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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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委員毓蘭:(11時12分)感謝所有勇敢的被害人,立法院今天終於走到修正通過性平三法,針對性工法的部分,我們對職場最高負責人建立了地方勞工局的外部調查、裁罰機制,針對發生在職場適用本法,但加害人不是受僱者的情形,也納入了適用性騷法的外部調查裁罰。在制度運作層次上,把過去一些明顯的漏洞補上,希望這次修法完善,能盡力減少漏接的情形。
但本次修法還是有遺憾,本席修法提案原有補強公部門性騷擾的防搶退休的情形,卻遭勞動部認為跟性騷擾防治沒有直接關聯,其實這只是凸顯了勞動部在性平三法裡面,相對來說是最缺乏執行經驗的部會,也因此敏感度較缺乏。因為原先性工法沒有規定,過去沒有雇主接獲性騷申訴的通報統計,沒有性騷擾調查專業人才庫,甚至連法律規定定期召開的性平會,會議紀錄都沒有公開,這些現象在本次修法中討論或朝野附帶決議要求後都應該會改善。
畢竟除了制度跟流程的建立,執行者的敏感度和專業智能,才是能否完善接住被害人的關鍵,本席期盼這次修法推動初期,勞動部要密切積極地向衛福部、教育部取經,盡全力提升職場的性別平等,謝謝。
發言片段: 1
主席:請陳委員椒華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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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臨時會院會-10-7-2-2
speakers ["游錫堃","陳椒華","游毓蘭","吳玉琴","范雲","陳琬惠","吳思瑤","賴品妤","林宜瑾","王婉諭","洪申翰","林為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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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3-07-31"]
gazette_id 1126104
agenda_lcidc_ids ["1126104_00002"]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2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紀錄
content 討論事項 「性別工作平等法」名稱修正為「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第十三條之一、第三十二條之一至第 三十二條之三、第三十八條之二至第三十八條之四及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一條、第二 條、第五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三 十八條之一及第四十條條文─ 完成三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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