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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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琬惠:(11時19分)院長、所有的院會同仁。在這次的#MeToo運動當中,可見權勢性騷方面占絕大多數,所以才有這次性別平等工作法的修法。首先是建立公權力介入的外部申訴管道,以往職場的性騷擾若公司認定不成立就沒有申訴管道,現在不符雇主之調查或懲戒結果,可以請地方主管機關直接進行調查,讓公正第三方來審查。
再者,職場中存在權力不對等的情況,上位者可能會透過性的相關語言及行為展現自己對權勢的掌控力。透過增訂權勢性騷擾及最高負責人的定義來嚇阻性騷擾的行為,建立懲罰性的賠償金制度,除了在職場上的上下階級,當社會和文化對性別角色和性別行為有偏見時,這些觀念都可能在職場中得到體現,導致性騷擾問題。因此修法強化雇主防治意識及責任,明確訂定職場性騷擾發生時,雇主應採取立即、有效的補救措施,增加被害人保障及雇主遵循的依據,並納入非工作時間遭受職場單位騷擾也適用性工法的規範,就是要接住每一個可能的受害者。
這次的規範,在三十人以下的公司防治、懲罰、罰則的第十三條條文仍然有加強的空間,畢竟我國三十人以下的企業占全國九成,如何維護到多數人的權益,後續子法配套還需要各單位的持續努力,以真正完善性騷擾申訴管道,打造真正友善、平等的職場環境。
發言片段: 1
主席:好,謝謝陳委員,接下來請吳委員玉琴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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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臨時會院會-10-7-2-2
speakers ["游錫堃","陳椒華","游毓蘭","吳玉琴","范雲","陳琬惠","吳思瑤","賴品妤","林宜瑾","王婉諭","洪申翰","林為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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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3-07-31"]
gazette_id 1126104
agenda_lcidc_ids ["1126104_00002"]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2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紀錄
content 討論事項 「性別工作平等法」名稱修正為「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第十三條之一、第三十二條之一至第 三十二條之三、第三十八條之二至第三十八條之四及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一條、第二 條、第五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三 十八條之一及第四十條條文─ 完成三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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