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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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委員培慧:(11時53分)部長好!基本上,性騷擾發生在各個年齡層,我們看澳洲的一個報告,它針對的比較是教會的,非常多的孩子們受傷的時候是在十幾歲的時候,在這個過程當中,他也遇到了壓力,這個壓力就是當他剛開始受傷,比如我處理的南投縣竹山學校的個案,他不敢講,他不知道怎麼講,然後我前幾天遇到一個受害者的媽媽,他說他的孩子第一次把一些細節具體描述是跟他的同學講的,然後他們才知道嚴重性比他們第一次聽到的更嚴重,性騷擾的防治,我知道現在你們針對未成年有說可以等他成年之後三年,可是三年夠不夠?或者是等他意識到他能講的時候,比如以我曾經處理的個案,當然我也都徵得他的同意,我也持續的問他,當時在記者會之前,我還問他你願意講嗎?這樣會不會受傷?他說他要保護他妹妹,他願意出來講,但是當他願意講出來,事情發生已經21年過去了,所以我的意思就是我們應該要給孩子們遇到傷害的時候有足夠的支持,這個足夠的支持也牽涉到法律的規範,我們如果來看行政院版和蔡培慧的版本,你就會發現,你會針對未成年要成年之後三年提出,我覺得成年的部分我不特別的主張,但是我認為針對未成年的,我們是不是應該把它延長? |
第二個我要問的,我先請教部長,我們對家暴的受害者有哪一些協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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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衛福部薛部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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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部長瑞元:委員好!對於家暴受害者,當然目前有一些制度上,比方保護令等等這些,能夠即時去做處理,後面的話,當然對於被害人,除了保護他之外,可以給予一些暫時的庇護,然後精神上面、心理的支持這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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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委員培慧:是,因為時間的關係,所以我來加速,你們有113的專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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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部長瑞元: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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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委員培慧:除了社工來陪同他、瞭解他之外,還有安置、法律諮詢、醫療、經濟、心理諮商、就業輔導,是一個全面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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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部長瑞元: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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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委員培慧:但是我們對性騷擾比較情節重大的目前沒有,我並不是說一定要比照家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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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部長瑞元:應該是有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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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委員培慧:沒有、沒有、沒有,我可以跟你們講,因為我知道,如果你去婦幼專區報案的時候,我們會覺得在跟警察報案的時候已經有婦幼這個機制了,但是在報案這裡頭有沒有相對應的社工、有沒有相對應的心理諮商師陪同?並沒有喔!這個是要支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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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部長瑞元:好,這個部分我們可以來做加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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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委員培慧:對,一定要加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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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部長瑞元:這要和警察機關來合作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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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委員培慧:是,好,我先跟你講到這裡就好,因為我還要針對性別工作平等法,謝謝薛部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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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部長瑞元: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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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委員培慧:麻煩請許部長。許部長,基本上,這件事情,我覺得我們是全面的覺得要來面對這些難題,但是在面對這個難題的過程裡頭有一些差異,比如如果今天是雇主或者是在職場內,或者是主管,就是比較有權勢的人,針對這個員工,那都很明確,可是我們知道現在的工作型態很多元,比如有調派的,是不同機關調派到同一個專案去協助的,A機關的類主管級,也不是大主管,就侵犯了B機關的受僱者,這怎麼辦呢?我必須要講,在我的第十二條我特別強調受僱者在執行任務的時候,如果對其他人也進行性騷擾的話,我們應該要給予規範,這一點,你的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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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勞動部許部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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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部長銘春:蔡委員好!對,就像剛剛委員講的,如果是二個不同機關的人,但是共同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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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委員培慧:在一個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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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部長銘春:對,專案裡面,這二個機關的主管都有義務要去做性騷擾防治及後續這些性騷擾事件的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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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委員培慧:對,今天我要強調的就是我特別在這裡講到受僱者在執行任務的時候對任何人有性騷擾都應該要給予規範,我的意思是我們要對受害者給予支持,然後對加害者一定要有足夠的規範和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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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部長銘春: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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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委員培慧:我剛剛提的這個案例是具體的案例,結果後來的處理方法就是這個A機關的人就調回A機關,有處理不是沒處理,但是那樣子處理的強度相較於他當時的性騷擾或者是這個工作的歧視,坦白講,比例是不對稱的,所以我必須要特別強調,性別工作平等法,我們當然是希望任何一個在職場的人都是相互平等,我認為這件事情就是受僱者對其他任何人有性騷擾的時候,希望你在待會修法的時候要納入,然後給予足夠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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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部長銘春:好,逐條討論的時候,我們再看個案的狀況來斟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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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委員培慧:好,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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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部長銘春: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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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陳委員椒華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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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臨時會委員會-10-7-2-26-1 |
speakers | ["吳玉琴","范雲","高嘉瑜","陳秀寳","林靜儀","何欣純","賴香伶","林為洲","劉世芳","楊瓊瓔","陳靜敏","王婉諭","賴惠員","張育美","莊競程","蘇巧慧","徐志榮","陳瑩","邱泰源","溫玉霞","黃秀芳","蔡培慧","陳椒華","洪申翰","吳思瑤","賴品妤","李貴敏","陳培瑜","湯蕙禎","鄭正鈐","吳欣盈","楊曜","張其祿","林楚茵","邱臣遠","劉建國","王美惠"] |
page_start | 1 |
meetingDate | ["2023-07-20"] |
gazette_id | 1126203 |
agenda_lcidc_ids | ["1126203_00002"]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2次臨時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一、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台灣民眾黨黨團擬 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洪申翰等16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 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羅致政等16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六條之一 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范雲等18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 員劉建國等21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委員許淑華、萬美玲、 游毓蘭等17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委員 吳思瑤等17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委員陳秀寳等23人擬具「性別 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委員蔣萬安、游毓蘭等16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 條文修正草案」案、 ( 十一) 委員林宜瑾等21 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二)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委員陳培瑜等18 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四)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 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十五) 委員林靜儀等24 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 案」案、(十六)委員游毓蘭等18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七)委員羅 美玲等19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二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 八)委員陳以信等17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九)委員吳思瑤等 21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委員吳玉琴等20人擬具「性別工作平 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一)委員王美惠等19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 案」案、(二十二)委員蔡培慧等24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三)委 員范雲等25 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二十四 ) 委員鍾佳濱等19 人擬具 「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五)委員陳培瑜等24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 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二十六) 委員高嘉瑜等16 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案、(二十七)委員陳靜敏等20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八)委員劉 世芳等17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九)委員蘇治芬等16人擬具「性 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條、 第十三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一)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 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二) 委員劉建國等22 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三)國民黨黨團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四)台灣民眾黨黨團擬 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五)委員張宏陸等21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六)委員郭國文等16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第十三之 一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七)委員吳琪銘等16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 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性騷擾防治法修正草案」案、(二)委員溫玉霞 等18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性騷擾 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許淑華、洪孟楷、廖婉汝等16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 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五) 委員林楚茵等16 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 案」案、(六)委員羅致政等20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十條、第十三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 案」案、(七)委員林為洲等18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八)時代力量黨團 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委員傅崐萁等21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 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委員李貴敏等25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十三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 正草案」案、(十一)委員莊瑞雄等23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委 員莊競程等20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性 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四)委員何欣純等22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 草案」案、(十五)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六)委員 游毓蘭等19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七)委員林宜瑾等 21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八)委員吳思瑤等22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九)委員陳秀寳等26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委員許智傑等25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一)委員賴品妤等16 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二)委員吳玉琴等20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二十三) 委員王美惠等19 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案、(二十四)委員蔡培慧等21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五)委員范雲 等25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六)委員鍾佳濱等19人擬具「性騷擾防 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二十七) 委員陳培瑜等24 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 案」案、(二十八)委員陳靜敏等19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九)委員 劉世芳等17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委員蘇治芬等16人擬具「性騷 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一)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 草案」案、(三十二)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三)委員劉 建國等20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四)委員呂玉玲等16人擬具「性騷 擾防治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三十五 ) 委員呂玉玲等17 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 條、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三十六) 國民黨黨團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 案」案、(三十七)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八)委員林 靜儀等16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九)委員郭國文等19人擬具「性騷 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十)委員吳琪銘等18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 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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