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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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玉琴:(11時23分)薛部長,因為今天時間很有限,所以我就很快的來跟您探討有關性騷擾法的議題。因為在這次的性平三法裡面,我們是先適用性平法,然後再適用性工法,再來是性騷擾法嘛,事實上我們這次很努力的想要依所謂當事人發生事件的場域或當事人的身分關係來區隔,可是我聽了早上很多委員詢問你很多個案的情況後發現這其實很難,有時候就是會面臨到要怎麼判斷,所以確實有它的困難。我們這一次是希望申訴人或是被害人可以被接住,所以我想要提給部裡面或是三個部會的建議,在我的版本裡面就是希望如果今天有一個申訴人到你那邊或是到任何單位提出申訴,因為警察在我們的性騷法已經有一個第一線的角色了,如果我們認可申訴人到直轄市、縣市政府當第一個窗口提出申訴,如果不符合性騷擾或是不符合哪一個,你可不可以內部自己轉?這個部分未來是不是能夠跟地方政府溝通,不要還讓被害人轉來轉去,還要被說這個他們不受理,其實這是過去所有申訴人在申訴的過程中都會碰到的問題,就是不知道要去哪裡投訴,所以大概都會到警察那邊,警察那邊如果有狀況,是不是你們內部可以幫他們轉?而不是讓申訴人這個碰、那個碰的,不知道到底要找誰,這可以嗎?你們會加強這方面的宣導跟教育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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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衛福部薛部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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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部長瑞元:這個當然還要做一些討論,因為這樣整個案件量會變成集中在單一窗口上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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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玉琴:不是耶,因為有時候如果真的是屬於性工法,你要轉,我的意思是說你們內部轉到勞工局去或是轉到社會局去,或是轉到教育局去,不要讓這個被害人被拒絕受理,然後還要轉向其他地方申訴,我的意思是這樣,就由內部去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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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部長瑞元:對,流程的部分當然是可以來做討論,不過在法條上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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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玉琴:沒看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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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部長瑞元:可能不適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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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玉琴:我這樣寫下去,可是你們的法條都沒有這樣寫,所以我們也許在討論法條的時候可以再來討論,好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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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部長瑞元: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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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玉琴:好,謝謝薛部長。 |
接下來我要請教許部長,在性騷法過去的申訴過程,其實對於性工法我們大概都有一些疑慮,特別是對雇主為行為人的時候,我們沒有規範,雖然這個流程表有寫,但事實上在法裡面沒有訂,但是這次修法倒是把它寫得很完整了,所以我想我們確實是要來解決很多的問題。 |
有關於這個流程,我們辦公室稍微畫了一下這個流程圖,在這個流程裡面,對於被害人的申訴,現在還是由公司機關(構)先做處理,不管調查結果,申訴的時候就會通報了,調查結果成立的時候才通報,不成立就不用通報嗎?如果我要再申訴,我有什麼依據?所以這個在文字上面,不管成立或不成立,應該是有調查結果就要通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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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勞動部許部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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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部長銘春:現在是受理就要通報,他來申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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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玉琴:但是公司調查的結果怎麼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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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部長銘春:調查結果就是說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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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玉琴:有成立才通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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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部長銘春:有成立才通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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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玉琴:不成立為什麼不通報?這個也是我感到疑惑的地方,不管成立跟不成立都應該要通報,不然申訴者如果果要再申訴的時候有什麼資料?如果不成立的情況下要再申訴,那你有資料嗎?沒有啊!地方政府可能沒有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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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部長銘春:沒關係,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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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玉琴:關於細部的部分,我們討論條文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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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部長銘春:對,委員,我們細部再來討論,我是覺得這部分其實還有空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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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玉琴:好,在這個相關的調查裡面,還有一個是地方政府未來對於資料的管理會不會列案管理?也就是說會不會追蹤?你們有沒有賦予地方政府去追蹤?我的條文其實是有提到地方政府接到這個通報之後應該錄案列管,因為針對性騷法的部分,剛剛衛福部是都有相關的數字,但勞動部現在對性工法都沒有相關的數字,很難有數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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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部長銘春:未來通報就有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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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玉琴:未來通報有,可是結果呢?成果啦什麼的,你們要不要追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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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部長銘春:現在如果成立也會通報啊,所以未來依照現行的規定,申訴跟調查結果有了,未來都會有數字,會有統計數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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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玉琴:好啦,細部的部分我們之後再討論,但是我想要問的一個問題就是,如果沒有錄案列管的話,9人以下,本來我的主張是所有的事業單位都要有這樣的流程,可是因為你現在規定就是10人以上有申訴管道,但9人以下呢?我們如果有這樣的列管,包括通報,雇主通報,然後不管成立或不成立都要列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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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部長銘春:報告委員,其實通報的部分,不管幾個人都一樣要通報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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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玉琴:都一樣?所有的都要?所以更重要的是地方政府要列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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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部長銘春:1人的雇主到100人的雇主統統一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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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玉琴:是,所以你更需要地方政府做這個列管,因為如果沒有這個動作,地方根本不知道到底9人以下事業單位到底發生了什麼事,好不好?沒關係,細節我們再討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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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部長銘春: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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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玉琴:另外一個是第十三條,第十三條之一可能要跟部長再溝通的是,第十三條之一賦予雇主滿大的一個角色,就是被申訴人具有權勢,情節重大,然後認為有必要時,雇主可以用暫時停止或調整被申訴人職務這個工具。這個其實是給雇主處理的一個工具,可是也給雇主一個風險,就是雇主可能會被行為人告,因為在這個期間停止職務是不給薪的。這個部分給雇主這樣的權利,但是給雇主什麼工具?對於「情節重大」,未來勞動部會不會有一個樣態或是所謂的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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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部長銘春:會,會有一些性騷擾樣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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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玉琴:因為這個要動用到情節重大,然後有必要性,這個要有一些指引,不然雇主會陷入兩難,因為他也怕會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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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部長銘春:情節重大這個部分,我們到時候會有一些說明,樣態指引應該會有一些例示說明,但是「必要」可能就是雇主自由判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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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玉琴:雇主要決定,因為雇主是「得」,所以在「得」的過程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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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部長銘春:我們只是給他一個權利,就是可以去考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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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玉琴:但是他也要冒風險,因為在調查期間還沒有定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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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部長銘春:風險是這樣,因為這是特別規定,如果他符合情節重大,而且你認為必要,其實你把他停職並不需要付任何損害賠償責任等等,因為你是依照法律的規範。我是覺得這個東西還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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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玉琴:好,這個部分就是把情節重大的樣態列舉出來,讓雇主比較能夠有所依歸。 |
最後,性騷法其實對行為人是有處罰的,性工法大部分都是對雇主為行為人的時候,還有雇主沒有做好防治工作的處罰。性工法對於性騷擾行為人不處罰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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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部長銘春:對於性騷行為人有分一般的跟最高負責人及權勢性侵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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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玉琴:最高負責人已經有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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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部長銘春:一般行為人到底要不要科以行政罰,有些婦女團體會有不同的意見,所以我們認為這部分可能要再斟酌看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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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玉琴:我們進入條文的時候再討論,本席有提了條文,是針對性騷擾行為人設了1萬到10萬的罰則,權勢性騷擾的部分有加重。我們再來討論,因為這個有細部要再討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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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吳委員玉琴):請溫委員玉霞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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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臨時會委員會-10-7-2-26-1 |
speakers | ["吳玉琴","范雲","高嘉瑜","陳秀寳","林靜儀","何欣純","賴香伶","林為洲","劉世芳","楊瓊瓔","陳靜敏","王婉諭","賴惠員","張育美","莊競程","蘇巧慧","徐志榮","陳瑩","邱泰源","溫玉霞","黃秀芳","蔡培慧","陳椒華","洪申翰","吳思瑤","賴品妤","李貴敏","陳培瑜","湯蕙禎","鄭正鈐","吳欣盈","楊曜","張其祿","林楚茵","邱臣遠","劉建國","王美惠"] |
page_start | 1 |
meetingDate | ["2023-07-20"] |
gazette_id | 1126203 |
agenda_lcidc_ids | ["1126203_00002"]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2次臨時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一、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台灣民眾黨黨團擬 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洪申翰等16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 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羅致政等16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六條之一 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范雲等18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 員劉建國等21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委員許淑華、萬美玲、 游毓蘭等17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委員 吳思瑤等17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委員陳秀寳等23人擬具「性別 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委員蔣萬安、游毓蘭等16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 條文修正草案」案、 ( 十一) 委員林宜瑾等21 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二)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委員陳培瑜等18 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四)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 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十五) 委員林靜儀等24 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 案」案、(十六)委員游毓蘭等18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七)委員羅 美玲等19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二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 八)委員陳以信等17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九)委員吳思瑤等 21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委員吳玉琴等20人擬具「性別工作平 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一)委員王美惠等19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 案」案、(二十二)委員蔡培慧等24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三)委 員范雲等25 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二十四 ) 委員鍾佳濱等19 人擬具 「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五)委員陳培瑜等24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 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二十六) 委員高嘉瑜等16 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案、(二十七)委員陳靜敏等20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八)委員劉 世芳等17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九)委員蘇治芬等16人擬具「性 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條、 第十三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一)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 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二) 委員劉建國等22 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三)國民黨黨團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四)台灣民眾黨黨團擬 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五)委員張宏陸等21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六)委員郭國文等16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第十三之 一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七)委員吳琪銘等16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 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性騷擾防治法修正草案」案、(二)委員溫玉霞 等18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性騷擾 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許淑華、洪孟楷、廖婉汝等16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 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五) 委員林楚茵等16 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 案」案、(六)委員羅致政等20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十條、第十三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 案」案、(七)委員林為洲等18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八)時代力量黨團 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委員傅崐萁等21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 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委員李貴敏等25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十三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 正草案」案、(十一)委員莊瑞雄等23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委 員莊競程等20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性 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四)委員何欣純等22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 草案」案、(十五)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六)委員 游毓蘭等19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七)委員林宜瑾等 21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八)委員吳思瑤等22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九)委員陳秀寳等26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委員許智傑等25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一)委員賴品妤等16 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二)委員吳玉琴等20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二十三) 委員王美惠等19 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案、(二十四)委員蔡培慧等21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五)委員范雲 等25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六)委員鍾佳濱等19人擬具「性騷擾防 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二十七) 委員陳培瑜等24 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 案」案、(二十八)委員陳靜敏等19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九)委員 劉世芳等17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委員蘇治芬等16人擬具「性騷 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一)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 草案」案、(三十二)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三)委員劉 建國等20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四)委員呂玉玲等16人擬具「性騷 擾防治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三十五 ) 委員呂玉玲等17 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 條、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三十六) 國民黨黨團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 案」案、(三十七)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八)委員林 靜儀等16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九)委員郭國文等19人擬具「性騷 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十)委員吳琪銘等18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 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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