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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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11時18分)謝謝主席,我想請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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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委員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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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部長早。部長今天的專報是說因應詐騙案件暴增,地檢署人力不足,有沒有什麼精進的作為等等,其實詐騙集團在臺灣肆虐已經二、三十年,你可以看到現在等於是一個惡性循環,就是說詐騙集團利用各種科技工具開人頭戶,檢警疲於奔命,好不容易抓到人了,但是往往可能是最底層的,幕後黑手很快又另起爐灶,詐騙案件越來越多,司法體系壓力也越來越大,我們來思考這個問題的時候,你會發現說……
部長,我想請教,對於這個被詐騙的被害人而言,到底最重要的一件事情是把他的錢找回來,比如我被騙了2,000萬,把這2,000萬找回來?還是要求檢警對於被告去追訴處罰?部長,你覺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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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當然被害人的心境是希望我被騙的錢能夠拿回來,那是最先的考慮,但是為了整個社會的安定,我們也希望執法單位要追訴這個犯罪人,避免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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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對,就是說從公益的角度,還是要去追訴加害人,對不對?但是被害人也沒錯,我接受的許多陳情案件,都是認為趕快把我的錢拿回來,已經傾家蕩產,甚至有的時候都已經搞到家破人亡了,所以錢拿回來是最重要的。就這個部分的話,我覺得我們的思維,其實在美國也好,或者是在新加坡,國際上面對這些詐騙集團其實目標是一致的,就是希望趕快截斷他的金流,把錢找回來,尤其是很多虛擬貨幣犯罪的話,剛好一層一層的追蹤,甚至法務部或者是高檢署,乃至調查局、刑事局都有這些軟體,事實上是可以把它追蹤回來的。那你說你要瓦解詐騙集團的話,其實最重要的一件事情就是他無利可圖,他如果沒錢可賺,他就不可能去做這種事情,所以現在就是有效的剝奪犯罪所得,讓行為人的目標難以實現,然後去抑制他從事相關的犯罪,恐怕是最重要、重中之重的任務,部長你同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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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我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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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就是去截斷他的金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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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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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所以就這部分的話,部長,我們現在的法制相較於德國也好,或相較於美國也好,你認為我們對於犯罪所得的扣押和沒收的制度有沒有什麼需要精進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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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刑事訴訟法修正有關沒收的新制以後,確實是讓我們有很大的力氣可以來追索犯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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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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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不過委員也知道,很多犯罪所得它隱藏得很好,甚至到境外去了,就會增加我們追索的困難,不過我們還是會全力以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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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第一個事情等一下我們再回來談,第一個事情就是我們今天的題目,也就是你如何去減輕檢警的壓力,其實有一個很重要的因素就是相牽連的客體程序的合併偵查和審理,你可以看到有很多案件破碎化,被害人如果在橋頭的話,就在橋頭地檢署;如果是在花蓮的話,就在花蓮地檢署,變成一個集團的案件,卻有很多個地檢署割裂去行使它的職權,並且去加以管轄。所以第一個就是如何能夠積極運用刑事訴訟法第六條、第七條和第十五條有關合併偵查及管轄相牽連案件的基礎規範,然後也可以去提升這個扣押和沒收的效率及成功率。部長,這個方向可以支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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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是,我們完全同意,而且確實這樣在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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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有沒有什麼樣的具體精進做法?避免常常有人來陳情是他光要去跑這些地檢署就跑到快暈倒了,基本上它可能是犯罪集團的同一個案件,如何避免被害人疲於奔命,另外一個其實更嚴重,就是今天的題目,檢察官也疲於奔命啊!一個案件,如果是臺北地檢署可以辦或是臺中地檢署可以辦,根本不需要那麼多地檢署來辦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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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對,所以高檢署有出來統合,也跟警察協調,要建立一個被告的全國總歸戶,所有的案子,如果在某一個地檢署能夠集中來辦理,也提高它的效率,也減輕檢察官的負擔,免於被害人到處奔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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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對,這當然是一個好的方向,但是除了這個總歸戶之外,我們希望優先處理我剛剛提的,也就是優先以金流做為一個框架,第一個就是它可以截斷金流。第二個就是對疑似犯罪所得的扣押和沒收的裁判可以進行合併偵查和審理,經過這樣的累積和比對之後,就可能更有信心的去篩選出來有高度嫌疑交易的錢包,然後你可以舉證。有很多案件是檢察官費盡千辛萬苦去舉證之後,卻又被法院駁回這個扣押,這非常可惜嘛!如果能夠以這個金流為框架的話,那整個犯罪集團的金流就可以由一個地檢署來偵辦,然後比較方便的是能夠成功舉證,並且去說服法院或交易所及跟相關的發行商,對各種錢包進行扣押和沒收。也許以金流為框架是一個解決的一個方向,不知道部長是不是可以往這個方向去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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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好,我非常同意,我會把這個訊息給高檢署,除了被告全國總歸戶之外,再考慮用金流為框架來集中偵查,會更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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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再來就是,部長剛剛提到我國扣押跟沒收的體系,事實上跟德國、美國差異甚大。第一個部分就是,有沒有可能優先去運用單獨宣告沒收?在刑法四十條第三項,以及第三人沒收這些制度。部長,我想先請教,實務上現在運用單獨宣告沒收或第三人沒收,然後運用在這些詐騙集團詐欺案件的比例或是成效有多少?你有掌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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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陸陸續續各地檢署都已經運用這個新法在執行,所以有追回不少犯罪所得,但是還有需要努力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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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對,因為不管是單獨宣告沒收或第三人沒收,你才能夠有效地去把他的這些犯罪所得瓦解,其實最重要就是擴大利得沒收這個部分,擴大利得沒收的目的何在?其實在德國法上來講,它是降低舉證門檻,避免處理之後還是沒辦法達成要把它的利得沒收這個狀況,這我們也有提出修法,其實學界有很多的討論,法務部針對這個部分是不是可以研議來進行修法,然後整體重新設計刑事司法體系的應對流程?也就是說,更側重在沒收跟扣押的程序,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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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好,我們來研究、蒐集外國的立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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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最後一個,事實上你的這個擴大利得沒收現在只有應用在兩個犯罪上面,一個當然就是洗錢防制法,這個已經有修法;第二個就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這兩個是有,但是我的建議是直接修訂刑法,引入一般性的擴大利得沒收制度。當然你在修刑法過程之中也把詐欺案件涵蓋在內,而不是只有現在的洗錢防制法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狀況。部長,不知道這樣的意見你是否可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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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我會交給刑修小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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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希望能夠儘速有個結論啦!因為現在詐騙集團的問題,恐怕這個危害並不下於你在擴大利得沒收那兩個條例裡面,我們也可以一起努力。另外就是如果你能夠截斷詐騙集團的金流的話,當然你可以解決今天這個問題,大大減低檢察官這麼多人力,花在詐欺案件這個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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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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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謝謝部長,謝謝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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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謝邱顯智委員。
下一位請陳椒華委員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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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8-36-3
speakers ["湯蕙禎","曾銘宗","鄭運鵬","謝衣鳯","吳怡玎","賴香伶","王鴻薇","林思銘","陳琬惠","游毓蘭","邱顯智","陳椒華","張其祿","江永昌","高嘉瑜","林淑芬","劉建國","楊瓊瓔","吳琪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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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3-10-02"]
gazette_id 1126501
agenda_lcidc_ids ["1126501_00008"]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邀請法務部部長、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行政院主計總處、銓敘部列席就「因應詐騙案件暴 增、地檢署人力不足,應強化進用檢察官助理,並降低檢察官離職率」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 詢;二、審查人民請願案共70案
agenda_id 1126501_0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