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lineno: 580

發言片段: 0
賴委員品妤:(12時45分)感謝本次一起努力完成修法的衛環委員會的好夥伴,以及一起參與審查及協商的各位委員、行政院的共同努力,也謝謝許多性別團體、兒少團體、性別及法律學者專家在這次修法過程中提供了許多建議。
本次性騷擾防治法修法進一步改善除校園和職場外之其他部分的性騷擾防治,提供被害人協助,延長性騷擾申訴期限,這對於被害人來說是非常重要的突破。
本次本席提出了幾項修正重點,包括:地方主管機關應提供或轉介有需要的被害人相關法律服務、身心治療、諮商等協助,給予被害人更多的支持。再來是延長性騷擾申訴期限,另增未成年被害人得於成年後3年內提出;改善案件調查機制,明確申訴窗口。還有,加強保護被害人隱私,都被納入本次修法。
針對被害人協助服務,我提出了附帶決議,要求衛福部督促地方主管機關提供對應補助及充足的服務量能一項,也順利通過,希望藉此確實協助到有需要的被害人。
打造被害人安心求助的環境,和被害人站在一起,是我努力完善法制的目標!本次修法有一些建議未能納入,未來我將持續監督及推動。這次修法帶來的改善是重要進展,希望能讓被害人得到更多支持,讓臺灣社會更加的性別友善,減少相關事件的發生及傷害,謝謝!
發言片段: 1
主席:請王委員婉諭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page_end 23
meet_id 臨時會院會-10-7-2-2
speakers ["游錫堃","陳椒華","游毓蘭","吳玉琴","范雲","陳琬惠","吳思瑤","賴品妤","林宜瑾","王婉諭","洪申翰","林為洲"]
page_start 1
meetingDate ["2023-07-31"]
gazette_id 1126104
agenda_lcidc_ids ["1126104_00002"]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2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紀錄
content 討論事項 「性別工作平等法」名稱修正為「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第十三條之一、第三十二條之一至第 三十二條之三、第三十八條之二至第三十八條之四及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一條、第二 條、第五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三 十八條之一及第四十條條文─ 完成三讀─
agenda_id 1126104_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