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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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玉琴:(11時22分)謝謝院長。這次性工法的修正最重要的一點,就是能夠解決過去職場性騷擾申訴不彰的問題,在現行的機制下,如果雇主對於性騷擾防治表現消極,或雇主本身就是性騷擾的行為人,基於對內部申訴管道的不信任,被害人往往是求助無門,而這次的修法就賦予了地方主管機關承擔的責任。當雇主本身是性騷擾行為人時,或雇主對性騷擾事件未為處理,或被害人對申訴結果不滿意時,依照新法第三十二條之一的規定,被害人是可以向主管機關來提出申訴,那地方主管機關在收到申訴之後,也可以請專業的人士或團體來協助調查,必要時,還可以請進警察機關來協助調查。除了強化我們申訴的管道外,這次的修法也明定了最高負責人經認定有性騷擾者可處罰1到100萬,而地方主管機關依被害人的申訴,認為雇主對行為人的懲戒結果不當者,還可以令雇主於一定的期限內採取必要的處置,如果雇主沒有執行,可罰2萬到100萬。
特別在被害人的保護方面,明定了雇主必須提供相關的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處理、社會福利資源等服務,那地方政府也應該要配合、規劃相關資源協助雇主,中央也要視需要來協助地方的財政。這個部分在未來新法通過之後,也希望勞動部與地方政府做好準備、溝通,也跟雇主做好溝通,希望在明年的3月8號新法全面實施後,成為被害人最強的依靠,謝謝。
發言片段: 1
主席:謝謝吳委員,接下來請吳委員思瑤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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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臨時會院會-10-7-2-2
speakers ["游錫堃","陳椒華","游毓蘭","吳玉琴","范雲","陳琬惠","吳思瑤","賴品妤","林宜瑾","王婉諭","洪申翰","林為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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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3-07-31"]
gazette_id 1126104
agenda_lcidc_ids ["1126104_00002"]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2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紀錄
content 討論事項 「性別工作平等法」名稱修正為「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第十三條之一、第三十二條之一至第 三十二條之三、第三十八條之二至第三十八條之四及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一條、第二 條、第五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三 十八條之一及第四十條條文─ 完成三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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