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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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培瑜:(13時54分)部長好。時間有限,我們就直接切入正題。我之前在質詢的時候也請教過部長關於第三十六條的部分,目前現行的性工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雇主不得因為受僱者提出相關的申訴,或者協助他人申訴的時候,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的不利處分,但這一次在修法的時候,勞動部並沒有針對這部分再進一步調修。我們自己有提出自己的版本,我們看了其他委員包含羅致政委員提出這個建議,我們認為在這部分如果要參考勞基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我們跟勞動部討論過,我們希望這部分目前所規範的不利處分樣態可以更加完整,假設是參照勞基法第七十四條第三項,明定雇主對受僱者的不利處分的效果,這部分我們希望不要只有在勞動基準法的規範基礎上,也可以進一步在性工法第三十六條修正,讓雇主更明確的清楚意識到一旦受僱者依照性工法提出申訴的時候,雇主不能對他有報復式的不當利益對待。這個部分我們之前已經請教過部長,不知道您回去研究之後,你們的看法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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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勞動部許部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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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部長銘春:委員,就我們現在的瞭解,就是院版跟委員的版本其實是差不多的,我們認為內涵上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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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培瑜:好,如果您說的是內涵上差不多,那我們再往下看,如果我們現在在勞動部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詢系統當中查到系統上違反性工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有12件,其中有6件也就是有二分之一的比例涉及性騷擾時提出申訴,但是遭到不利處分,可是我們看到你們今天的報告,目前在這個部分沒有看到您說的修正,所以是否請部長再次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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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部長銘春:我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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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培瑜:是,這個版本部長您參考一下。因為我的時間有限,所以是不是之後再跟部長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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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部長銘春:好,進行逐條討論的時候再來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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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培瑜:對,因為我們覺得如果沒有加上這部分,對於受僱者的保障是不足的。
再往下看,我們還提出了第三十六條之一的新增條文,我們辦公室之所以提出這個版本,就是希望當受僱者依照第三十六條提出申訴之後,如果遭受不利處分,如果他覺得對他的權益有所損害,受僱者可以不用經過預告就終止勞動契約,我們辦公室提出這個版本是希望可以讓受僱者依照他的意願順利的離開現職,而不至於讓受僱者一直處在敵意環境壓力過大的情況下繼續工作。我們之前也開了會前會,也跟勞動部條平司溝通過,我們知道勞動部有自己的考量,但是我們還是要提醒勞動部,在這部分,許多的職場現況可能會不利於身心俱疲的受僱者在這樣具有高度敵意的環境下工作,這個部分我們也希望在逐條討論的時候,可以跟勞動部再進一步討論第三十六條之一的新增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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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部長銘春:報告委員,因為這條應該是揭弊者保護法裡面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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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培瑜: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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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部長銘春:我們現在三個法在修正的時候都沒有提到這個,主要是考慮以後到揭弊者保護法那邊去統一規範。
發言片段: 11
陳委員培瑜:其實我們之前也有聽到條平司這麼說,但是我們還是想要主張,也許我們在逐條討論的時候再來討論,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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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部長銘春: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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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培瑜:謝謝部長。
因為時間有限,最後一個我們要提到第三十八條之二,我之前也跟部長請教過,關於目前的寫法,我們看了真的覺得很恐怖,不知道部長清不清楚?
發言片段: 14
許部長銘春:早上有很多委員問我這一題,其實我們當初的想法是,如果是情節非常輕微,加害人已經很真心的道歉,而且被害人也願意接受,我們認為也給他們一個修復式正義的機會,主要他們還在職場,希望讓勞雇關係能夠因此改善然後永續,當然如果大家覺得這樣好像會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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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培瑜:那我就跟部長說明好了,我相信部長也有你們的考量,確實我們昨天在跟勞動部討論的時候有提到情節輕微的部分,可是會不會讓受害者要和著血再吞第二次?因為一旦騷擾你的人是你的雇主或主管,難道沒有那個被迫的心情跟態樣,必須要吞下去嗎?如果我們知道職場的現實,還有到底是誰來認定情節輕微?我們知道在臺灣現在的職場當中,有可能很多人會覺得這聽起來好像沒什麼,可是關鍵是那個受害者,他聽起來的感覺到底是什麼。所以這個部分我們其實已經花了時間跟勞動部條平司開過會了,我們還是希望再度提出,請勞動部更加謹慎的考慮跟討論,不要讓性騷擾的被害人再次受到傷害,感覺上是要和著血吞下去,而且實務上在行政罰法第八條已經有給機關裁量空間,所以我們認為這條的但書真的沒有必要存在在目前這個版本中。那我們逐條討論的時候再討論,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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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廖委員婉汝、林委員靜儀、郭委員國文、王委員美惠及廖委員國棟均不在場。
現在請湯委員蕙禎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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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臨時會委員會-10-7-2-26-1
speakers ["吳玉琴","范雲","高嘉瑜","陳秀寳","林靜儀","何欣純","賴香伶","林為洲","劉世芳","楊瓊瓔","陳靜敏","王婉諭","賴惠員","張育美","莊競程","蘇巧慧","徐志榮","陳瑩","邱泰源","溫玉霞","黃秀芳","蔡培慧","陳椒華","洪申翰","吳思瑤","賴品妤","李貴敏","陳培瑜","湯蕙禎","鄭正鈐","吳欣盈","楊曜","張其祿","林楚茵","邱臣遠","劉建國","王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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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3-07-20"]
gazette_id 1126203
agenda_lcidc_ids ["1126203_00002"]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2次臨時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台灣民眾黨黨團擬 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洪申翰等16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 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羅致政等16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六條之一 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范雲等18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 員劉建國等21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委員許淑華、萬美玲、 游毓蘭等17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委員 吳思瑤等17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委員陳秀寳等23人擬具「性別 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委員蔣萬安、游毓蘭等16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 條文修正草案」案、 ( 十一) 委員林宜瑾等21 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二)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委員陳培瑜等18 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四)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 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十五) 委員林靜儀等24 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 案」案、(十六)委員游毓蘭等18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七)委員羅 美玲等19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二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 八)委員陳以信等17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九)委員吳思瑤等 21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委員吳玉琴等20人擬具「性別工作平 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一)委員王美惠等19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 案」案、(二十二)委員蔡培慧等24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三)委 員范雲等25 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二十四 ) 委員鍾佳濱等19 人擬具 「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五)委員陳培瑜等24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 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二十六) 委員高嘉瑜等16 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案、(二十七)委員陳靜敏等20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八)委員劉 世芳等17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九)委員蘇治芬等16人擬具「性 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條、 第十三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一)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 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二) 委員劉建國等22 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三)國民黨黨團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四)台灣民眾黨黨團擬 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五)委員張宏陸等21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六)委員郭國文等16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第十三之 一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七)委員吳琪銘等16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 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性騷擾防治法修正草案」案、(二)委員溫玉霞 等18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性騷擾 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許淑華、洪孟楷、廖婉汝等16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 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五) 委員林楚茵等16 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 案」案、(六)委員羅致政等20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十條、第十三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 案」案、(七)委員林為洲等18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八)時代力量黨團 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委員傅崐萁等21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 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委員李貴敏等25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十三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 正草案」案、(十一)委員莊瑞雄等23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委 員莊競程等20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性 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四)委員何欣純等22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 草案」案、(十五)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六)委員 游毓蘭等19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七)委員林宜瑾等 21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八)委員吳思瑤等22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九)委員陳秀寳等26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委員許智傑等25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一)委員賴品妤等16 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二)委員吳玉琴等20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二十三) 委員王美惠等19 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案、(二十四)委員蔡培慧等21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五)委員范雲 等25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六)委員鍾佳濱等19人擬具「性騷擾防 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二十七) 委員陳培瑜等24 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 案」案、(二十八)委員陳靜敏等19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九)委員 劉世芳等17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委員蘇治芬等16人擬具「性騷 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一)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 草案」案、(三十二)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三)委員劉 建國等20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四)委員呂玉玲等16人擬具「性騷 擾防治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三十五 ) 委員呂玉玲等17 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 條、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三十六) 國民黨黨團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 案」案、(三十七)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八)委員林 靜儀等16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九)委員郭國文等19人擬具「性騷 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十)委員吳琪銘等18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 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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