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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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14時3分)謝謝主席。首先我要請教外交部吳部長,就是我們駐美代表還有我們外交部的努力,讓臺美貿易協定能夠在美國這邊,還有臺灣我們積極地準備,然後送立法院來審議。我想這個努力的過程一定是非常艱辛,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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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廖委員婉汝代):請外交部吳部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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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部長釗燮:委員好。謝謝委員,其實我們外交部不敢掠美,最重要的這個協商的單位就是我們的OT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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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是。這個貿易協定我聽到這裡,我想多數的委員其實我沒有聽到反對,只是說在這個協定內容裡面,我們能夠加強的部分或者是我們有所不足的部分,未來透過簽訂之後,我們在不足的部分能夠把它補足,對不對?部長,你同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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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部長釗燮:我想有關於後續的這個協商的部分,我們會繼續努力,要確保對我們國家的利益是一個正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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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包括我們透過這個協定可以強化臺美經貿關係,可以促進我們有更好的法制作業、改善法制流程、促進反貪腐、加強貿易透明化,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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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部長釗燮:對,像這些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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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好,所以部長也同意透過這個貿易協定的簽訂,我們可以來改善,我們如果有做不足的地方可以來改進,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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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部長釗燮:對,也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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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好,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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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部長釗燮:也要針對那個內容,我們必須要去強化對我們有利的這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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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好,我再請教副總談判代表,你是不是也同意我們這個協定的簽訂其實有非常多誠如這個報告的第2頁、第3頁這些內容,對不對?就是我們可以強化這些,包括未來我們的勞工可以受益,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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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楊副總談判代表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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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副總談判代表珍妮: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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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你同不同意如果我們有做的不足的地方,希望可以督促我們行政部門要加強來做,包括修法,包括我們可以透過一些行政命令來加強,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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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副總談判代表珍妮:報告委員,這分二個層次,第一個,如果是雙方在談判過程中用對等,它已經瞭解我們的行政命令都可以涵蓋,那就不用修法;第二個,未來在談判的時候,假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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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你是說如果我們有涵蓋,就不用修法,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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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副總談判代表珍妮:如果我們有相關的行政命令或是相關的法都足以保護,美方認為足夠,它沒有要求我們要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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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所以在談判的過程,他們已經非常信任我們在相關行政命令可以保障在貿易協定簽訂後的執行,是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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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副總談判代表珍妮:委員,我剛剛講的是法律,至於行政命令,可能少數在關務這一塊,還有良好法制作業,必須要做一些行政規則的修訂,那就是我們行政部門都可以有裁量權去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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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好,我舉個例子,如果我們在綠能現在有一些索賄或者是向綠能的廠商要求要有回饋這樣的情況,在我們這個協定5.2裡面其實就有提到要預防及打擊任何影響國際貿易投資的賄賂、貪腐,如果有這個情形,我們一定要努力去改進,對不對?
發言片段: 21
楊副總談判代表珍妮:這個等一下可不可以請法務部說明?因為在談判過程中,就你剛剛講的5.2條,我們怎麼和美方說明我們相關的法律及規定都可以執行到,可不可以請法務部來這邊做說明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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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好,沒關係,因為我的時間其實很寶貴,我只是要請教,因為你是副總談判代表,就是國內如果我們在法律面上是可以來杜絕或者預防、打擊相關的貪腐或賄賂,但是我們執行不好,就是要加強來執行,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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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副總談判代表珍妮:對,這是在相關的執行部分,依照現行的法律及規則,這一部分美方並沒有要我們制定法律,只要能夠確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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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對,他們就是希望我們如果有相關的情形,一定要來執行完備,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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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副總談判代表珍妮:不過美方不會討論到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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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好,不會討論到個案,但是我們國內在簽訂之後,國內的行政部門必定也要加強去防止相關的情形。
我再用這個例子,譬如我們現在有非常嚴重的違章工廠還沒有改正的部分,已經有違反環境與國土的法規,也有造成不正當競爭的問題,在我們協定裡面的第三章就是要求要有中小企業進軍美國市場,但是我們必須要有良好法制作業的條文來確保雙方或本身透過協定來執行,達到追求良好公共政策的目標。我的意思是這些部分如果我們現有的法規足夠,但是執行還不是執行得很好,是不是包括經濟部、包括相關部門都要加油,讓這個執行來達到符合這個協定的目標?是不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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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副總談判代表珍妮:良好法制作業這個章節講的是假設你要制定一個法規,從法規的前置作業要徵詢民眾的意見,法規決定要怎麼制定的時候,要跟民眾做溝通、要跟他們解釋,法規在執行超過一定的金額,必須做一個風險的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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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你怎麼看我們現在的農地違章工廠和這個協定的簽訂,會不會未來有違反這個協定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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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副總談判代表珍妮:對不起,因為我第一次看到這個個案,但這個個案在我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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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這不是個案,臺灣有非常多萬家的農地違章工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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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副總談判代表珍妮:對,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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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這不是只有一個個案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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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副總談判代表珍妮:抱歉!我要講的是這個不是落在我們講的,良好法制作業是講制定法規過程中整個的透明化,讓民眾可以參與表示意見;執行後,政府單位還要再評估這樣的法規適不適合,它的良好法制作業是在講透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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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好,因為時間的關係,你剛剛的解釋,其實我並不是非常地接受,就是這個協定到底目前我們是不是在現行的執行面或者是管理面能夠好好去落實。
最後,包括我在質詢院長的時候有提到,就是我們在揭弊者保護法這個部分的修法,目前因為連法都沒有,是不是可以來加強?我們透過在這個協定裡面的5.4、5.5、5.3都強調要有舉報賄賂、貪腐犯罪之相關的法律制度,是不是同意我們要趕快來制定揭弊者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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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副總談判代表珍妮:報告委員,這又分二個層次,有關揭弊者保護法,我記得法務部在跟對方談的時候,其實對方認為我們現行的法律和相關規定足以保障揭弊者,至於我們國家要自願性地再做進一步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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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法務部,你們認為已經足夠了嗎?沒有揭弊者保護法,我們就可以來符合這個協定所要的這個目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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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法務部黃次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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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按照這個協議裡面的5.4部分,它其實是要鼓勵及保護,事實上,即使現行法上揭弊者保護法還沒完成立法之前,現行法上面的證人保護法以及相關的貪污治罪條例所授權訂定的辦法其實已經有鼓勵及保護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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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法務部這樣是不是跟美國說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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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沒有說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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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你覺得足夠了嗎?我們覺得不足夠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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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不是足夠,跟委員報告,我們這個協定是要求要有措施及程序,並不是要求臺灣要立這個保護相關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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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好,請法務部在下禮拜一之前給本席這個書面的說明,好嗎?就是我們法務部在和美方談判的時候,相關的不需要制定揭弊者保護法或者是吹哨者保護法,我們現行的法律已經足夠,請你給我書面好嗎?下禮拜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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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下禮拜一,好。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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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或今天下班之前給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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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謀信:下禮拜一,好不好?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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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好,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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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賴委員香伶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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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臨時會聯席會議-10-7-2-19,15,35,20,36,26-1
speakers ["呂玉玲","吳秉叡","賴瑞隆","邱議瑩","林德福","賴品妤","郭國文","鍾佳濱","賴士葆","楊瓊瓔","劉世芳","林昶佐","賴惠員","陳明文","陳超明","江啟臣","張育美","李貴敏","曾銘宗","羅致政","莊競程","張宏陸","林楚茵","高嘉瑜","林為洲","黃秀芳","溫玉霞","趙天麟","廖婉汝","陳椒華","賴香伶","林靜儀","邱泰源","湯蕙禎","劉建國","羅美玲","吳玉琴","黃世杰","蘇巧慧","鄭正鈐","余天","林淑芬","蘇治芬","呂玉玲","鄭運鵬","王婉諭","邱顯智","翁重鈞","廖國棟Sufin‧Siluko","陳亭妃","林思銘","陳琬惠","張其祿","沈發惠","馬文君","吳斯懷","邱臣遠","邱志偉","蔡適應","羅明才","謝衣鳯","蔡易餘","王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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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3-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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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enda_lcidc_ids ["1126202_00003"]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2次臨時會經濟、內政、外交及國防、財政、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六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紀錄
content 審查行政院函送業經簽署之「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台協會關於臺灣與美國間貿易 協定」中、英文本影本案
agenda_id 1126202_0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