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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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11時42分)謝謝主席。我想請內政部林部長、消防署蕭署長以及經濟部曾次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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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林部長、曾次長跟蕭署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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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部長、次長、署長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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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右昌:邱委員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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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這一次的火災,其實大家都在追蹤一個關鍵的問題,就是為什麼明揚的公共危險物品,事先沒有申報且主管機關沒有掌握到、沒有檢查到?屏東縣政府說,因為申請建照使用一般的廠房去做申請,所以後續就用一般的廠房標準做消防安全設備的檢查;經濟部說,依照工輔法都可以申報危險物品,且王部長表示廠商依據工廠輔導管理法,或者是從消防平臺都可以申報危險物品,但它兩個都沒有申報!署長,我想請教,它為什麼可以不用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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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署長煥章:跟委員報告,消防局管理的危險物品,是針對它的量來設置它的位置構造設備,我們的出發點不是針對危險物品,而是它的安全距離這一些,這是消防局要去面對、去處理的地方,也就是你放更大的量,它的安全距離、它的設備應該相對增加,這是我們的目標。至於這個案子是廠商沒有提出這方面申報,而且這個工廠原來就是用一般性工廠在做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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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對,所以廠商沒有申報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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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署長煥章:他們沒有提出這方面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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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所以你也無從檢查起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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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署長煥章:我們沒有辦法去瞭解他們到底是哪個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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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我想請教署長,有沒有成立專責的檢查小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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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署長煥章:目前我們縣市,一般都在大隊裡面有專責檢查小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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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所以以本案來講,有成立一個專責檢查小組去檢查明揚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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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署長煥章:屏東縣它有針對消防設備在檢查,至於這個部分,我們後續再跟委員回報它的檢查時間,而明揚也有針對它的防火管理跟消防防護計畫做演練,這個資料我們可以提供給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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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明揚有沒有每年至少抽查一次?這邊有寫每年至少抽查一次,危險物品場所實施檢查的方式如下:每年至少要抽查一次,因此明揚有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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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署長煥章:跟委員報告,如果說它是公共危險物品,我們會一年抽一次,但它如果是工廠,狀況又不一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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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對啦!所以是沒有嘛!署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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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署長煥章:我們以工廠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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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因為它根本沒有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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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署長煥章:危險物品場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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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公共危險物品,你怎麼檢查?所以根本沒有,答案是這樣,對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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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署長煥章: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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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第二個,如果明揚根本沒有被認定是危險物品場所的話,因此也沒有轄區分隊的第二種檢查,署長是這樣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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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署長煥章:它只有針對消防安全設備,它的防火管理人跟自衛消防編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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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是呀!所以從頭到尾,因為它沒有申報,導致你後面的檢查都沒辦法做嘛!因為沒有申報,所以你沒有檢查,最後當我們這些弟兄進去的時候,誰知道那裡面有危險物品啊!署長,我這樣講對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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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署長煥章:沒有申報,所以有這個後續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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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是啊!所以當這些打火弟兄、我們同仁來到這個現場的時候,我們面對的是什麼?我面對的是完全都不知道工廠裡面有這麼多的危險物品,而我們必須要去執行職務,然後就要帶著裝備進入火場裡面,接著發生意外因此而喪失生命!他們永遠沒辦法跟親愛的家人團聚,有的人小孩還非常小,就因為這樣小孩沒了爸爸、太太沒了先生、父母沒有兒子了!署長,這樣的結果是可以接受的嗎?這樣的結果,對我們為了國家犧牲奉獻的這些消防員公平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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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署長煥章:是,所以這次慘痛的教訓,我們列入很深刻的檢討,至於災害調查會已經在進行當中,目前有兩個大區塊正在進行,一個就是整個化學雲資訊的整合,然後提出一個警訊,這個是目前已經決定要來執行。另外,針對通報這個區塊,消防法目前也在做檢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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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因為它沒有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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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署長煥章:廠商應該把現有的狀況做提報,我們後面才能做什麼處理,所以消防法修正案,會把公共場所的消防權來做一個檢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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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經濟部次長也在這邊,首先,我覺得這個案件應該要解決的是申報的問題,不然你後面再講轄內管制量30倍以上的公共危險物,這些都多講了啦!根本沒有申報的情況之下,你讓這些消防員在一個完全未知這些危險物品狀態下去執行這個勤務,因此失去他的生命,這是大家完全沒辦法接受,且對這些消防員是非常不公平的!我想請教署長跟次長,是不是可以告訴我,為什麼明揚敢不申報?為什麼政府從來沒有查到?是不是先請署長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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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署長煥章:是,剛才跟委員報告,針對申報的作業,這一次的修正案裡面會儘快提到委員會這邊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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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申報是它的作為義務嘛?對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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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署長煥章:是它的義務,至於如果不申報,在我們後續條文裡面,我們會強化它的刑事責任跟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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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至於不申報,現在的法律效果是什麼?署長知道嗎?現在不申報,如果我不申報的話,法律效果是什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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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署長煥章:就是這次的狀況,它沒有申報造成意外,超存的位置構造設備不合格,所以目前罰鍰是3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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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罰鍰30萬元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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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署長煥章:屏東縣已經處罰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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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次長,在經濟部的加工出口區,為什麼它可以敢不申報?而且政府也從來沒有查到,為什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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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次長文生:我想沒有申報的部分,剛剛消防署也跟委員回答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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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好,非常簡單嘛!你如果是他,不申報就不會被當做危險物品的場所了,如果不申報的話會怎麼樣?罰則太輕了嘛!你現在處2萬跟30萬,結果你是置這一些人的生命於這麼危險的情況之下,失去這麼多條人命的情況之下,你還是2萬跟30萬,不申報的後果是這樣欸!所以,我必須要講,有基層的消防員跟我說,新北被開的罰單超過10年超量存放的工廠就有非常多間,署長,是這樣嗎?然後有一些還是違章工廠,繳款之後就繼續營業,署長,這個你應該很清楚嘛,今天明揚就算被抓了,他會怕嗎?他不會怕嘛!他為什麼膽敢違法?就是因為這個罰則確實是有夠輕的。第二個部分就是請問署長,過去各地方政府有多少例子曾經依照消防法第四十二條連續處罰,處罰到最後,因為這個條文是開罰以後還要令其改善,如果不改善就連續處罰,不知道要搞到民國幾年才要去停業嘛,那我想請教你,有多少例子到最後是停業或停止使用處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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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署長煥章:公共場所有這個狀況,危險物品場所我們再查證一下,再跟委員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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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有危險物品存放工廠嗎?有這樣的例子嗎?你要查證就對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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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署長煥章: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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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好,如果你簡單查證完之後,一週內提供給委員會,可以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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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署長煥章: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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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我必須要講這個機制是很有問題的,部長,我查到以後還要令他改善,部長也當過行政首長,非常清楚啊!到底要什麼時候?每天都在危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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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部長右昌:我跟委員報告,你提到的這兩個法,我們現在都已經啟動相關修法加重處罰的金額,還有處罰的項目,已經在檢討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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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而且最重要的是,不是說再令他改善,改善的期間如果又發生事情,是不是又四條人命進去了?對不對?所以這個法規不是這樣的作法。再請教經濟部次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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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邱委員,因為質詢時間已經超過很多了,是不是剩下的問題可以私下再請內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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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1分鐘就好,我跟他講一下工輔法。 |
次長,工輔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經濟部的檢查機制是什麼?過去有多少例子,依照工輔法第三十一條處罰或連續處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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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次長文生:連續處罰沒有,但工輔法比較多的,因為我們是工輔法輔導的部分,所以我們還有令其改善這些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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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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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次長文生:所以令其改善,通常就是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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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沒關係,是不是你有資料的話,就是查證之後有,一週內提供給委員會? |
最後1分鐘,日本消防法的規定是什麼,大家都非常清楚,為符合安全規定,直接發使用停止命令,無許可儲藏可以強制移除,違反規定也有刑責,部長,是不是可以往日本法的這個方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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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邱委員,這個請交書面報告好了,時間已經到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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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好,那最後再書面報告啦。我希望內政部消防署會同經濟部二週內提出一個強化公共危險物品檢查制度,防止不肖業者鑽漏洞的策略,也就是說不報就沒有事情,那還得了?第二個應該是內政部消防署二週內提出一個違反消防法有關危險物品安全管理規定的罰則,罰則是什麼,而不是說不關痛癢,沒關係,別人的小孩死不完。第三個就是剛剛提到的消防署提供5年內各消防機關針對公共危險物品實施第一類檢查跟第二類檢查的執行件數跟開罰情形,謝謝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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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接下來請洪申翰委員。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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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委員會-10-8-15-2 |
speakers | ["羅美玲","陳玉珍","游毓蘭","張宏陸","鄭天財Sra Kacaw","莊瑞雄","陳琬惠","黃世杰","王美惠","賴品妤","王婉諭","林德福","鍾佳濱","邱顯智","洪申翰","李昆澤","高嘉瑜","陳椒華","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李德維","林文瑞","邱臣遠","李貴敏"] |
page_start | 351 |
meetingDate | ["2023-09-27"] |
gazette_id | 1126401 |
agenda_lcidc_ids | ["1126401_00011"]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內政委員會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邀請內政部部長、消防署署長就「9月22日屏東市明揚國際火災案」提出專題報告並備質詢,並 請經濟部、環境部、衛生福利部、勞動部、法務部派員列席備詢 |
agenda_id | 1126401_000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