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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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瑩:(10時53分)你好。我想請教,在這一次的性平三法,修法是很重要的,但是還有另外一件也很重要的事情,就是跟騷法的部分,跟騷法從2021年12月上路至今,到現在已經超過一年半了,您覺得在這個制度上有沒有什麼地方是需要被檢討的? |
發言片段: 1 |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防治組斯副組長說明。 |
發言片段: 2 |
斯副組長儀仙:委員好。跟主席、委員及各位先進報告,我想跟騷法施行到目前為止是1年,因為我們是從去年(111年)6月1日開始施行,然後給我們有半年的準備時間,到目前為止,我想警察即時介入的書面告誡部分,我們確實有發揮一些相當的效益,因為經過我們的統計,大概有八成的案件,因為警察在第一時間及時介入,所以後面就沒有再有跟蹤騷擾的行為。 |
發言片段: 3 |
陳委員瑩:好,所以你是從比較正面去看待這個成效,但反過來看,另外兩成其實也是上百件,所以我們可能就這個兩成的部分來討論一下。我們來看一下簡報這張圖,這是跟騷行為構成要件,裡面可能是監視觀察或者是尾隨接近或者是不當追求等等很多的樣態,這些通常都是要行為反覆才會構成,就也就是反反覆覆很多次,跟騷行為才會成立,或者是說在這幾類的跟騷行為就一個接一個,那這也算成立。 |
我們再看一下,這是你們處理跟騷案件的流程,一般來說,被害人如果遇到跟騷行為的時候,他到警察局報案之後基本上會有兩種做法,一種是直接提告;如果不選擇直接提告的,則是向你們申請書面告誡,就由警方拿著核發的公文書去告訴跟騷行為人,警告他說:「你不要再這樣囉」!也警告他說被害人已經報案了,讓他知道,以這種方式達到警告的意涵,如果這位跟騷行為人在書面告誡送達之後兩年內對被害人再有跟騷行為,才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是這樣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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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副組長儀仙: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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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瑩:我們自己有一個協助的案件,被害人是女性,她自己開一個小店做小生意,平常她通常都只有一個人在店裡面,有一天忽然就來了一個男的,這位男性進去消費之後,表示他要追求這位被害人,被害人也已經明確地告知說她有家庭有小孩,請不要這樣子騷擾她,結果這個男生幾乎每天每天都在這個店家的門口徘徊、在那邊站崗,或者他就會向這個被害人的鄰居左鄰右舍打聽她的這個名字、還問電話,甚至還問她住家的地址,所以每天她一開店就要面臨這位痴漢。 |
在這種恐懼的情況下,最後這個女生不堪其擾,所以來跟我們陳情,我們就陪同她一起去報案。當下這位女生並沒有直接選擇提告,但希望說可以制止這個男的很可怕的行為,而且她也完全不認識這位男性,後來警察局的家防官瞭解被害人的報案內容之後,也認定這個男生的確已經構成騷擾、跟騷的行為,所以筆錄做完之後警察局就順勢向這個男生送達書面告誡。現在問題來了,書面告誡雖然有警告的意涵,但是這個男生又上門了,這個女生在報案的時候才發現說不好!她根本就沒有保護令,因為你們的書面告誡要送達兩年內才可以依法再申請保護令。 |
另外還有一個就是我們檢視這個過程,你不覺得這個書面告誡送達之後兩年內再犯的這個規定,它等於是對加害人一種非常寬容的處置,等於也是給加害人機會,反過來講不就是這樣子嘛!而且還有一個狀況,如果這個加害人是在第3年的第1天再犯,而這個被害人沒有選擇直接告他的話,她也無法直接申請保護令,而是所有的流程都要從頭再來一次。 |
接下來看一下,螢幕上的數據是跟你們詢問的資料,跟騷法實施到今天大概是1年半的時間,你們受理的報案數是2,999件,其中直接提告的有1,546件,聲請書面告誡的有1,453件,等於有一半的人沒有直接提告。現在重點來了,這裡面聲請並核發保護令的有109件,實際的數據其實有可能是超過的,因為有些被害人並沒有透過警方,而是直接向法院提出聲請。我要講的是這109件代表什麼,也就是跟騷法實施到今天至少有109位以上的跟騷行為人根本就不理會、不甩你們的書面告誡,制度上我們給這些行為人機會,如果再犯的話,我們當然要給予更嚴重的處置,可是怎麼是在他無視公權力的情況下,我們還對這些人仁慈?所以我今天特別提出這一點。 |
有關這個制度,除了你們送達書面告誡的時候,你們不認為應該直接讓被害人可以聲請保護令,如果行為人再犯的話,就直接用刑度比較高的違反保護令的條文來直接移送法辦,這是本席在跟騷法實施之後的這段期間,我們接到實際案例所發現的問題。所以我想請教的就是,或許性平三法裡有些加害人跟被害人是相互認識,但是以跟騷的案件來看,有的是點頭之交,而我們那個是完全不認識的,所以我想請你們好好研議,就目前的狀況是不是應該要提出修法?是不是應該要提出修法,請你簡單回答。 |
發言片段: 6 |
斯副組長儀仙:謝謝委員的寶貴意見,我們會帶回去研議,跟騷法當時有附帶決議,我們在實施3年之後就會提出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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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瑩:好,這一點要請你們特別再注意。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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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副組長儀仙:謝謝委員。 |
發言片段: 9 |
主席:現在休息10分鐘。 |
休息(11時2分) |
繼續開會(11時1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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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現在繼續開會,繼續進行詢答。 |
請邱委員泰源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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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臨時會委員會-10-7-2-26-1 |
speakers | ["吳玉琴","范雲","高嘉瑜","陳秀寳","林靜儀","何欣純","賴香伶","林為洲","劉世芳","楊瓊瓔","陳靜敏","王婉諭","賴惠員","張育美","莊競程","蘇巧慧","徐志榮","陳瑩","邱泰源","溫玉霞","黃秀芳","蔡培慧","陳椒華","洪申翰","吳思瑤","賴品妤","李貴敏","陳培瑜","湯蕙禎","鄭正鈐","吳欣盈","楊曜","張其祿","林楚茵","邱臣遠","劉建國","王美惠"] |
page_start | 1 |
meetingDate | ["2023-07-20"] |
gazette_id | 1126203 |
agenda_lcidc_ids | ["1126203_00002"]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2次臨時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一、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台灣民眾黨黨團擬 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洪申翰等16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 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羅致政等16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六條之一 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范雲等18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 員劉建國等21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委員許淑華、萬美玲、 游毓蘭等17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委員 吳思瑤等17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委員陳秀寳等23人擬具「性別 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委員蔣萬安、游毓蘭等16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 條文修正草案」案、 ( 十一) 委員林宜瑾等21 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二)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委員陳培瑜等18 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四)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 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十五) 委員林靜儀等24 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 案」案、(十六)委員游毓蘭等18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七)委員羅 美玲等19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二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 八)委員陳以信等17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九)委員吳思瑤等 21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委員吳玉琴等20人擬具「性別工作平 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一)委員王美惠等19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 案」案、(二十二)委員蔡培慧等24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三)委 員范雲等25 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二十四 ) 委員鍾佳濱等19 人擬具 「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五)委員陳培瑜等24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 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二十六) 委員高嘉瑜等16 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案、(二十七)委員陳靜敏等20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八)委員劉 世芳等17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九)委員蘇治芬等16人擬具「性 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條、 第十三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一)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 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二) 委員劉建國等22 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三)國民黨黨團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四)台灣民眾黨黨團擬 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五)委員張宏陸等21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六)委員郭國文等16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第十三之 一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七)委員吳琪銘等16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 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性騷擾防治法修正草案」案、(二)委員溫玉霞 等18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性騷擾 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許淑華、洪孟楷、廖婉汝等16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 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五) 委員林楚茵等16 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 案」案、(六)委員羅致政等20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十條、第十三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 案」案、(七)委員林為洲等18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八)時代力量黨團 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委員傅崐萁等21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 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委員李貴敏等25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十三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 正草案」案、(十一)委員莊瑞雄等23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委 員莊競程等20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性 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四)委員何欣純等22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 草案」案、(十五)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六)委員 游毓蘭等19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七)委員林宜瑾等 21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八)委員吳思瑤等22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九)委員陳秀寳等26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委員許智傑等25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一)委員賴品妤等16 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二)委員吳玉琴等20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二十三) 委員王美惠等19 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案、(二十四)委員蔡培慧等21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五)委員范雲 等25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六)委員鍾佳濱等19人擬具「性騷擾防 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二十七) 委員陳培瑜等24 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 案」案、(二十八)委員陳靜敏等19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九)委員 劉世芳等17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委員蘇治芬等16人擬具「性騷 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一)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 草案」案、(三十二)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三)委員劉 建國等20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四)委員呂玉玲等16人擬具「性騷 擾防治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三十五 ) 委員呂玉玲等17 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 條、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三十六) 國民黨黨團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 案」案、(三十七)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八)委員林 靜儀等16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九)委員郭國文等19人擬具「性騷 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十)委員吳琪銘等18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 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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