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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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瑞雄:(13時20分)謝謝主席,還有在場所有同仁。我想今天大家在討論外役監,大家也必須要去考量到整個外役監的由來。從聯合國預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會在1955年制定這個標準以後,在1957年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通過這樣一個決議,讓全世界各國這些受刑人最低的處遇標準在什麼地方,所以我們也在1962年制定了外役監條例,這個是整個的一個過程。
我們現在在回應社會的期待,哪一些重刑犯不能進來,各位請看看,今天行政院提出來的版本跟民進黨提出的版本,把這些重刑,譬如說有期徒刑10年以上的、組織犯罪的、兒童及少年性剝削條例裡面諸多罪刑,還有貪污治罪條例、還有經濟重大犯罪等等這些都已經加進來了,至於說今天提出的版本裡面,假釋前1年才可以到外役監去,國民黨林為洲委員剛剛所提到的累犯部分,這個在朝野協商時,本席其實也跟你講過很多次了,先去把累犯的定義搞清楚,不是一犯再犯,大法官會議第775號解釋裡面,除非你要去挑戰它,否則有期徒刑6個月以下本身就是一個輕罪,哪有說前面有一個輕罪2個月,然後後面犯了一個重罪,這個叫爽爽過?不對!任何一個政黨,今天外役監條例所要處理的是,後面只要是重罪,前面哪怕是輕罪也沒有用,所以我們這邊特別提出來。至於時代力量提出整個縮刑制度,縮刑這樣一個制度到底應該是幾天?我們今天處理的是外役監條例,其實它應該要跟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四十八條之一,我們也會要求法務部,我們今天提出一個附帶決議裡面要求它一併考量,把二部法律在縮刑的部分做一個調整,民進黨也認為4、8、12、16天,1天抵2天,實務上現在一級幾乎是不可能,但是一個條文放在那個地方就叫做「顧人怨」,所以我們也請法務部把這個部分提出一併做一個修正。
我們期待整個立法院在審查這個法案的時候,也不要把過去從1962年那麼多立法院先進遵循的聯合國決議整個污名化,這個也不好!所以我們期待今天整個外役監條例的修訂符合外界的期待,不要大家一直在這邊做法案的飆車,也要講出一點點的道理啊!以上,謝謝。
發言片段: 1
主席:謝謝莊委員。
報告院會,各黨團推派委員都已經發言完畢,現在進行保留條文的處理。(參閱附錄)
請宣讀第四條條文。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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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臨時會院會-10-7-2-2
speakers ["游錫堃","陳椒華","游毓蘭","吳玉琴","范雲","陳琬惠","吳思瑤","賴品妤","林宜瑾","王婉諭","洪申翰","林為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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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3-07-31"]
gazette_id 1126104
agenda_lcidc_ids ["1126104_00002"]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2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紀錄
content 討論事項 「性別工作平等法」名稱修正為「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第十三條之一、第三十二條之一至第 三十二條之三、第三十八條之二至第三十八條之四及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一條、第二 條、第五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三 十八條之一及第四十條條文─ 完成三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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