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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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宜瑾:(11時6分)部長,我們近期看到很多#MeToo運動,很多加害者是以師長身分向學生伸出狼爪,在這次#MeToo運動中,其實許多受害者揭露自己被學校師長騷擾或侵犯的經驗,更有很多師長是跟未成年的學生發展所謂的親密關係,這樣的老師,他透過自身的權力跟優勢的地位行騷擾跟侵害之實。部長你自己也當過小學老師,以潘老師的經驗來看,你認為老師利用職權跟未成年的學生發展師生戀,是不是一位失格的老師?如果潘老師在學校的場域中,發現有同事跟未成年的小學生有師生戀,您會採取什麼樣的作為?您現在是潘老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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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教育部潘部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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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委員好。是,我跟委員報告,當然依我個人的認知,我一向對於處理校園性平事件是很堅持的。包含我之前在地方服務的時候,我也都會採取比較想瞭解真相的態度,所以當時我在臺北縣服務,曾經學校調查後覺得沒有什麼,但我就請3個督學去組成一個事件的調查小組。我總覺得這種事情是應該要有嚴正的態度。如果就現行條文與同儕之間的瞭解,因為我們對於這方面,即使現行制度都有知悉通報的責任,所以老師對未成年的這種情形,我總覺得這絕對是一個不對等的,而且應該是要從保障、保護年少孩子的立場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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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宜瑾:對,確實,因為學校有它的特殊的場域性,是由絕大多數的未成年人以及少數成年管理的階級而組成的,老師跟學生長時間的互動,且學校自成一套半封閉的生態系統,如果師生發展親密關係,我覺得是嚴重違反所謂的教師倫理以及教育的專業,當然它也沒有辦法達成所謂平等的教育原則。 |
從教育部的官網數據來看,教育部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的性別統計,過去5年在各級學校校園的性騷擾事件,生對生的比例大約是八成,師對生大約是一成四、一成五左右;在性侵害的部分,師對生約落在百分之七到百分之十;如果性霸凌的事件,師對於生去年的占比是來到將近二成。所以以老師對學生本來就不該有所謂的性別事件的前提來看,師對生的性別事件比例其實並不算少,大約十起事件中,差不多就有一件至二件是師對生。值得注意的是,師對生的性別事件有很大部分是發生在國小、國中跟高中,就是所謂未成年的族群,所以不曉得部長您看過這個數字嗎?不曉得您怎麼解讀這樣的數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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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跟委員報告,確實之前委員在院會也跟院長及我這邊提出質詢,也提了一個很重要的建議,因為未成年其實就是孩子還在身心發展階段,對很多的認知其實還不夠成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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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宜瑾: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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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所以教職員工或是校長應該很清楚的知道,在這樣的情況之下,對一個心智還在發展的對象,如果用各種的理由而產生性跟性別的事件,我覺得在這個原則上面,應該很清楚是要禁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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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宜瑾:對,因為我們過去定義所謂的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像這次的#MeToo運動中有案例就是已經畢業的高中女學生,在過了好幾年之後,控訴當時的高中老師,就是利用學生對他的信任跟仰慕,跟他發生師生戀,並且向女學生索取未成年時所拍的正面全裸照片、談論性愛、肢體接觸等等,當時女學生害怕老師生氣,所以也不敢跟老師說什麼,這個案例很明顯就是老師利用專業之便來逞私慾、用戀愛來包裝所謂違反專業倫理的行為。 |
為什麼本席要全面禁止未成年的師生戀?部長也清楚,我前天在院會質詢的時候有提到五大理由,就是學校場域的特殊性、多重權利的不對等、違反平等原則、有違教育專業跟專業關係的界線等等。放長遠來看,學生未成年時期的際遇,會影響他接下來的人生道路,校園生活其實幾乎占了未成年學生的全部、絕大部分,所以如果讓應該要給予輔導教育的老師,藉著專業之便跟學生發生了所謂的親密關係,首先毀的就是教育專業,接著被毀的很可能就是所謂學生的青春,當然這要看運氣,可是我們允許孩子的成長是靠運氣嗎? |
所以部長前天在院會答詢跟昨天受訪時都有提到,師生戀一事,成年跟未成年的確是需要審慎思考其分際;陳院長也說,規範師生戀應該要往禁止未成年師生戀的方向走;部長您受訪的時候也有說,教育部會邀集所謂的學者專家來會診行為樣態,來訂定所謂的參考指引。我想要瞭解大概會有哪幾個樣態?沒關係,下午我們再來好好的討論。 |
接下來要跟部長討論的是,現行的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七條,如果按照字面上的解讀,就很容易讓人家認為,好像教師只要在校園內不要逾矩,出了校園就沒事。也就是說他在校園內都按照所謂的專業準則、專業倫理來看,可是下了班跟學生私LINE、談感情,在這個準則裡頭,好像沒有被規範到,出了校園就沒事,我們怕讓師生戀有私領域化的問題。所以請問部長,除此之外,配合此次的修法,這個防治準則是否也該進一步來區分未成年跟成年,來適用所謂不同的倫理規範?這個部分請部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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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是,謝謝委員,委員對這個議題很關心也很深入。跟委員報告,目前準則其實有把這方面做了規範,當然我看到也聽到很多委員有考慮,要不要把這個授權的準則再提升到母法的層次,當然那條界線在法條上面是不是也把它明確做一個區分,就是未成年或這些現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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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宜瑾: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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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至於未來對於即使是成年的師生,在有一些我們所說的樣態的部分,確實我們再來做一個比較詳細的審酌,包含剛才委員特別提醒,如果師生的關係不是你在白天上課、校園活動,如果有一些情況……因為現在網路社群太方便了,所以關於這些我想我們應該在後續有關行為樣態的部分把它訂得更明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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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宜瑾:要不要提升到母法或者說用準則的方式,我覺得都OK,可是就是要讓它明確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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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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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宜瑾:最後我想請教的是,在我的提案版本有一個很重要的精神,這個精神是延伸至所謂的臺灣諮商心理學會諮商心理專業倫理守則第二十一條,它就是永遠以所謂受服務的當事人利益為首要考量,尤其對未成年的學生更是如此,我是認為基於所謂學校場域特殊性以及學生身心發展健全性,針對教師與未成年學生這個所謂的互動界限,應該比現行規範要有更加嚴謹的定義。昨天吳林輝司長也有把這個觀點帶回部裡,期待下午進行逐條討論的時候,教育部有會有進一步的論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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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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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宜瑾:OK,謝謝部長,謝謝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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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謝謝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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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好,謝謝林委員。 |
接著請蔡委員培慧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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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臨時會委員會-10-7-2-22-1 |
speakers | ["張其祿","萬美玲","劉世芳","楊瓊瓔","吳思瑤","鄭麗文","張廖萬堅","陳秀寳","范雲","陳培瑜","王婉諭","林宜瑾","蔡培慧","陳靜敏","賴品妤","林靜儀","鄭正鈐","邱顯智"] |
page_start | 1 |
meetingDate | ["2023-07-20"] |
gazette_id | 1126201 |
agenda_lcidc_ids | ["1126201_00002"]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2次臨時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草案」案;二、審查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性別 平等教育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委員游毓蘭等20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 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審查委員趙天麟等20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條文修 正草案」案;五、審查委員陳靜敏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 審查委員陳培瑜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審查委員莊競程等 20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審查委員楊瓊瓔等 16人 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審查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教 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審查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 草案」案;十一、審查委員游毓蘭等20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 審查委員林宜瑾等23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審查委員吳思瑤等 22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四、審查委員蔡培慧等25人擬具「性別平 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五、審查委員范雲等24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 正草案」案;十六、審查委員陳靜敏等 19 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 七、審查委員劉世芳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八、審查委員陳培 瑜等23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九、審查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性 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 修正草案」案;二十一、審查委員劉建國等25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 正草案」案;二十二、審查委員呂玉玲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二及第三十六 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三、審查國民黨黨團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四、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草案」案;二十五、審查委員郭國文等 20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agenda_id | 1126201_00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