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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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委員玉霞:(11時33分)部長早。請問一下,我們今天審查的是性騷法及性工法的修正草案,總共有三部法,我們今天要審查的是兩部。這兩部法已經實施這麼久了,但是還是累積了很多隱藏的性騷案,甚至還有性侵的個案,表示之前我們雖然修法,但是還是紙上談兵,沒有起很大的作用,甚至主管機關沒有強力的行政介入,受害者、當事人很無奈,只能忍氣吞聲而已,大部分都是等到社會發生更多、更大的個案,然後這些人才會跑出來說,我也這樣、我也那樣,就是#MeToo,才會引起社會的關注,所以要得到社會力量的支持是應該的嘛!這樣是不是比較有機會讓他們平反?我們今天要討論的就是性騷擾防治法非常需要社會力量的支持,才能夠發揮它的功能,對不對?部長同意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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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勞動部許部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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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部長銘春:溫委員好。是,我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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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委員玉霞:從這個角度來講,民間有一個修法版本,它的條文說要建議雇主處理申訴案件的時候,應該要跟工會或是受僱者的代表共同組成一個申訴處理委員會,並且聘請外部專家來協助,這就是一個可以發揮社會支持力的模式。可是我們今天看到修正的版本,政院的版本並沒有設計這個部分,請問部長支不支持社會支持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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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部長銘春:以目前的法,我們的準則、子法裡面就有說,如果組申訴處理委員會,勞工代表是可以進來的,現在準則裡面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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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委員玉霞:沒有,我現在是說利用社會的支持力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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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部長銘春: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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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委員玉霞:因為現在都是事情發生才亡羊補牢、補救,如果能夠有一個更好的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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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部長銘春:我認同可以納入勞工代表,我認同這個概念,但是現在子法就有。其次,現在修法是不是像委員講的,要有一個申訴處理委員會,讓工會或受僱者代表來共組?因為企業規模大小有別,10人以下的企業占79%,很多只有幾個員工,甚至沒有工會,其實大多是非常微小的企業。未來我們要保障的就是,在整個處理調查有專業,讓被害者可以信任的人參與。針對10人以下企業,我們未來在相關的子法會再討論,因為這個會牽涉到勞雇雙方跟未來是地方勞政機關要執行,我們要讓他們可以有效執行。這個部分要如何細緻化,我們會再討論。第二十九條到第三十條有關申訴的部分,要怎麼申訴,這次有加進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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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委員玉霞:你們今天有談到,如果沒有公權力的介入的話,很多都要被害者向上級或是哪一個行政機關申訴,可是被害人怎麼知道上級機關或行政機關是哪一個?我在這個單位被欺負了,可是又說要跟另一個單位申訴。我現在談到的是,有一些單位因為他是不可或缺的,雇主可以把這個主管調到別的單位,然後兩個人還是同樣在一個職場裡面。如果有第一次就有第二次,大家會被嚇到,申訴後還是把他調到另外一個單位,結果我們還是在同一個職場,我到最後還是被職場霸凌。說一件最實在的,就像民進黨黨部一樣,就是把他調到別的單位,還是一樣在裡面工作,結果受害者都不敢講話,要不然就要求離職,你看事件越來越大,到最後發生好幾件才會爆出來,所以我們現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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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部長銘春:我們現在也要解決這個問題,因為不管在政黨或企業裡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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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委員玉霞:我只是比喻,很多都有這種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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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部長銘春:統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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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委員玉霞:要怎麼亡羊補牢?每次都亡羊補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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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部長銘春:因為要隔離、把他們分開,其實這是原來就應該有的要求,譬如隔離之後還是沒辦法解決他心理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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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委員玉霞:權勢性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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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部長銘春:權勢性騷就可以把他停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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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委員玉霞:在風頭上就把他調去別的地方或暫時停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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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部長銘春:停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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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委員玉霞:風頭過了又回來,這個受害者就更害怕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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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部長銘春:事件如果發生主要是調查期間,我們不要讓被害人心裡有壓力,當然調查結果如果真的有性騷,公司或機關內部要懲處,相關的民刑事責任都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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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委員玉霞:是不是能讓人有更方便申訴的機會?因為你說上級機關或是什麼相關機關,為什麼不在衛福部或是在勞動部設立一個性騷擾的網站?比較簡單一點,如果真的發生什麼事情,就點進去性騷擾的網站,我就寫上我的名字、單位,然後公權力就直接來介入調查,這對於受害者是不是更簡單,讓他們可以直接申訴?不然等事情發生才要補救都來不及了,而且很多人不敢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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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部長銘春:委員,其實這是受理申訴,當被害者不知道要跟什麼人申訴的時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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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委員玉霞:所以是不是設立一個網站,讓人比較好處理,不會那麼驚惶。如果一個經理性騷擾下屬,這個公司說這個經理很重要,不能馬上把他辭退,只能把他調到另外一個單位,結果他還在這家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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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部長銘春:委員,像一般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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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委員玉霞:因為有79%是10人以下的公司,所以我說設立一個性騷擾網站,處理這79%公司的問題,這很簡單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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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部長銘春:報告委員,如果民間公司對申訴案件不處理,最簡單的就是找勞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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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委員玉霞:沒有,這樣處理就來不及了,你當然要預防嘛,只要有這個機制在的話,可以預防,很多人如果碰到這種事情,他不用到公司或上級主管機關,就直接到那個網站去申訴,這樣是不是比較快?我覺得不能每次都是事後補救,補救都來不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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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部長銘春:委員,我知道你的意思,可能我們在逐條審查條文的時候再就細節跟你做說明。其實,簡單講現在民眾都不必擔心要跟誰申訴,縱使申訴錯了,我現在是說,如果向勞動部申訴,結果那是衛福部的事情,我們也不能給他踢回去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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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委員玉霞:那我要請問你,是不是上班屬於勞動部,下班屬於衛福部,兩個單位分別負責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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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部長銘春:不會,現在沒有,職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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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委員玉霞:是不是職場上屬於勞動部,下班時間屬於衛福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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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部長銘春:不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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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委員玉霞:那豈不是踢來踢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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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部長銘春:沒有,這次有解決問題啦,委員,現在的條文裡面有,就是上班騷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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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委員玉霞:我看條文,兩個版本寫的都不太一樣,拜託你們把版本統一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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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部長銘春:委員,性騷法和性工法當然不同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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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委員玉霞:沒有,沒有,不是完全,不然你們要不要核對一下看看,真的不太一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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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部長銘春:接得起來啦!委員,細部討論的時候,因為這是三個法一起討論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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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委員玉霞:拜託!拜託!從一年改成兩年,根據現行法規,一年內可以提起申訴,現在修正為一般案件兩年內可以提起申訴,超過五年不能提,兩年以後一直到五年之內是什麼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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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部長銘春:一個是知悉,一個是行為終了,所有的法律都是這樣規定的,一定有短期時效和長期時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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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委員玉霞:另外,權勢騷擾案件是三年到七年,第二就是未成年三年可以提出,萬一有一個國小高年級女生被性騷擾的話,你說三年,他到13歲可能還不敢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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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部長銘春:委員,是成年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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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委員玉霞:未成年三年可以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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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部長銘春:現在18歲成年,成年之後三年內他都可以提,所以那個三年是從他成年開始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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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委員玉霞:好,那性騷三年到七年,為什麼是三年到七年?我的意思是兩年內到五年,為什麼不直接寫五年?兩年內這個「內」又是怎麼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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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溫委員,我們進入逐條討論的時候再細部討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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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部長銘春:委員,我請主管去跟你說明,法時效一般都有短期時效和長期時效,所有法律規定都是這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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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委員玉霞:我是說直接寫五年,不要兩年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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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兩個法都這樣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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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委員玉霞:既然要改就改到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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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我先作預告,因為大家都很忙,我先說明一下議程安排,上午的質詢到林為洲委員發言結束,大概是12點半,休息30分鐘用餐,然後再繼續詢答,先作這樣的預告。 |
現在請黃委員秀芳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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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臨時會委員會-10-7-2-26-1 |
speakers | ["吳玉琴","范雲","高嘉瑜","陳秀寳","林靜儀","何欣純","賴香伶","林為洲","劉世芳","楊瓊瓔","陳靜敏","王婉諭","賴惠員","張育美","莊競程","蘇巧慧","徐志榮","陳瑩","邱泰源","溫玉霞","黃秀芳","蔡培慧","陳椒華","洪申翰","吳思瑤","賴品妤","李貴敏","陳培瑜","湯蕙禎","鄭正鈐","吳欣盈","楊曜","張其祿","林楚茵","邱臣遠","劉建國","王美惠"] |
page_start | 1 |
meetingDate | ["2023-07-20"] |
gazette_id | 1126203 |
agenda_lcidc_ids | ["1126203_00002"]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2次臨時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一、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台灣民眾黨黨團擬 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洪申翰等16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 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羅致政等16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六條之一 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范雲等18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 員劉建國等21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委員許淑華、萬美玲、 游毓蘭等17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委員 吳思瑤等17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委員陳秀寳等23人擬具「性別 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委員蔣萬安、游毓蘭等16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 條文修正草案」案、 ( 十一) 委員林宜瑾等21 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二)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委員陳培瑜等18 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四)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 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十五) 委員林靜儀等24 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 案」案、(十六)委員游毓蘭等18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七)委員羅 美玲等19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二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 八)委員陳以信等17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九)委員吳思瑤等 21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委員吳玉琴等20人擬具「性別工作平 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一)委員王美惠等19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 案」案、(二十二)委員蔡培慧等24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三)委 員范雲等25 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二十四 ) 委員鍾佳濱等19 人擬具 「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五)委員陳培瑜等24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 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二十六) 委員高嘉瑜等16 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案、(二十七)委員陳靜敏等20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八)委員劉 世芳等17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九)委員蘇治芬等16人擬具「性 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條、 第十三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一)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 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二) 委員劉建國等22 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三)國民黨黨團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四)台灣民眾黨黨團擬 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五)委員張宏陸等21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六)委員郭國文等16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第十三之 一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七)委員吳琪銘等16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 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性騷擾防治法修正草案」案、(二)委員溫玉霞 等18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性騷擾 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許淑華、洪孟楷、廖婉汝等16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 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五) 委員林楚茵等16 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 案」案、(六)委員羅致政等20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十條、第十三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 案」案、(七)委員林為洲等18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八)時代力量黨團 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委員傅崐萁等21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 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委員李貴敏等25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十三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 正草案」案、(十一)委員莊瑞雄等23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委 員莊競程等20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性 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四)委員何欣純等22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 草案」案、(十五)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六)委員 游毓蘭等19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七)委員林宜瑾等 21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八)委員吳思瑤等22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九)委員陳秀寳等26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委員許智傑等25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一)委員賴品妤等16 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二)委員吳玉琴等20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二十三) 委員王美惠等19 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案、(二十四)委員蔡培慧等21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五)委員范雲 等25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六)委員鍾佳濱等19人擬具「性騷擾防 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二十七) 委員陳培瑜等24 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 案」案、(二十八)委員陳靜敏等19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九)委員 劉世芳等17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委員蘇治芬等16人擬具「性騷 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一)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 草案」案、(三十二)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三)委員劉 建國等20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四)委員呂玉玲等16人擬具「性騷 擾防治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三十五 ) 委員呂玉玲等17 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 條、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三十六) 國民黨黨團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 案」案、(三十七)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八)委員林 靜儀等16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九)委員郭國文等19人擬具「性騷 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十)委員吳琪銘等18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 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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