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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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委員玉霞:(12時40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性平三法修正完成三讀,標誌我國在性平三法的工作上又往前邁進了一步,性平三法修正案的通過,是由於少數權勢性騷擾個案被爆出,激起社會反彈的力量,因此我們鼓勵躲在黑暗深處的其他被性騷擾者挺身而出,這才讓民眾發現原來還有這麼多的性騷擾案例,卻沒有一套有效的工具可以幫助這些人。
但是性平三法修正案通過就真的能夠杜絕性騷擾嗎?即使增加大量新的管制措施,在主管機關人力不足的情況之下,也只能做到事後的究責,要真正的落實事前的防治,其實法案的修正只能說是杯水車薪。玉霞在這次臨時會開始審查時就主張要引進社會的力量才是防治性騷擾的真正力量,因為性騷擾犯就像酒駕犯一樣,再嚴格的刑罰或是行政罰,都不可能嚇阻這些人一犯再犯,因為這些人只要能夠違背道德、傷害到旁人,而逃過社會制裁,在他們看來就是擁有某種權力,就會有莫名的快感,而且不難從這些人的心中發現酒駕和性騷大都是慣犯,所以一定要用社會的力量。在職場,要藉助工會的力量;在社會,要藉助輿論的力量,而政府在執法時一定不能再像對酒駕罪犯一樣,老是礙於人情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一定要依法行政,絕對不要寬貸,才能真正讓這部法發揮它應有的功能,以上。
發言片段: 1
主席:好,謝謝溫委員。
翁委員重鈞聲明對上午之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繼續請邱委員臣遠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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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臨時會院會-10-7-2-2
speakers ["游錫堃","陳椒華","游毓蘭","吳玉琴","范雲","陳琬惠","吳思瑤","賴品妤","林宜瑾","王婉諭","洪申翰","林為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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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3-07-31"]
gazette_id 1126104
agenda_lcidc_ids ["1126104_00002"]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2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紀錄
content 討論事項 「性別工作平等法」名稱修正為「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第十三條之一、第三十二條之一至第 三十二條之三、第三十八條之二至第三十八條之四及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一條、第二 條、第五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三 十八條之一及第四十條條文─ 完成三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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