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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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12時4分)謝謝主席。我想先請財政部莊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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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莊部長上台備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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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部長翠雲:委員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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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以及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丁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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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丁董事長上台備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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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部長好、丁董事長好。我今天想要請教台啤籃球隊沒有幫球員保勞健保的問題。我聽到這個訊息的時候,做為一個過去的執業律師,我承辦過許多勞工案件,覺得非常不可思議!以臺灣現在勞動法的水準,竟然連最起碼的勞健保都會是一個問題!
臺灣的3個籃球聯賽:PLG、T1和SBL,只有台啤沒有幫球員保勞健保。沒有保勞健保,萬一發生相關的勞動法上面的問題、相關事故的時候,根本完全都沒有任何保障,都要球員自己保啦!甚至還有球員跟球團簽約的對象竟然還不是台啤,這有點匪夷所思啦,還是說總教練等等這樣的狀況,我真的非常難以理解。用這樣的方式去規避所謂最起碼的雇主責任,而且這不是一、兩年,還是長期都這樣!
部長,我想請教,國營事業應該要做一個好的示範,結果卻做了一個最壞的示範,請問部長,為什麼會有上開這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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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部長翠雲:是的,委員,國營事業其實有相關的社會責任,當然應該要做一個社會好的示範,這樣一個個案事實,我是不是可以先請菸酒公司董事長來做一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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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好,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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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董事長彥哲:好,謝謝委員。台啤籃球隊是由臺灣菸酒公司我們每年捐助、補助4,400萬的台啤籃球協會去成立的,其實所有我們台啤籃球協會跟球員之間的關係是一個委任的關係,並不是一個僱傭的關係。剛剛委員第一個問題就是有關勞健保的部分,依據勞動部的解釋,其實職業球員並不適用勞基法,所以在這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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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董事長,你說那個協會和球員的關係是委任關係,而不是僱傭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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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董事長彥哲:對!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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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等一下。部長,委任是委任、僱傭是僱傭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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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部長翠雲: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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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民法上面最起碼有20個例示性的契約。我剛剛講的是說,其他的球隊基本上都是公司幫球員保勞健保,那為什麼會發生這樣的狀況?他竟然把它定性為委任契約!部長,你可以接受嗎?委任契約譬如財政部請律師,那叫做委任一個律師,律師是受任人,財政部是委任人,那你覺得球員和球團之間的關係是一個委任契約,而不是僱傭契約嗎?如果是這樣的話,為什麼其他球隊都是公司幫球員保一個最起碼的勞健保,而台啤長期以來的定性就是,只要是一個委任契約,就不用幫他保勞健保,去迴避雇主的責任嗎?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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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部長翠雲:委員,我想這樣子,第一個,目前來講他們是簽訂這樣一個委任契約,我想我們是不是把這個法律關係,就是我們回去以後,先找法律顧問或者是律師來瞭解台啤跟協會之間、協會跟球員之間到底是一個什麼樣的關係,以及其他球隊他們之間簽的一個法律關係是什麼,還有對於勞健保應該是要由誰來付費,我想這個部分是不是讓我們再釐清一下所有的法律關係,以及其他球隊的模式,然後來做一個處理,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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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部長,我覺得這是可受公評的,就像你講的,你也可以請教財政部的法規會或相關的法律專家,你這個見解恐怕在臺灣現在不管是PLG、T1或SBL來講的話,台啤這樣的做法是獨步全臺,沒人像你們這樣做嘛!不要講到法律問題,我們只要想,今天球員這麼辛苦,他們為了這個球團來貢獻,打球給這些觀眾欣賞,像現在亞運還在進行,對不對?球員從小訓練這麼辛苦,竟然在他成為職業球員的時候,球團連一個最起碼的勞健保都不願意幫他保!勞健保是最低標的耶,是最低標的!
部長,這個部分應該要妥善地來加以處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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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部長翠雲:好,我們回去把它研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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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這說不過去嘛!
我再請教,菸酒公司是不是可以重新擬約,確保球季開打的時候,球員的合約對象是公司,而不是總教練,來保障球員的權益?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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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董事長彥哲:跟委員報告,重新擬約這個部分我們有在檢討,但是簽約的對象絕對不會是公司。誠如我剛剛講的,我們是補助台啤籃球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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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董事長,那簽約的對象怎麼會是總教練呢?總教練也是你的員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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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董事長彥哲:我們現在正在朝這樣的一個方向,是不是跟台啤籃球協會來簽約,這個有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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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所以重新再整理一下,你認為應該可以重新擬約,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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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董事長彥哲:新的合約我們可能會把它很制度化,包括剛剛委員講的勞健保,我們也在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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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那我直接問一句啦!部長,你要仔細聽,現在球員簽約的對象不是公司,也不是協會,而是總教練,部長,你覺得你可以接受嗎?以你對法律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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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部長翠雲:剛剛董事長也講了,這個部分他們要檢討,然後重新處理,我想這個也會把它納入剛剛我們講的那個法律關係之間,還是要把它釐清,做一個合宜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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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部長,這不用什麼高深的法律學問,這太離譜了嘛!你想也知道,這太離譜了!這又是在獨步全臺了啦!
再來就是勞健保的部分,如果臺灣菸酒公司認為它預算不足,財政部可不可以補足,直接讓今年賽季開打的時候,球員就有一個最起碼的勞健保?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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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部長翠雲:公司內部的一些費用應該從公司整個財務裡面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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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對!但它可能是認為預算不足嘛!對不對?董事長,你說4,400萬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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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董事長彥哲:其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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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那是不是可以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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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董事長彥哲:沒有,跟委員報告,4,400萬這個預算是很長期就是這個預算,這個預算是用在各項的部分,其實補助勞健保也沒問題,但是可能在薪資或其他的部分也要變成相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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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那就是財政部是不是可以來支持這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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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邱委員、邱委員、邱委員,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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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好,那最後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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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部長翠雲:我們一起來處理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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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最後一個就是台啤籃球隊不能因為……
聽說這個在協調會的時候竟然出口說:如果幫球員保勞保、簽約,就要解散球隊。財政部應該要建立球隊營運上的上層監理機制,相關的會議應該要邀請工會來參加,而且不能因為人家要求一個最起碼的勞健保,就去恐嚇人家說要解散球隊!部長,財政部是不是在2週內回復相關的辦理情形?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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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董事長彥哲:委員,剛剛提的那個部分,我不知道有這種情況,沒有所謂恐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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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應該不會有這樣的狀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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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董事長彥哲:沒有這個問題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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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回去瞭解之後再跟邱委員報告,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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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好。
部長,2週內回復辦理情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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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部長翠雲:好,我們2週內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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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好,謝謝部長,謝謝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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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好,接下來請江永昌委員、江永昌委員、江永昌委員不在。
廖國棟委員、廖國棟委員、廖國棟委員不在。
楊瓊瓔委員、楊瓊瓔委員、楊瓊瓔委員不在。
蔡易餘委員、蔡易餘委員、蔡易餘委員不在。
邱志偉委員、邱志偉委員、邱志偉委員不在。
好,今日登記發言委員均已詢答完畢。
現在處理臨時提案共3案,請議事人員宣讀。
一、依據111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政府賡續推動國有不動產多元活化措施,惟閒置土地仍多,且間有位處精華地區之非公用房地未妥為規劃利用,或國有公用不動產閒置、久未依撥用計畫使用等,該報告建議妥為規劃運用,以提升國家資產使用效益。為此財政部已於111年9月啟動國有房地包租新制,將閒置的國有非公用房地標租給包租業,擴大租屋市場供給,轉租予民眾之租金有機會低於市價,嘉惠弱勢民眾;另財政部亦於112年8月針對活化國有土地提出新型態綠色利用模式:由財政部提供國有閒置土地,植樹造林者繳交權利金,日後有機會取得部分碳權,有助推動淨零排放及活絡碳交易市場。財政部上述二項活化國有土地之新模式之努力值得肯定,然其效益亦應予妥為評估,並公開揭露相關資訊,以利社會大眾了解政策走向。爰此,請財政部針對上述二項活化國有土地措施之辦理情形,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郭國文  鍾佳濱  羅明才
二、永續發展為全球及我國重視之核心價值,政府具體訂有2050淨零排放之政策目標,為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亦將發展永續金融、推動永續發展債券作為施政重點,財政部負有中央政府債務基金與地方建設基金之運作管理,以及督導公股行庫之責,於永續金融之發展亦承擔關鍵角色;財政部於111年12月亦就推動發行乙類公債及永續發展政府債券訂定相關計畫,以為推動永續金融之執行依據。爰請財政部針對相關計畫之辦理情形,盤點公股行庫發行永續發展債券概況及後續計畫,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郭國文  鍾佳濱  羅明才
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1條(金融業營業稅課徵相關規定)僅施行至2024年12月31日,鑒於金融業之特許性質,原建議財政部應於施行日到期前修正。
現行各界看法不一、各有論調,更有建言應可參考其他國際金融中心之作法,討論金融營業稅是否能部分免徵。
為提供金融產業提前準備,財政部應即刻研議有關金融業營業稅未來修法可能調整情形,並且準備稅式支出評估報告前置作業。
綜前述,爰請財政部於兩週內提交「金融業營業稅修法規劃」書面報告予財政委員會。
提案人:林楚茵  鍾佳濱  沈發惠
(參閱附錄)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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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8-20-3
speakers ["沈發惠","吳秉叡","林德福","賴士葆","郭國文","李貴敏","鍾佳濱","費鴻泰","高嘉瑜","林楚茵","羅明才","曾銘宗","陳椒華","張其祿","邱顯智","余天"]
page_start 305
meetingDate ["2023-10-02"]
gazette_id 1126601
agenda_lcidc_ids ["1126601_00007"]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財政委員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邀請財政部莊部長翠雲率所屬機關首長暨國營事業董事長、總經理(含各轉投資事業機構公股代 表之董、監事)列席業務報告,並備質詢
agenda_id 1126601_00006