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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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明文:(10時19分)主席,我們請主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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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好,請主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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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鎂:委員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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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明文:主委,我想請教一下,台北市蛋商公會的理事長這兩天都在媒體上宣布,下一週開始蛋價就要調漲2塊,就是產地價漲到45.5,批發價漲到55塊,這樣子有沒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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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鎂:跟委員回報,蛋價的價格決議,在畜牧法第二十七條有一些特別規定,所以在畜牧法特別法裡面對於蛋價怎麼決定有特別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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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明文:不是,我現在就問你,臺北市蛋商公會這種透過媒體宣布漲價的情況算不算聯合壟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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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鎂:因為根據剛剛我提到的那個特別法的規定,它有一個養雞協會,養雞協會有一個產銷督導委員會在針對蛋價做一些決定,決定之後,會由臺北蛋商公會對外發布決議的結果,這是特別法的運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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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明文:有沒有?他們的漲價有沒有決議?你們有沒有去瞭解一下臺北市蛋商公會,他們有沒有作成這個決議?有沒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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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鎂:他們有決議,經過決議之後,由臺北蛋商公會來發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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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明文:他們有這個決議發布給他們的會員嗎?就是透過媒體,還是用公文書發布給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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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鎂:他們對外發布,我們在媒體上也可以看得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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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明文: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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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鎂:就是說,臺北蛋商公會有對外發布給媒體,所以我們在媒體上可以看到這個訊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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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明文:所以是媒體公布,是這樣子講嗎?你們現在是依據媒體去瞭解嗎?因為他們沒有用公文,是不是這樣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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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鎂:他們有沒有公文,這個我們要再進一步去瞭解,但是這整個產銷機制價格的決定是根據特別法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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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明文:主委,我記得去年針對嘉義縣中埔鄉菁仔聯誼會,你們也曾經說他們將菁仔的行情報價表送給各村的代表,或提供資料給會員,後來就是裁決處罰30萬,你記得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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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鎂: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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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明文:你記得嘛!現在蛋商的這種處理方式,會不會比我剛剛舉例的嘉義縣中埔鄉菁仔聯誼會的情況還要惡劣?你認為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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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鎂:我想跟委員說明,因為這是不同的案情,在蛋的這部分,因為畜牧法有特別規定,所以是照畜牧法的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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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明文:不是,我的意思是說,事實上現在蛋商他們的漲價,除了媒體報導,等於是透過媒體去通知各縣市嘛,不是這樣的說法嗎?應該可以這樣講,沒有錯吧?我這樣講法你認同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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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鎂:就是說,當他對媒體發布全國都會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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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明文:雖然你還沒有去掌握到底有沒有用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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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鎂:這個資訊就會很明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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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明文:對嘛,所以這個就是有一個壟斷事實了嘛!這個應該你們沒有立即處理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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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鎂:這個是會對價格,讓全省知道的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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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明文:我的意思是蛋商的這種售價,如果是照正常的市場機制,它想要漲3元、5元,這部分我沒有意見,但是如果是透過媒體這種放話的方式,就違反公平交易法的規定喔,沒有錯吧?應該是這樣子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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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鎂:應該是說,他們這個決定價格有沒有違反公平交易法,我剛才提到這是根據特別法一個運作的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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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明文:什麼特別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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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鎂:就是畜牧法,畜牧法裡面就會有中央畜產會可以協調農民、學者專家、蛋商、蛋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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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明文:不是,你們的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不是講得很清楚嗎?本法所稱聯合行為,指具競爭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或其他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這個條文不是寫得很清楚嗎?沒錯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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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鎂:那是一個決定價格的機制,但是他們有依照特別法的規定,也就是畜牧法,允許他們對價格做一些磋商跟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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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明文:不是,我是認為這樣子啦,我希望公平會應該要去調查臺北市蛋商公會,如果說下一週確實各縣市都有跟進的話,我想這與當初你們裁罰菁仔聯誼會的情況更加明確啦,我覺得這個事情你們應該要好好地去做處理,好不好?可不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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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鎂:我們會注意觀察這個蛋價有沒有聯合壟斷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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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明文:我想蛋的問題事實上引起社會很多的爭議,各部會應該要各司其職,應該怎麼處理就要依法去做一個處理,我想部會不要怠惰,不要引起民怨,這一點我特別在這裡提醒公平會,好不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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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鎂: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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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明文:還有另外一件事,主委,臉書是臺灣人最常用的一個數位平臺嘛,但我看起來最近臉書上面也是充斥著不實的廣告,成為廣告詐騙的最大宗,你們現在有沒有去掌握?有沒有?請問公平會有沒有去監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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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鎂:詐騙的部分其實行政院有一個防詐的跨部會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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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明文:不是,我現在講的意思就是公平會目前有沒有去監管,或者是查處臉書上的一些不實廣告,或者是臉書上面的一些詐騙廣告,有沒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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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鎂:我們有一個監控計畫就是在看這些臉書或是其他網站,如果有不實廣告,我們會主動立案調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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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明文:有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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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鎂:有。如果是涉及到詐騙,這個已經是刑事的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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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明文:你們查處以後怎麼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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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鎂:違反公平交易法的部分,我們立案調查;如果是涉及到他部會主管的,我們就移送給他部會或者是檢調單位;如果是刑事責任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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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明文:我們最近在看臉書,最近很多流行假冒名人成立飆股投資社團或群組,沒有錯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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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鎂: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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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明文:現在都有,你現在馬上打開都有。我想這樣吸引很多民眾加入社團或群組,這個也造成很多民眾被騙,不管是十幾萬、幾百萬、幾千萬都有,現在新聞都有報導、媒體都有報導,所以我是希望我們公平會應該要有角色,我是覺得好像現在臉書這些廣告詐騙、不實廣告每天都會出現,我們沒有辦法立即處理,讓民眾一直受騙,我就對於公平會存在的價值是什麼表示存疑,你是不是能夠簡單在這裡說明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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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鎂:我跟委員說明,網路廣告的內容非常多,在不實廣告部分,公平會會處理;如果我們監控到有詐騙,甚至金融吸金等等其他有刑事可能性,我們也移給相關的部會主管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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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明文:我現在再提供給你看,這個就是假借名人的宣傳,這是一個不實的廣告,不實廣告以後進一步就會被廣告詐騙,我想這就很清楚嘛!今天也可以看到啊!昨天也可以看到啊!未來我相信你不處理,明天也還是會看到啊!這個明明就在我們眼前,為什麼都不處理?我是希望公平會能夠積極跟臉書合作,更有效打擊平台上的詐騙廣告。我想不管是網路詐騙,現在都是多樣化,變化性很強,所以我們是希望公平會應該要更新相關法令,我是希望能夠加強對於網路廣告詐騙的管理跟處罰,好不好?我想這一點是公平會應該要積極,時代不一樣了,在網路的時代,現在公平會相關的管理法令都已經跟不上時代了,所以應該要好好作一個全面性的更新檢討,好不好?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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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好,謝謝陳明文委員。 |
接下來請陳超明委員質詢。陳委員質詢完以後,我們休息5分鐘。 |
公報詮釋資料
page_end | 4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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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委員會-10-8-19-2 |
speakers | ["翁重鈞","賴瑞隆","邱議瑩","楊瓊瓔","陳亭妃","呂玉玲","孔文吉","陳明文","陳超明","邱顯智","蔡易餘","邱志偉","廖國棟Sufin‧Siluko","高嘉瑜","蘇震清","林岱樺","蘇治芬","張其祿"] |
page_start | 409 |
meetingDate | ["2023-09-27"] |
gazette_id | 1126401 |
agenda_lcidc_ids | ["1126401_00012"]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經濟委員會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邀請公平交易委員會主任委員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 |
agenda_id | 1126401_00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