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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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委員毓蘭:(10時47分)謝謝主席。我有請法務部的蔡部長,因為有一些問題,其實剛剛我們林思銘委員幫我起了一個很好的頭,也是我比較關心的,因為在這段期間,我們看到明揚大火發生之後,先看到勞動部跟經濟部互相就有講了,比如107年勞動部是授權經濟部的加工出口區來負責對所屬的園區進行勞檢,職安署跟營建署就是現在的國土管理署對園區要執行勞檢跟建管業務,都有年度的考評嘛!107年以來,明揚公司的違規,他們做了三次,有六次的處罰。我只是想要了解,像這些處罰,按照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條,其實它違反了這些必要的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及具有危險性的機械及設備等相關規定,它是有刑責的,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罰金,這部分有沒有主動偵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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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檢察官在第一時間,除了參與驗屍工作之外,協助被害人家屬等等,刑事責任追查,他都一定會再蒐集相關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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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委員毓蘭:一定會有?對。因為事實上我們剛剛雖然講到加工出口區,其實各位在場的都知道,因為本席有很多學生,學生就給我傳了,這段我唸給各位聽,他說希望立委們能夠知道,這是地方的消防弟兄們傳來,說在這裡面沒有地方機關,聽不到真實的聲音,經濟部絕對不會自己承認,幾十年來楠梓、前鎮工業區他們自己管理的建管及消防都不曾開過一張罰單,一直有氣無力地在勸導、輔導,加工出口區的消防員或科技園區的消防員是約聘僱的老員工,隊長是由一個約聘僱、原本負責審圖且沒有受過搶救訓練的消防設備師代理好幾年,而且還兼楠梓跟前鎮兩個加工區。
我也必須要講,雖然現在我們看起來是經濟部、勞動部、環境部還有一些危險物品的管制,好像大家都有責任,說實在真正要管的,我覺得地方政府真的是責無旁貸,可是我們要給他們足夠的能力跟人力,為什麼呢?因為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製造或儲存處理六類物品達管制量三十倍以上之場所,這次剛好就三十倍,應由管理權人選任管理或監督層次以上的幹部為保安監督人,擬定消防防災計畫報請當地消防機關核定,並依該計畫執行六類物品保安監督相關業務。所以平時不只是廠商要申報公共危險物品,還要提報保安監督人給地方,沒錯吧?因為這都消防法的。剛剛召委所講的,刑法第一百三十條廢弛職務致釀災害的,我覺得這個屏檢一定要追下去。因為在110年明揚也發生過A2的火災,只是沒人死掉,他們是慣犯。如果公務員廢弛職務造成這次重大災害發生,部長,這算不算是共同正犯或幫助犯,是不是應該要一併調查、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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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我會把委員的意思轉達給屏東地檢署,他們要注意到這一項大家可能質疑的地方,要查明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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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委員毓蘭:尤其它過去就已經屢次有這樣的前科。這部分就請你們千千萬萬不要讓人家看到,各部會好像都推來推去,都在打太極拳,我們現在是要為成功找方法,不要為失敗找藉口,所以我看到今天聯合報的新聞提到,檢辦民不辦官,成為政治工具人。剛好部長剛剛有提到,而我跟林思銘委員所提的都是公部門、公務人員該做而未做的,所以檢察官真的要利用這次機會來雪恥。
倒是我最後比較想關心的是Lin bay好油,因為他基於食品健康的關係,他所做的一些揭秘也好或爆料也好,然後被所謂的境外帳號或網軍恐嚇。恐嚇是事實,因為上面有公布了,他說他收到了他妻小的資訊,說知道他的名字,知道他家在哪裡等等。雖然昨天我看到陳建仁院長說三個月之內要限期破案,我倒是關心一點,因為我們在這邊也問過好多次了,就是揭弊者的保障法其實是總統當時在司法改革國是會議裡面就宣示會做,然後我兩年多以前就在這個地方問過了,那個時候都告訴我們會送,到底要不要送?不送的原因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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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陳院長並沒有在院會裡面說三個月內要破案,那是大家的期待,院長有承諾會加緊、盡快把事實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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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委員毓蘭:所以您認為三個月查不出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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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委員也是很多警界人員的老師,怎麼可能用限期破案的方式?因為過去曾經發生過限期破案,但會造成一些副作用,所以我們只能夠說積極地來查辦,趕快把事實查明清楚,這是第一個說明。第二個、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法務部已經提到行政院,行政院也經過四次的審查,除了四次審查草案之外,也開了兩次要推動揭弊者保護專案的會議,所以都是很積極的,但外界還有一些聲音在整合當中,希望很快就能夠送到大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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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委員毓蘭:不!部長這樣的解釋、這樣的說明,我大概聽過五次,都是一樣的回答,我覺得就像你剛剛講的,當然我們要積極查辦,不能夠限期破案。但是我相信在您領導下的檢察官以及中華民國的警察,說實在,連一銀的盜領案,全世界沒有其他國家破得了的,我們都有辦法破了,只要有決心就一定可以破案。尤其對於這種攸關人命的食安問題、舉國矚目的,我覺得你們真的要有宣示性的,要鼓勵同仁積極查辦,好不好?好,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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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林委員思銘):謝謝游毓蘭委員。
我們現在休息5分鐘。
休息(10時57分)
繼續開會(11時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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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本席宣布我們現在繼續開會。
接下來我們請李貴敏委員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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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8-36-2
speakers ["林思銘","曾銘宗","鄭運鵬","王鴻薇","賴香伶","謝衣鳯","湯蕙禎","游毓蘭","李貴敏","江永昌","吳琪銘","吳怡玎","劉建國","林淑芬","陳歐珀","陳椒華","楊瓊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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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3-09-27"]
gazette_id 1126501
agenda_lcidc_ids ["1126501_00004"]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邀請法務部部長、內政部部長、內政部消防署署長率所屬相關單位列席就「明揚科技公司大火釀 嚴重傷亡,針對近年公安意外頻傳,檢視我國現有公安相關法制層面之缺失,並進行檢討及改 善」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agenda_id 1126501_0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