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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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11時42分)謝謝主席。就教於法務部部長,我跟你講,我國地檢署一千多位檢察官,你去算,111年一個檢察官平均要偵查終結513案,如果1天要偵查終結1.45案,一週如果是50工時的話,每年2,600工時的話,一個案子只有5個小時的偵查時間;如果檢察官50個小時,每週60個小時、每週70個小時,一個案要偵查到終結也不過是6個小時、7個小時,這負荷量跟品質實在是很恐怖、很誇張,所以一定要解決。我剛剛算的,還不算偵查終結要去開庭的,你知道嗎?但是長期以來,我覺得法務部不夠努力,其實我在這邊就問你,你身為法務部長,你認為處理檢察官人力的問題、事務這麼繁重的問題,第一個方法當然是去追加檢察官的員額、追加檢察事務官的員額,這一個解。但是其他還有5個方法,5個方法其實我長期都在問,包括第一個方法其實是要減少濫訴的相關措施,這我以前就問過你們了,比方檢察官對於如果是最重本刑3年以下的,然後他根據刑訴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他有個權力,但是其實在你們的快速終結案件實施要點,你又要說他要去問被害人,有時候也沒被害人,說不定有時候那個被害人是公家機關,我有問過啊!對不對?虛歲65歲,實歲64歲,好大的一個臺鐵,結果你們不但起訴還上訴,所以這裡面,上訴又怎麼樣?他不敢依職權不上訴,他要問檢察長,對不對?檢察長說再上訴,那這個又牽涉到什麼?他又牽涉到另外一個叫做檢察機關妥速辦理刑事案件實施要點第二十點,這一而再,再而三,三而四,不要上訴了、不要胡亂起訴了,你能不能去看檢察系統依職權不起訴跟罪證不足起訴的比例,這當中還是有點空間可以努力,這是第一點。
第二個就是工作簡化,就是限縮現行犯要解送給檢察官的範疇,這部分我今天在這裡先不講,我先講第三個微罪案件的分流。有關微罪案件的分流,其實剛剛也有人講了雙偵查主體或是怎麼樣,其實本席也跟你講日本有副檢察官、副檢察士、副檢察長這種制度,要不要引進?有一些罪就讓他們去處理,珍貴的、主要檢察官的人力、物力用在需要的業務上。
或者另外一個面向就是,刑事警察到底應該分攤多少責任?或是第一線的警察,他在做的時候能不能把筆錄的品質、調查的品質提升?可是你要面對另外一個問題,內政部也會跟你唉啊,警察也是警力不足啊!你會講檢察官人力數量不足,警察也是面臨相同的問題,這個長期以來不斷地討論也沒結果,這是第三種。
第四種,人事行政總處今天有來,行政院這幾年一直主張什麼?微罪刑責改以行政罰替代,微罪除罪化。人事行政總處今天是副人事長來,這三年來,我看你們的報告,你們還是主張這個,我就問了,剛剛也有委員提出,你們到底是哪一個東西除罪化可以減輕檢察官的工作?部長要回答還是人總要回答?
你不要隨便回答,我跟你講,法務部在今年3月憲法法庭的辯論上,口頭非常強硬,書面報告也這麼寫,你們說妨害名譽絕不能除罪。你們說妨害名譽不能除罪,這個考慮很多,考慮到我們要保護言論自由,但是我們也要一定的最小限度,這是你們寫的。人事行政總處,哪一個要除罪化可以減輕檢察官的負擔?人事行政總處今天是副人事長李秉洲列席,請問哪一個?你只寫這個報告,你敢講出是哪一條要除罪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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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副人事長秉洲:我們是建議請法務部研議適度的除罪化,那個是舉例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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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你答不出來啦!我跟你講。你還要考慮我們國人的法感情耶!隨便一個罪要把它除罪化,你辦得到?但是已經除罪的是通姦,這個就不用再講了,可是後面我剛才講,你要拿妨害名譽來除罪化,你以為會減輕,其實不是,它一年的比例只有3%。所以當民間司改會在講妨害名譽,或者甚至說過失致傷害這些要除罪化,他不是為了減輕檢察官的業務工作,他是為了在司法上是不是要有一定的比例,在罪刑跟行政罰之間去做取捨。否則我跟你講詐欺罪,我們今天不是要打詐,那個比例占20%;毒品危害防制的比例占15.64,我想在檢察官偵查終結的案件裡,傷害罪、公共危險罪、洗錢防制法這些都是占高度比例的啊!高度比例的,你敢說為了檢察官業務要減量把這些除罪化,不可能的事情嘛!所以如果有人說將一些微罪除罪,就點不出啊!兩個理由點不出來,第一個,那些真的能除罪嗎?國人的感受如何?第二個是就它業務量的大小來看,一旦除罪後真的可以讓檢察官的業務減量嗎?也達不到這個效果啊!所以你們不要在那邊隨便亂講。
我說第一個,增加檢察官、檢察事務官的員額,這個做了,其他我點出的有五個方法,包括第一個工作簡化、減少濫訴、微罪分流,現在講到的是微罪要除罪,顯然聽起來反覆討論這個不對啊!最後一個就是我們今天要講的,檢察官的人力非常珍貴,繁瑣的、瑣碎的事務是不是能夠讓檢察官助理來分擔,這是今天的主題。我就要問你了,檢察官助理制度有沒有法制化?沒有,就是臨時人員,連聘僱都不是。法官助理是什麼?聘用人員,銓敘部還要造冊,年資還有算,還有總總的。如果檢察官的助理功能不彰,沒用嘛;功能如果強大,應該要法制化才對,就不是一個臨時人員,你是把他當打詐國家隊的免洗筷,就這種身分未來能夠協助檢察官作為打詐國家隊的主要力量(主力)還是阻擋的力量(阻力)?他連法官助理的法制化程度都跟不上,他同樣重要啊!
在這裡要先請教一下,第一個,你們現在各地檢署所要僱用的檢察官助理主要工作的內容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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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協助檢察官分析卷證或是製作書類的附表,我想因為各地的需求不同,由各地檢他們自行訂定,我們會給他們一個通案性的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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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好。人事行政總處剛剛問過了,現在問主計總處。112年電信詐騙案成長了360%,所以這是不是用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這到底是一個專案補助,還是一個政策上的工作?因為我講的是行政院及所屬機關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這兩者不一樣,112年叫做專案,113年變成是地檢署業務會議當中的通案性重大政策。請問,其實他們在講「檢察官助理」,名為打詐,事實上剛剛部長講要協助做那些工作,這跟預算的相關規定、計畫要如實,可以嗎?名為打詐,事實上幫檢察官做打詐以外的事,可以嗎?你來本院做預算審查時的主題、計畫是打詐,可是你要用他的時候不只打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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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我剛剛講的是打詐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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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只限於打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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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原則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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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只限於打詐?我們今天就把這點釐清,不然到時候你主計沒看好,審計部就給你來一個說你計畫不實,雖然我不知道輕或重,它可以這樣講,你計畫裡面是要打詐,結果你運用他在做打詐以外的工作,這個非常重要。然後我要問在這種狀況之下,人總也在,它是非屬行使公權力之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跟特定性的定期契約性質的工作嗎?檢察官助理是這種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特定性的工作嗎?因為你知道這個計畫到113年後續還會再繼續下去,它一定會變成常態性,它不會明年就嘎然而止,你把它當臨時人員去運用勞基法的契約,我認為應該要法制化,不然會變成政府自己帶頭作亂,這麼要緊的工作。你能回答我嗎?你敢說這是季節性、臨時性?你把檢察官助理當季節性、臨時性、非公權力行使的這種工作,你開得了口嗎?我國司法制度引進的居然是這樣的草率、輕忽。
我還要繼續問,剛剛講的,如果如法務部部長講的,協助檢察官資料整理、彙集案件的爭點證據,幫忙整理或流程圖簡報、草擬、校正書類初稿等等之歸檔、製作、傳輸要式電子卷證等等,刑事訴訟相關幕僚作業,那我要講,過去曾經有被詬病法官助理代筆,那你們會不會有檢察官助理代筆檢察官?我就問9月簡章發了,考試要上路了,法官助理是有訂作業規範喔,請問檢察官助理的作業規範出來了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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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高檢署他們會做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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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出來了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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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我還沒看到,但是他們已經這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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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我就說啊!先發簡章、先考試、先進用臨時人員,但是這個作業規範、如何用作業規範去做一個好的防範,這個很重要。
我再繼續問,我在這裡面還有看到一個問題,這樣子進來的檢察官助理沒有法制化,就靠一個簡章,預算剛剛編列,我已經指出它很要緊的這個爭議了。假設今天進來的人,他現在是律師,那他願意領4萬多塊進來做檢察官助理,或者他將來離職後考上律師,請問他適不適用律師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在離職之後要迴避原任職的單位,要不要?請法務部長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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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按照律師法,他如果是司法人員的話,他要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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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糟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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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那他是不是屬於所謂的司法人員、廣義的司法人員,這個需要我們再做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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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所以我跟你說,你現在人要進來用了,這些規範都還沒出來,律師法施行細則第九條裡面可是有寫司法人員是法官、檢察官等等,裡面有寫法官助理、檢察事務官,但是沒有寫檢察官助理,可以看律師法施行細則第九條所定義的司法人員。所以到底行或不行,馬上就要發生了,人家現在要招考進來了,如果依律師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話,在離職前三年內曾任職務之法院跟檢察署執行律師職務是不可以的,如果現在有一個律師願意來的話,到底是或不是還不知道,考進來了,或者將來離職之後他走了,我還沒有問你這個離職到底怎麼樣才能符合離職的規範呢!
我繼續再請教,檢察官的助理在司法實務上的工作年資能不能併入律師執業年資?可不可以?如果是現在律師進來擔任檢察官助理或者是離職之後考上律師,可不可以併入律師執業年資?行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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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按照律師法的規定,他如果不是取得律師資格,我想從文義上來看他就不是律師的資歷了,雖然他具有這個能力,他也曾經在地檢署擔任過檢察官助理,那可不可以合併計算為資歷,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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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你的答案是對的,可是你引用的道理、邏輯是錯誤的,因為他是臨時人員,他的聘用紀錄不用造冊送銓敘部審定,答案是這個,答案是不行,事實上原因是這個。那我再繼續請教,不能夠併入律師執業年資,然後再加上我剛剛所講的那個,也不能併入公務人員的考績年資,都不行。再請教一下,檢察官助理有年終獎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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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有,臨時人員都有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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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他在勞動節可以放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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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他如果是屬於勞工,當然可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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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他可以兼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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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兼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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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這麼重要的檢察官助理可以兼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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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那我們就按照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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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什麼法律?就沒有法制化,要照什麼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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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公務人員可不可以兼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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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答案是按照勞基法可以兼職,除非你們跟他另外有勞資約定,那你要跟這麼重要的檢察官助理做勞資約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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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我們會訂定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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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試用期沒過有資遣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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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照勞動契約來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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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不續聘有資遣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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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這個太細節的東西啦!這個勞動的不是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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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我可以包容說這個太細節,我是說我來請教部長的時候,你會覺得太細節,但是事實上在實務上現在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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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但是我相信我們的同仁都有考慮到,只是這個訊息沒有到達我這邊,那我在政策上的決定是希望趕快能夠聘用這些檢察官助理來協助檢察官解決工作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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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因為這些都不在簡章裡,唯一只有彰化地檢署的簡章寫了我剛剛問的其中一點─檢察官助理,因業務性質特殊,願受「自離職之日起3年內,不得在其離職前3年內曾任職之地檢署或對應法院執行律師相關業務」之限制。你看,有這麼多地檢署,就只有彰化地檢署有寫,這到底是通案還是個案?我看問題還很多,我很重視這個,我希望它法制化,希望你們解決剛剛本席所提出的那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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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好,謝謝委員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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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好,謝謝江永昌委員。
我們現在先處理會議時間,我們上午會議的時間繼續進行到議程所列的事項均處理完畢為止。
下一位請高嘉瑜委員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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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8-36-3
speakers ["湯蕙禎","曾銘宗","鄭運鵬","謝衣鳯","吳怡玎","賴香伶","王鴻薇","林思銘","陳琬惠","游毓蘭","邱顯智","陳椒華","張其祿","江永昌","高嘉瑜","林淑芬","劉建國","楊瓊瓔","吳琪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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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3-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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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邀請法務部部長、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行政院主計總處、銓敘部列席就「因應詐騙案件暴 增、地檢署人力不足,應強化進用檢察官助理,並降低檢察官離職率」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 詢;二、審查人民請願案共70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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