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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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廖委員萬堅:(10時4分)部長好。我講的大概有幾個重點,第一個就是剛才談的,即增訂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目「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為:指校長或教職員工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學生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這一條其實就是我們講的所謂的禁師生戀條款,可是我從剛才部長的答詢來看,似乎是說並沒有這樣的條款,自由戀愛基本上是允許的,但是現在的爭議發生在於,其實如果用18歲這個年齡層,這裡面的專業倫理事項會怎麼訂定?如果剛才大家在詢答的時候都會有一些誤解,可見要訂定這樣的規範就會有相當的危險性。也就是說,如果我們一直在以道德的因素,譬如說在學校裡面,你是老師,你可以對我論文指導,你要打課堂分數,所以如果是一個年輕教授跟一個女研究生,也許年齡差距不大,兩人都未婚,因為在課堂上朝夕相處,或者是在接觸之後也有生活上個性的相處,我覺得兩個人會產生情愫,這個會被禁止嗎?不會吧!部長,我剛才說我們在談師生戀,譬如說,年輕的教授可能三十出頭歲,我的研究生可能到博士班,他可能是研究相同的領域,有指導的關係,有授課的關係,有指導論文,甚至有課程打分數的關係,可是他們在朝夕相處中,因為男未婚女未嫁,如果他們產生了情愫,這個該被禁止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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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教育部潘部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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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委員好。跟委員報告,如果我們描述過程,我們會比較難判斷,一般會發生的情況,我為什麼說我們會往下去考量、處理有關可能的樣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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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廖委員萬堅:這個老師有打分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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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我是說可能樣態的討論,我想那部分才會比較明確、具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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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廖委員萬堅:我要提醒部長,這一條是我們新增的,這一條就是被外界拿來放大說,這是不是禁止師生戀?高中以下、18歲那個很好定義,就是禁止,因為刑法、民法裡面其實都有一些問題,所以我們就直接禁止,可是你說專業倫理事項要怎麼訂定?如果你過度強制,像我剛才講的那些,甚至之前有委員提到有些助教,像我的助理也當過助教,他在研究生的時候也當過助教,他的女朋友就是大學生,他也教他排球、訓練,這樣的話,他也要被禁止嗎?大學端應該不會被禁止,如果禁止的話,現在他不會結婚、不會有孩子了。 |
也就是說,這種東西,坦白講,我們要規範的是兩個事情,自由戀愛是一個事情,權勢性騷、權勢性侵,這是兩回事。基本上,兩情相悅不會犯罪也沒有罪,所以專業倫理事項在訂定的時候一定要注意過度的強制會淪為無限的道德上綱,會變成一種道德綁架,這樣變成我可不可以談戀愛還要先去看一下我們的規範,才會知道我可不可以跟你談戀愛,坦白講,感情是自然就產生的東西,這怎麼去禁止?所以這個部分,我先從這一條開始講,我們在審第三條的時候一定會有很多意見,部長你剛才提的,我很瞭解這不是所謂的禁止師生戀條款,這是禁止權勢性騷、利用權勢性侵,或是利用權勢來性霸凌,這樣子就違反性平教育、性平法的相關規定,這個我絕對支持,但你們訂定這個專業倫理事項的時候要很小心,部長,你覺得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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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跟委員報告,其實在原來的防治準則裡面也有談到這一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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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廖委員萬堅: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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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本來就有這樣的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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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廖委員萬堅:為什麼要特別把它增訂?我再提醒一下好了,請看這個調查,109年度到111年度,大學校園裡面的性侵、性騷一共發生1,139件,整個性騷是5,974件,是3年度,可是大專職員工對生的性侵是0件,性騷是35件,性霸凌是0件。也就是說,這些職員很多是類似助教之類的,其實他們都很年輕,跟研究生、跟學生也都差不多,大概是同儕,他們會產生感情是很自然的,你過度強制的時候,將來萬一兩個人不歡而散,這個學生可不可以去提申訴?如果你過度強制、過度的做所謂的規範,會不會造成校園反而變成性騷擾案件的爭議?這個也要小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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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是,文字部分我們會審慎,包括可能樣態的討論以及一些事項,會再詳細地來徵詢各界的意見,我想包含委員所提醒的這一些,在後續有關準則對於這個事項的討論的時候,我們會一併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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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廖委員萬堅:坦白講,假如說我們自己就認為增訂這一條很難去做規範,我不認為有增訂的必要,這是第一個。為什麼呢?因為如果說是校園的教授,或者是助教,或者是教職員,他利用權勢對學生有性騷甚至性侵,那都直接就可以、大概不用這個就可以處理了啦!就是說你可以考慮一下、就是說我講這個東西。 |
好,再過來就是剛才部長也有回應,就是我們這次修這個性平教育法,有關性平教育,它的發生大概生對生是最多。我們講到權勢性騷、權勢性侵,大概發生在國中小會特別多,譬如說我們調查了109年度到111年度,師對生性騷部分大概有近六成是發生在國中小,師對生性侵案的部分甚至高達八成是發生在國中小。國中小這些所謂的「狼師」也都非個案,在跟人本教育基金會及很多家長團體開記者會的時候,我們都發現有些個案、有些縣市,像臺南市發生的「張男」、「尚男」這個老師性侵案的時候,其實臺南市政府是有擴大調查的,後來這個「張男」被判了4年10個月,尚姓老師後來被發現他早期有在臺中任教過,可是我們呼籲它擴大調查,接住那些受害人的時候,臺中市政府說年代久遠,它就不做。 |
所以這個部分其實我們有必要談到擴大調查的條款,它必須強制入法。我們這次沒有強制入法,司長到我辦公室溝通的時候是說細則、準則裡面會做,可是我認為準則做,有些縣市會依循,有些縣市還是不會依循,所以對於部長剛才的回應,我希望在提案討論的時候能把它納入母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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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跟委員報告,這個確實在部裡頭、當然準則也研擬到一個已經相當周延。因為最近的幾個事件,都發現到有這個現象,所以我想在條文審議的時候,我們再跟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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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廖委員萬堅:我是認為用母法強制會比較有處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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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因為這些相關的文字敘述等,我們大概也做過周延的討論,如果以最近的這幾起事件來看,確實擴大跟這種併案的必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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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廖委員萬堅:它不會是單一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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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只是這個方式,我想我們就再斟酌是放在母法,還是在原來的準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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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廖委員萬堅:我是主張放在母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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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我想在條文審查的時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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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廖委員萬堅:最後一個,就是剛好我們的版本裡面在第三十二條到第三十四條有提到要簡化救濟管道。我們發現很多個案的申訴在校園裡面繞來繞去,繞了兩年繞不出來,然後甚至繞到法院去了,還在校園裡面繞!這對於受害人就非常不公平。所以其實現在的性別工作平等法也在修,就是他其實可以直接向主管機關來申訴、能夠簡化。今天剛好我也看到媒體裡面有一篇投書,剛剛好!他就講到改革不友善的校園性別事件救濟管道。所以像這一條,我看到教育部的版本也沒有,我有提,我是真的希望能夠來…… |
我可以問一下司長,現在到底有多少案件提出申復?校園裡面的性騷?一萬多件嘛!對不對?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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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教育部學特司吳司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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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司長林輝:調查處理的結果公布之後來申復的大概占一成左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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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廖委員萬堅:一成左右嘛!就是一萬多件裡面大概1,000件左右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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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司長林輝: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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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廖委員萬堅:好,您跟我們辦公室溝通的時候有講到,如果馬上就向主管機關,主管機關人力不足、行政量能不足,可是我覺得行政量能不足是要補行政量能的不足,而不是去把這個應該要更友善的救濟制度封殺掉!我的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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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司長林輝:跟委員報告,因為我們在實務上有統計,發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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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廖委員萬堅:其實剛才吳思瑤委員也有提到,現在可以做這個委員的不多,1,800人,對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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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司長林輝:申復案件其實從學校申復,申復成功的比例還滿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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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廖委員萬堅:三成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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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司長林輝:接近三成,所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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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廖委員萬堅:對啦,接近三成啦!那七成的人才是多數啊!他不滿意的時候還是在學校裡面繞、繼續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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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司長林輝:如果學生,不一定是學生啦!受害人如果覺得整個學校處理的過程有違性平法的規定,其實他也可以直接跟主管機關來檢舉,主管機關查證屬實、主管機關的性平會發現有違法或不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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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廖委員萬堅:我知道、我知道。如果是這樣的制度,就是比方我是主管機關,我願意調查就調查,我不願意調查,「歹勢」,你繼續調查。所以我覺得這個也不對,也不對啦!我是覺得說,利用這一次,既然大家要來解決校園的案件,民氣可用,這個申訴、救濟的管道也應該更友善,而且很多有經驗的人在提這個問題,所以我也認為這個部分,請部長在我們有時間討論到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的時候,也把它納入提會版本來討論,好不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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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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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廖委員萬堅: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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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部長文忠:謝謝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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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陳委員秀寳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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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臨時會委員會-10-7-2-22-1 |
speakers | ["張其祿","萬美玲","劉世芳","楊瓊瓔","吳思瑤","鄭麗文","張廖萬堅","陳秀寳","范雲","陳培瑜","王婉諭","林宜瑾","蔡培慧","陳靜敏","賴品妤","林靜儀","鄭正鈐","邱顯智"] |
page_start | 1 |
meetingDate | ["2023-07-20"] |
gazette_id | 1126201 |
agenda_lcidc_ids | ["1126201_00002"]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2次臨時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草案」案;二、審查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性別 平等教育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委員游毓蘭等20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 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審查委員趙天麟等20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條文修 正草案」案;五、審查委員陳靜敏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 審查委員陳培瑜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審查委員莊競程等 20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審查委員楊瓊瓔等 16人 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審查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教 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審查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 草案」案;十一、審查委員游毓蘭等20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 審查委員林宜瑾等23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審查委員吳思瑤等 22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四、審查委員蔡培慧等25人擬具「性別平 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五、審查委員范雲等24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 正草案」案;十六、審查委員陳靜敏等 19 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 七、審查委員劉世芳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八、審查委員陳培 瑜等23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九、審查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性 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 修正草案」案;二十一、審查委員劉建國等25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 正草案」案;二十二、審查委員呂玉玲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二及第三十六 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三、審查國民黨黨團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四、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草案」案;二十五、審查委員郭國文等 20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agenda_id | 1126201_00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