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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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10時33分)謝謝主席。首先我想就教法務部,這一次明揚公司的大火,截至今天已經進入第六天了,所以我想請問部長,檢察官就整個失火原因目前調查的情形如何?主要是往哪個方向來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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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我相信檢察官基於本身的專業,所有可能引發的、是不是有刑事責任,他都會一併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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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是。當然,有關業者的責任,依目前的資訊很清楚,就是業者囤放過量的化學物品,這個業者的責任應該是很清楚的,它也沒有申報。我想主要就是對於公務員稽查不力,現在就是說它違規的事實很明確,但是我們卻沒有做到稽查的能量,讓它這個違規的事實被查出來,這部分是不是有涉及公務人員,不管是地方的公務人員或者是中央層級主管機關的公務人員,是不是有沒盡到他應該盡的責任,而涉及刑法第一百三十條「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者」的部分?檢方就這一部分是不是也有偵辦、會往這個方向來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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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我會把委員的意思轉達給屏東地檢署他們來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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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是,我想這一部分還是要查清楚啦!
另外就是這次我們針對業務過失致死罪的部分,就是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修法的部分,剛才曾銘宗總召也表示說他支持這個修法,我也支持這個修法。我們在2019年刪除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業務過失致死罪這個部分,現在發覺,把業務過失的罪刪除,但是卻沒有配合相關過失致死的情節輕重、沒有去做一個適當的處罰的話,我們認為這樣子對業務過失、就是對業務這一部分,過去依照業務過失加重處罰的這些人,可能他的判決就會跟一般過失致死一樣,我們認為這樣是違反人民的法律情感。所以,對這次把它針對情節輕重來做一個修法,我們是非常支持的。這部法我們希望趕快通過。為什麼?以這次的案子來看的話,為什麼很多人會過失犯罪?雖然他不是故意,他是疏忽,但是他為什麼會這麼疏忽呢?我們發覺有一些人真的認為:我違規沒有關係,我違規,我不是違法,我違規最多就是負一個過失的責任而已。所以如果沒有針對他過失的輕重來做一個刑罰的加重處罰,我覺得這真的也是違反人民的法律感情。所以對這次的修法,我也希望所有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的委員儘速給它通過。好像上一次是有送進來、沒有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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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還在排審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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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還在排審當中?我想我們儘快來排,也希望能儘速給它通過。謝謝部長有提出這樣一個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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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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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接下來我要針對這次的失火原因來就教我們的次長。次長,剛才有幾個數據,就是依照統計,近10年來消防人員因為救災、救火而造成死亡的人數,剛才我看幾位委員講只有三十幾位,我的資料是近10年死亡的人應該是43位。游委員的資料跟我一樣,是43位。
107年4月份桃園發生平鎮敬鵬公司大火,那時的原因就是廠內儲存的柴油與化學藥劑資訊不明,讓搶救難度大增,加以排風管延燒,最後造成6名消防人員不幸罹難的悲劇。我們立法院就在108年10月29日三讀通過消防法部分條文的修正,將避難權、調查權、資訊權等消防員生命三權入法,期盼能夠讓消防員的安全更有保障。但是這次事件很不幸地我們看到:奇怪!法律已經有整個避難權還有資訊權的規定,但是為什麼這次還會發生憾事?就是我們的消防人員進入火場,會不會造成他生命的威脅?為什麼他們會不瞭解?不瞭解的部分我們當然會提到整個資訊權的問題嘛!就是可能他們對於現場的資訊、裡面是不是有化學藥劑或者有什麼其他的可燃物品,整個現場、廠區內的實際狀況不是很瞭解,就貿然進去救災,結果造成他不幸罹難,就這樣無辜地犧牲了!所以我個人是認為,我們有這個法律,但是對於整個救災,消防人員到現場,指揮官到底要不要進入火場去救災?這個SOP好像沒有建立。剛才次長在鄭運鵬委員質詢的時候有提到,我們希望要建立一套SOP,否則你看,奇怪!明明法律有啊!怎麼我們還會發生這樣的憾事?一而再再而三,那麼多人犧牲,我們真的是感覺很不捨啦!所以未來針對這個情況,我想問次長,署長也回答一下,到底我們要如何建立避難權的一個SOP流程,讓相關人員不要無辜就犧牲了,我們未來要如何精進?請次長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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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次長容輝:謝謝委員指教。我想剛剛委員特別提到這個,其實是怎麼落實生命三權的問題,因為這次的確發現到是沒有提供完整的資訊,怎麼去落實這個生命三權的部分?我們當然有一些措施必須要去建立,譬如剛剛講的化學雲的部分,我想這部分怎麼建構一個平台,從這個系統平台,充分的資訊能夠從那邊在第一時間就已經拿起來,由現在的化學雲裡面有一部分,但是針對化學物品的特性、性質,這些有做一些資料在上面,但是這個廠區的平面配置圖,上面我們抓是沒有的,也就是這個資料的充分資訊,業者沒有去申報這些東西,以後我們應該去監查、去規範,讓這些資訊能夠做更充分在化學雲裡面顯示出來,這樣在第一時間在抓,大概是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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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次長,我覺得你沒回答我的問題,我是要問你說我們如何落實避難權?就是到了現場,到底要不要進去救?但是你沒進去救,可能旁邊的人就說誰在裡面,你要趕快進去救,但是你進去救,自己就犧牲了。所以那個避難權要如何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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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次長容輝:是,我剛剛特別講,當然這是一部分,資訊的部分,委員現在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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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我想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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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次長容輝:委員現在談的是退避權的問題,這是為什麼我剛剛特別有提到要去檢討一套完整的SOP程序,因為指揮官在現場判斷的時間是不會太長,相當短,他只就現有的資訊作出判斷,像明揚這個案子,我特別要講,就是這個案子是有疏散的,為什麼受傷那麼多?是因為疏散到外面,爆炸的時候,玻璃等什麼都碎片,因而受傷,裡面有六個人,各位都曉得我們消防人員救災,第一個是生命,救人就是第一優先,其他再其次,因為當場是已經確定有人還在裡面,所以才會有我們的消防人員進到火場裡面去救災,剛剛委員特別指教的是,退避權什麼時候應該要做什麼適當的決定,我到底要不要進到火場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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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對啊!現場指揮官要如何判斷,SOP是怎麼樣?你是不是應該建立一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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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次長容輝:所以這個SOP我們要更精準地檢討,來保障我們的消防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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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我們希望儘快訂立,我們希望憾事不要一而再再而三地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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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次長容輝: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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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最後我想請主席再給我1分鐘,我想針對剛才王鴻薇委員或者是賴香伶委員提到的,我剛才做的一個決議,這次為什麼講互踢皮球,就是你到底對於它的廠商沒有申報,有化學藥品在裡面,它沒有申報,這件事情到底是應該由地方政府來主責去追蹤管理、去稽查,因為這是在科技產業服務園區,到底是由我們經濟部的加工出口區管理處要去做稽查,是它的業務,還是地方政府的消防業務?因為你剛才講是地方政府,我這次再跟你確認到底是哪一個層級要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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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次長容輝:消防單位是去救災的,這些東西是相關單位的資訊要給我,我才有辦法去建立,我不能今天去說這個是消防人員一定要做,因為我是負責去救災,這些資訊有沒有危險物品或幹什麼,你要把資訊副知給我消防單位,我才能去建立一套的系統知道哪一個列管的廠商裡面有什麼東西、幹什麼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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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是,像你的意思是這個還是要地方政府的消防局來做、追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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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次長容輝:不是,我不是說這裡來做,這是地方政府的比如說工商單位要把這個資訊給我,因為工廠登記,包括製程,包括什麼東西都是在當初的工廠登記裡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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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次長,我想你這個說法是跟部長一樣,我想部長也講因為它這個登記的業務、產業登記類別是育樂用品、體育用品、玩具及遊戲機、樂器、文具。所以它的產業登記別是這個,所以裡面有沒有存放危險物品,不是你們的業務,但是根據內政部主管的消防法,或者內政部主管的工廠輔導管理辦法有明文規定,有存放危險物品,廠商都必須要依規申報嘛!所以它要跟消防署來申報,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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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次長容輝:工廠管理法,就是工輔法,比如像這個案子,譬如這個化學物質達到管制量,超過它的管制量,這個申報是在工商單位申報以後,你要副知我相關機關,相關機關比如是消防要副知,比如環保可能要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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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所以地方政府要告知你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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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次長容輝: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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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告知你,但是我現在問題是,實際去執行稽查的機關是誰啊?是什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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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次長容輝:實際上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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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你要有管考單位、追蹤單位,它現在不申報,你總是要有人去再做消防安檢,或者危險物品稽查,你們要有一個單位去做啊!你不能說它沒有申報,我就不做了、我不知道,因為資訊不明、不清楚、沒有這些資訊,那就又回到我們剛才講的,我們消防三法的修正,資訊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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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次長容輝:是,我覺得這個到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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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要由誰來讓我們消防人員知道,誰提供這些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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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次長容輝:因為一個工廠裡面當然要稽查的種類很多,所以我是覺得以後這個都應該建立聯合稽查的機制,因為有可能勞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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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是啊!好幾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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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次長容輝:可能是環保等等這些相關單位嘛!將來要落實就是聯合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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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所以你未來的精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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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次長容輝:會有聯合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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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精進的措施,10天之內,我剛才提到的,請提供給我,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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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次長容輝:報告委員,我特別要跟你報告一下,你所謂10天,因為如果以我災調會,我不可能在10天出得來,初步就我們10天能夠瞭解、能夠查得到的這些東西,先給初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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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是啦!你剛才講的精進作為,我希望你也提供,以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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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次長容輝:好,謝謝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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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謝我們林思銘召委的發言。
下一位我們請游毓蘭委員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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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8-36-2
speakers ["林思銘","曾銘宗","鄭運鵬","王鴻薇","賴香伶","謝衣鳯","湯蕙禎","游毓蘭","李貴敏","江永昌","吳琪銘","吳怡玎","劉建國","林淑芬","陳歐珀","陳椒華","楊瓊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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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3-09-27"]
gazette_id 1126501
agenda_lcidc_ids ["1126501_00004"]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邀請法務部部長、內政部部長、內政部消防署署長率所屬相關單位列席就「明揚科技公司大火釀 嚴重傷亡,針對近年公安意外頻傳,檢視我國現有公安相關法制層面之缺失,並進行檢討及改 善」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agenda_id 1126501_0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