘇委員巧慧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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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臨時會委員會-10-7-2-26-1
speakers ["吳玉琴","范雲","高嘉瑜","陳秀寳","林靜儀","何欣純","賴香伶","林為洲","劉世芳","楊瓊瓔","陳靜敏","王婉諭","賴惠員","張育美","莊競程","蘇巧慧","徐志榮","陳瑩","邱泰源","溫玉霞","黃秀芳","蔡培慧","陳椒華","洪申翰","吳思瑤","賴品妤","李貴敏","陳培瑜","湯蕙禎","鄭正鈐","吳欣盈","楊曜","張其祿","林楚茵","邱臣遠","劉建國","王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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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3-07-20"]
gazette_id 1126203
agenda_lcidc_ids ["1126203_00002"]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2次臨時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台灣民眾黨黨團擬 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洪申翰等16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 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羅致政等16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六條之一 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范雲等18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 員劉建國等21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委員許淑華、萬美玲、 游毓蘭等17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委員 吳思瑤等17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委員陳秀寳等23人擬具「性別 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委員蔣萬安、游毓蘭等16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 條文修正草案」案、 ( 十一) 委員林宜瑾等21 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二)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委員陳培瑜等18 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四)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 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十五) 委員林靜儀等24 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 案」案、(十六)委員游毓蘭等18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七)委員羅 美玲等19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二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 八)委員陳以信等17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九)委員吳思瑤等 21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委員吳玉琴等20人擬具「性別工作平 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一)委員王美惠等19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 案」案、(二十二)委員蔡培慧等24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三)委 員范雲等25 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二十四 ) 委員鍾佳濱等19 人擬具 「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五)委員陳培瑜等24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 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二十六) 委員高嘉瑜等16 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案、(二十七)委員陳靜敏等20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八)委員劉 世芳等17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九)委員蘇治芬等16人擬具「性 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條、 第十三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一)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 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二) 委員劉建國等22 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三)國民黨黨團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四)台灣民眾黨黨團擬 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五)委員張宏陸等21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六)委員郭國文等16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第十三之 一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七)委員吳琪銘等16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 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性騷擾防治法修正草案」案、(二)委員溫玉霞 等18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性騷擾 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許淑華、洪孟楷、廖婉汝等16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 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五) 委員林楚茵等16 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 案」案、(六)委員羅致政等20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十條、第十三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 案」案、(七)委員林為洲等18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八)時代力量黨團 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委員傅崐萁等21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 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委員李貴敏等25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十三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 正草案」案、(十一)委員莊瑞雄等23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委 員莊競程等20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性 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四)委員何欣純等22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 草案」案、(十五)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六)委員 游毓蘭等19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七)委員林宜瑾等 21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八)委員吳思瑤等22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九)委員陳秀寳等26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委員許智傑等25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一)委員賴品妤等16 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二)委員吳玉琴等20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二十三) 委員王美惠等19 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案、(二十四)委員蔡培慧等21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五)委員范雲 等25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六)委員鍾佳濱等19人擬具「性騷擾防 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二十七) 委員陳培瑜等24 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 案」案、(二十八)委員陳靜敏等19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九)委員 劉世芳等17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委員蘇治芬等16人擬具「性騷 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一)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 草案」案、(三十二)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三)委員劉 建國等20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四)委員呂玉玲等16人擬具「性騷 擾防治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三十五 ) 委員呂玉玲等17 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 條、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三十六) 國民黨黨團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 案」案、(三十七)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八)委員林 靜儀等16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九)委員郭國文等19人擬具「性騷 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十)委員吳琪銘等18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 案」案
agenda_id 1126203_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