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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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為洲:(12時41分)許部長,我們這一次要來修法關於性平三法,過去很多年,勞動部都沒有提出修法的版本或主動提出修法,所以這一次碰到這樣的狀況、#MeToo風潮,讓大家覺得這個一定要修了,我個人當然也支持愈快,然後充分討論,讓法律能夠完備。我認為這次修法不要再重蹈以前原有的法律規定形同具文的這種狀態,一定要大幅度改善這個法制面,才有辦法真正遏止這些性騷行為,若小小的改,我認為結果不會好。我們看一下這個統計數據,我先請教你,因為時間的關係,7月18日我在院會要求勞動部跟衛福部都要提出影響評估,你要修法總是要先做影響評估,結果你們7月18日講半天提不出來,後來補給我了,修法之後想要達到什麼樣的政策目標、為什麼要修法,這些都要做政策影響評估,我知道你們這個都是後來補的,事實上你們沒有事先做這些影響評估,對吧?是我7月18日提,你們才趕快去寫的,是不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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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勞動部許部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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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部長銘春:委員好。報告委員,不是、不是,這個法案的評估其實在討論過程就是一直在做,每個條文都經過很多的討論跟修正,每一次的討論、每一次的版本其實都有做過一些影響評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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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為洲:好啦、好啦!我知道,你事後趕快補來、亡羊補牢。看一下這個數據,以勞動部來講,過去從2017年一直到2021年雇主違反性騷擾防治申訴案件的數目是這樣的,其中最右邊的數字是職場受性騷不申訴的比例一直升高,也就是大家選擇不申訴,表示之前性騷的相關法制完全沒辦法遏止這樣的行為,大家都選擇不申訴,你看到2021年的不申訴比例達到81.9%,歷年最高,愈來愈多人不申訴,所以表示你們根本在宣導、各方面現有的法制都不足,然後你們也做得不好,這個數字是你們給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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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部長銘春:對、對、對,不過我要跟委員講原來的法條、現在的法條,它其實就是規範雇主的防治責任,所以所有的統計都是雇主的防治責任,它並沒有要求雇主做申訴案件的通報或等等,沒有這些規定,但是未來在修法以後,這個都已經加進去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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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為洲:我看了你們的版本,我還是不樂觀,當然我們逐條的時候再來討論,現在提出來的修法版本有沒有辦法讓這些申訴比例提高?可以提高多少?不申訴的比例百分之八十幾,都不敢申訴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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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部長銘春:所以這一次修法希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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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為洲:你認為會提高申訴比例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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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部長銘春:我們希望藉由這樣一個以保護被害人為中心的法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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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為洲:能提高多少?這個在影響評估裡面都沒有寫到,所以我們有一點不樂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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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部長銘春:我們當然要努力,我想大家的目標是一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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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為洲:好,到底要怎麼規範將來的這些性騷行為?我簡單講一個比喻,就是要讓他的手燙到,你知道嗎?才有效啦!隨便去碰觸別人的身體、不顧慮到別人的感受,你要讓他燙到才有效啦!在法制面不會燙到,都在內部調查到最後吃案,這種行為就會繼續,他沒有燙到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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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部長銘春:這一次有增加外部調查的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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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為洲:外部調查我們逐條再來討論。再看下一張,其實你們這次是倉促修法,當然我們支持趕快啟動修法的腳步,但是我對勞動部實在很沒信心,因為過去怎麼樣呢?勞保年改以及最低工資法草案是民進黨七年多前提出的政策、政見,執政七年多了,你是在任最久的部長,你的最低工資法呢?你的勞保年金改革相關配套的法律呢?現在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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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部長銘春:最低工資法草案已經在108年就送進去行政院了,第二個勞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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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為洲:好,現在你是怪罪行政院都沒有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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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部長銘春:我沒有怪罪行政院,當然這個還要經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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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為洲:你要去督促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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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部長銘春:我們也有去瞭解到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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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為洲:都一直躺在行政院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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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部長銘春:沒有,行政院也有一些指示,因為這個牽涉到相關的參考準據,大家有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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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為洲:我對你很沒有信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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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部長銘春:第二,我想我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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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為洲:因為前兩個法,你永遠都在講同樣的一句話,講了快七年,尋求社會共識、持續蒐集意見,保障勞工的最低工資法以及年金改革,勞保年金改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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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部長銘春:勞保年改我們也撥補了部分,過去沒有撥補的,我們也都做到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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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為洲:講了七年多,整天就在撥補、撥補,沒有澈底解決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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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部長銘春:撥補也是很重要的一件事情,任何法案都有撥補的這一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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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為洲:現在這個性別平等工作法提出來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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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部長銘春:性別平等工作法我們也完成修法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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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為洲:我們要好好地檢視、好好地修。因為時間的關係,我看一下你們的修法版本,第一眼就看到什麼呢?你把名稱先改了,性別工作平等法改為性別平等工作法,現在是什麼情形?修改名稱就會讓這個法更具有法制的效果嗎?改名是什麼意思?這個名字比較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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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部長銘春:因為我們認為這個法律應該強調性別在職場上的平等,所以就把名字做一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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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為洲:我是看不出來有什麼差別,把原來的性別工作平等法改為性別平等工作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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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部長銘春:強調職場上的性別平等,所以把那個平等放在這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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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為洲:重點不在這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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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部長銘春:內容當然也要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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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為洲:重點在於有沒有外部機制,這個我們逐條再來討論,我先提供意見,本席也有提出修正動議第十七條,將來碰到性騷要如何調查,最少一定要雙軌的內部調查跟外部介入,否則就像現在的法制一樣沒效,百分之八十幾的人都不敢申訴,都是長官耶!上面的委員也都是長官,搞不好會丟工作,還會被「點油做記號」,沒效!所以我的修正動議特別提出與跟騷法兩個法來做對照,由外部機制來處理,這樣才有效啦!性騷只要外部調查屬實,就會變成你的污點!人生的污點!手就會燙到啦!如果永遠在內部,給長官去成立委員會,你還去跟長官申訴,那會有效嗎?我們逐條的時候再來討論,我希望到時候你們可以支持我的修正動議,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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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現在先休息30分鐘,下午13時20分繼續開會。我跟大家報告一下,因為今天有48位委員登記發言,我們今天會進行到登記發言結束,也會進行到條文的宣讀,條文宣讀聽說要3個小時,我們今天一定要把它完成。明天早上9時我們先審性工法,接下來再審性騷法,我們就照這個程序,跟大家預告,免得大家都一直在想說這兩天的程序會怎麼進行,我先做這樣的預告。我們先休息讓大家用餐30分鐘,謝謝。 |
休息(12時51分) |
繼續開會(13時2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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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
請李委員貴敏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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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臨時會委員會-10-7-2-26-1 |
speakers | ["吳玉琴","范雲","高嘉瑜","陳秀寳","林靜儀","何欣純","賴香伶","林為洲","劉世芳","楊瓊瓔","陳靜敏","王婉諭","賴惠員","張育美","莊競程","蘇巧慧","徐志榮","陳瑩","邱泰源","溫玉霞","黃秀芳","蔡培慧","陳椒華","洪申翰","吳思瑤","賴品妤","李貴敏","陳培瑜","湯蕙禎","鄭正鈐","吳欣盈","楊曜","張其祿","林楚茵","邱臣遠","劉建國","王美惠"] |
page_start | 1 |
meetingDate | ["2023-07-20"] |
gazette_id | 1126203 |
agenda_lcidc_ids | ["1126203_00002"]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2次臨時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一、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台灣民眾黨黨團擬 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洪申翰等16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 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羅致政等16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六條之一 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范雲等18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 員劉建國等21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委員許淑華、萬美玲、 游毓蘭等17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委員 吳思瑤等17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委員陳秀寳等23人擬具「性別 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委員蔣萬安、游毓蘭等16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 條文修正草案」案、 ( 十一) 委員林宜瑾等21 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二)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委員陳培瑜等18 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四)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 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十五) 委員林靜儀等24 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 案」案、(十六)委員游毓蘭等18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七)委員羅 美玲等19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二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 八)委員陳以信等17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九)委員吳思瑤等 21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委員吳玉琴等20人擬具「性別工作平 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一)委員王美惠等19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 案」案、(二十二)委員蔡培慧等24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三)委 員范雲等25 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二十四 ) 委員鍾佳濱等19 人擬具 「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五)委員陳培瑜等24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 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二十六) 委員高嘉瑜等16 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案、(二十七)委員陳靜敏等20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八)委員劉 世芳等17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九)委員蘇治芬等16人擬具「性 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條、 第十三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一)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 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二) 委員劉建國等22 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三)國民黨黨團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四)台灣民眾黨黨團擬 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五)委員張宏陸等21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六)委員郭國文等16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第十三之 一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七)委員吳琪銘等16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 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性騷擾防治法修正草案」案、(二)委員溫玉霞 等18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性騷擾 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許淑華、洪孟楷、廖婉汝等16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 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五) 委員林楚茵等16 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 案」案、(六)委員羅致政等20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十條、第十三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 案」案、(七)委員林為洲等18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八)時代力量黨團 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委員傅崐萁等21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 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委員李貴敏等25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十三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 正草案」案、(十一)委員莊瑞雄等23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委 員莊競程等20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性 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四)委員何欣純等22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 草案」案、(十五)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六)委員 游毓蘭等19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七)委員林宜瑾等 21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八)委員吳思瑤等22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九)委員陳秀寳等26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委員許智傑等25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一)委員賴品妤等16 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二)委員吳玉琴等20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二十三) 委員王美惠等19 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案、(二十四)委員蔡培慧等21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五)委員范雲 等25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六)委員鍾佳濱等19人擬具「性騷擾防 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二十七) 委員陳培瑜等24 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 案」案、(二十八)委員陳靜敏等19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九)委員 劉世芳等17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委員蘇治芬等16人擬具「性騷 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一)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 草案」案、(三十二)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三)委員劉 建國等20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四)委員呂玉玲等16人擬具「性騷 擾防治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三十五 ) 委員呂玉玲等17 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 條、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三十六) 國民黨黨團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 案」案、(三十七)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八)委員林 靜儀等16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九)委員郭國文等19人擬具「性騷 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十)委員吳琪銘等18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 案」案 |
agenda_id | 1126203_00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